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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励磁系统和PSS装置考核
(一)按要求应配置而未配置PSS装置的机组,每月按该机组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励磁系统以及电力系统稳定器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每月按该机组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该机组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火电机组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允许顶值电流持续时间不应低于10s;水电机组强励倍数不小于2.0倍,允许顶值电流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s。达不到要求的,每月按该机组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六条 并网主体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七条 水电厂水库调度考核
(一)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及时报告对电厂发电能力及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情况;定期报送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气象水文趋势预报、年度运行方式等。每迟报或漏报一项,按全厂额定容量×0.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电力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电力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加强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并网主体应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自动传送水库运行相关信息,保证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保证上传信息的准时、合格,数据合格率不得低于95%,否则每项数据按全厂额定容量×0.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并网水电厂发生影响水电机组正常运行的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机构,未及时报告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四)并网水电厂应加强日前发电能力预测,对于日前发电能力预测偏差超过10%,导致交直流联络线计划调整较频繁,按照全厂额定容量×0.2小时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开展功率预测工作,保证功率预测系统的稳定运行,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向电力调度机构传送现场气象信息、发电设备运行信息和预测信息。
(一)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调度侧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未及时报送或错报、漏报,每次按照全场站额定容量×1小时考核。
(二)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安装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测风塔(光伏气象站)及其配套设备,按照要求将气象信息数据及场站理论功率、可用功率、单机信息按调度要求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全场站每项数据合格率应大于等于99%,每项数据每降低1%(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照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当月单项数据累计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场站当月上网电量的2%。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的额定容量20MW及以上的水电、地热、生物质机组,累计并网额定容量超过10MW及以上的风电(含风储)、光伏(含光储)、光热站场,以及累计并网额定容量超过10MW及以上电化学储能系统,并网后6个月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并网性能测试(检测)及评价报告,逾期未报送并网性能测试(检测)及评价报告,每月按照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持续考核。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条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考核的基本原则:每月对并网主体进行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
第四十一条 并网运行考核的数据和有效支撑材料包括:并网调度协议,有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曲线、检修计划、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EMS)、并网主体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遥测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调度日志,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并网主体应考核费用和考核总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Pi:核定上网电价,含税,不含政府补贴;Qi:考核电量;:并网主体应考核费用。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全部作为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来源。具体管理办法见《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考核/补偿/分摊、具体品种、调度单元等信息类型。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每日10:00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向所有并网主体披露前一日并网运行考核相关信息。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应向所有并网主体披露各并网主体上月考核情况。每个并网主体的考核信息均应向所有并网主体公布,确保考核结果公允,考核结果可追溯。各并网主体应在每月8日前完成初步核对,如存在异议,应在8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各并网主体运行考核费用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所有并网主体公示。信息披露平台不具备公示条件时,可暂由电力调度机构向所有并网主体披露。并网主体对结算结果有疑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接到并网主体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若发生异议,结算结果确需调整的,电力调度机构应立即报告能源监管机构,调整结果应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结果盖章推送给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未经公示不得进行结算。特殊情况下,结果需要能源监管机构审核发文的,电力调度机构将结果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能源监管机构文件出具结算依据。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上月并网运行管理分析报告和统计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本细则的实施。