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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浙电e家” 作者:吴军平 冯昊 张佳妮)
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来的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对个人生活和企业经营将产生哪些影响?下面,小e就带大家一一盘点。
《条例》立足推动能效水平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电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提出要推动能源电力数字化改革,加快新型电力系统省级示范区建设,实现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强调要多措并举将浙江电力改革创新实践成果予以制度化,加强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突发情况应对能力建设。
首先,强调保障生产生活用电
企业有序生产、民众安心用电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条例》明确:
第四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用电业务。居民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报装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发生供电故障的,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期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一小时,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地区不得超过四小时,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上述条款明确了供电企业对企业用户、居民用户的承诺办电时长,以及包括山区、海岛在内地区办理用电业务期限。有利于推动供电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助力企业增产增效。
第四十八条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增加阶梯电量基数或者申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以及峰谷电价机制。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区用电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条款明确未来会在用电政策上倾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用电政策环境。
第四十九条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的,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针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问题,条款明确将限制商品交易市场、产业园区等主体转供电过程中不得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行为,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企业用电权益。
其次,强调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电力发展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此,《条例》明确: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十四条电源发展应当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因素,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发展支撑性、保障性清洁高效煤电和气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新型电力系统是以坚强智能电网为枢纽平台,以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为支撑,具有清洁低碳、安全可控、灵活高效、智能友好、开放互动基本特征的电力系统。条款明确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将有助于推进浙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的发电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建筑能耗量或者工业企业用能总量。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推进已建公共机构建筑和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条款规定公共建筑、厂房要带头建设屋顶光伏,并设置了相应的能耗抵扣激励措施,立法保障浙江光伏发展事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船舶充电设施。
鼓励、支持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条款对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码头等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出要求,鼓励通过电能替代实现能源消费的绿色转型,同时提升便民服务能力。
再次,强调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权责平等
针对浙江特殊气候条件和不同地区供电特征,《条例》还提出: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关站、配电站应当分室独立设置,并设在地面一层以上。在地面下沉基坑中设置开关站、配电站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站与住宅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噪音防治标准要求。
住宅小区内需要增加配套电力设施的,配套电力设施的选址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法定主体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条款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设置位置,能够有效减少因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社区用电故障。
第五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电力设施定期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安全隐患和电能质量问题,确保安全平稳供电。
用户对其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停用。
条款明确了用户对自身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普及用电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
第六十一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气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联合防控机制,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所在地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密集输电通道安全稳定运行。
密集输电通道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款明确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所在地公共安全管理,并规定了相关责任单位,权责清晰。
第七十一条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海上作业设施发生钩挂海底电缆情形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应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针对浙江海岛供电特色,条款明确了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的作业类型,并对钩挂海底电缆情形的处理方式进行规定,为海底作业可能出现的破坏电力设施情况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依据。
此外,针对电力负荷管理,《条例》指出
第三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提高电力负荷预测能力,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发需求响应、有序用电、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供电事故限电、可中断负荷等管理应用程序,加强用户用电监测,提升电力负荷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一条工商业用户新建、扩建受电工程项目的,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受电工程项目设计环节,按照规定范围共同确定可中断负荷的设施设备。对已确定的可中断负荷的设施设备,工商业用户应当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应当在该供电回路上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应当与受电工程项目同步验收和启用。对工商业用户的存量受电工程项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可中断负荷书面协议后,可以按照协议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工商业用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拆卸或者停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做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运行监测和维护。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商业用户的不同类型和用电特性,明确可中断负荷的范围。
条款明确由电力企业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高电力负荷预测能力,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效率提升,要求工商业电力用户对新建或存量电力设施加强可中断负荷建设或改造,助力全社会实现“停电不停产”的用电管理。
总的来说,《浙江省电力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浙江省能源电力产业和企业能效提升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建立健全电力保供机制,增强电网运行调节和突发情况应对能力,维护供用电秩序稳定;有利于强化电力设施保护,提高全省获得电力水平和电力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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