并网主体可以通过12398监管热线、电子邮箱、厂网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反馈问题和线索。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依规调解并网运行管理争议,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第四十九条 并网主体对并网运行考核情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并网运行考核信息接入华中能源监管局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 健全并网调度协议和交易合同备案制度。并网主体与电网企业应定期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相关交易合同,并在协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建立电力调度运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按月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电力调度运行管理情况,并在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五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线索,可以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本细则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举报。
第五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并网主体运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算法和参数,不得违规减免考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并网运行管理数据至少两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并网主体责任引起的,非并网主体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录1
AGC调节过程定义
一、指令PZ与出力P曲线发生交叉,或指令PZ与出力P之差越过死区范围,调节过程开始。
二、指令PZ与出力P曲线再次发生交叉,或指令PZ与出力P之差进入死区范围,调节过程结束。
三、过程结束时的出力与过程开始时的出力之差为调节幅度ΔP。过程结束时的指令与过程开始时的出力之差为ΔPZ。过程结束时的时间与过程开始时的时间之差为调节过程调节时间ΔT(s)。
四、统计中明确ΔT:电化学储能小于1秒、水电小于15秒、风电、光伏、光热小于30秒的调节过程被认为是随机波动,不纳入调节过程统计、考核与补偿。
附录2
一次调频技术要求及指标计算、考核度量方法
一、一次调频技术要求
1.功能及参数设置
1.1控制优先级
其它功率或频率控制系统(AGC、有功功率闭环调节等)应与一次调频相协调,不应限制一次调频功能。
1.2控制回路运算周期
(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控制系统运算周期应不大于40ms。
1.3控制单元冗余保护配置
每个独立的一次调频控制单元,其接力器位置反馈信号、频率或转速信号、有功功率信号均应采用“三取中”等冗余配置,冗余输入/输出(I/O)测点应分配在不同的模件上。
1.4人工死区
(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
(2)风电场、光伏电站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光热电站参照执行)。
(3)电化学储能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
1.5调差系数
(1)水电机组不大于3%。
(2)风电场、光伏电站为2%~10%(光热电站参照执行)。
(3)电化学储能为0.5%~3%。
1.6负荷限幅
应设置运行最大功率限幅功能,防止一次调频动作后超过允许的最大功率运行。
2.涉网性能参数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调速系统、协调控制系统和一次调频控制系统相关涉网性能参数设置。
3.涉网性能试验
并网主体应严格按照《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GB/T 40594-2021)《并网电源一次调频技术规定及试验导则》(GB/T40595-2021)《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8-2022)相关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调频涉网试验。
4.应急预案
并网主体应编制一次调频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订电网大扰动作应急预案。
二、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评价指标
1.一次调频贡献率K指数
(1)大扰动≥0.13Hz一次调频贡献率K指数
K≥α1(取2位有效数字),N贡献率取1,反之N贡献率取0(α1系数按机组类型分类:水电取0.50、新能源(光热电站参照)取0.60、电化学储能取0.70)
若电网频率大扰动,不合格N1算法为:
N1(不合格次数)
式中N贡献率(i)为第i次贡献率合格;T响应滞后时间(i)为第i次响应滞后时间合格;T调节精度(i)为第i次调节精度合格;n为满足考核条件的当月调频次数。
(2)反调一次调频贡献率K指数
在调频事件有效统计内,若K<0,定义机组一次调频反调,大扰动事件中单次调频不合格考核电量×2。
2.响应滞后时间T指数
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4秒;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10秒。
风电场、光伏电站、光热电站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均不超过3秒。
电化学储能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不大于2秒。
满足条件,T响应滞后时间取1,反之T响应滞后时间取0。
3.调频精度T指数
大扰动有效调频事件内,并网主体调频实际贡献率K应不大于1.5。
满足条件,T调节精度取1,反之T调节精度取0。
三、评价指标具体计算方法
1.一次调频贡献率K的算法
一次调频贡献率K=(一次调频实际贡献量/一次调频理论贡献量)×100%,即:
2.一次调频理论贡献电量的算法
理论一次调频积分电量He表示为:
其中:
对应t时刻,电网频率超出50±Δfsq(调频人工死区)的数值,高频为正值,低频为负值。
并网主体额定有功出力。
电网额定频率50Hz。
对应t时刻的电网频率(Hz)。
并网主体的速度变动率或调差率。
3.一次调频实际贡献电量的算法
当系统频率偏差超过并网主体规定的范围时,统计程序自动启动,以并网主体一次调频死区点的实际发电P0为基点(取前5秒有功出力平均值,包含P0),向后积分发电变化量,直至系统频率恢复到并网主体动作死区以内。即并网主体的一次调频实际贡献电量Hi表示为:
式中:
Hi:并网主体一次调频实际贡献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
t0:系统频率超过并网主体一次调频动作死区的时刻。
tt:系统频率进入并网主体一次调频动作死区的时刻。
Pt:t时刻并网主体实际发电有功功率。
P0:t0时刻并网主体实际发电有功功率,取t0时刻前5秒平均值。
注1:△t:积分时长。△t=tt-t0,其取值如下:
其物理意义为:积分时长最长为60秒,如果在60秒之内,频率返回到死区之内,则积分到返回死区时刻为止。
注2:大扰动发生时,电网频率越过机组调频人工死区持续时间大于8秒开始数据计算,直接给予有效调频性能事件统计。
注3:考核系统频率及机组有功出力的采样周期应小于50毫秒。
注4:针对一次调频越死区扰动事件,考核系统应具备离线分析功能。
4.机组一次调频合格率的算法
机组一次调频月度合格率Q=(一次调频当月合格次数/一次调频当月总调频次数)×100%,即:
机组月度总调频次数应剔除免考核次数进行统计。
5.机组一次调频投运率的算法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小时)×100%/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
抄送: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综合处 2022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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