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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建立公平统一市场
52.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建设,按照立法计划安排,适时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清理取消对企业注册及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以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为重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53.加快建立公平统一市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全国一张单”管理模式,更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务服务目录对应关系表,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推动设立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提升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等要素平台建设和服务功能。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数据资源库。推动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三)建设现代流通体系
54.加快建设区域商贸中心城市。构建全球商品贸易港,以联动“三北”、辐射东北亚为目标,打造集展览展示、采购交易、商贸服务、消费零售等于一体的全球商品贸易基地。优化现代商贸体系,依托小商品、农副产品、建材、汽车、五金机电等领域,建设面向区域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打造区域辐射型集散中心。引导综合消费品批发市场向展贸中心转型,支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供应链一体化建设,加快连锁经营布局推广。引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吸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以及“三北”地区进出口贸易、商贸物流等企业总部落户,支持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在津设立销售公司,培育一批年销售额超过百亿元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55.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推进天津港口型、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构建面向全球、便捷高效的集装箱运输网络,发展双向对流的中日、中韩海运快线,强化津冀港口间干支联动,组建环渤海港口联盟,打造东北亚新的国际集装箱转运中心。优化陆运物流通道,畅通至二连浩特、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和满洲里口岸三条大陆桥过境通道和海铁联运通道,构建贯通“三北”、联通中蒙俄经济走廊的腹地运输网络。优化与沿线国家航线网络布局,拓展面向欧洲、东南亚等全球主要货运枢纽的货运航线网络,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功能,加快顺丰天津电商产业园建设,打造链接洲际的“一带一路”航空货运枢纽。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建设区域集散型、销地型、产地型三级批发市场网络,布局建设一批大型批发市场,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菜市场和生鲜超市,建设线上农产品流通平台。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设施,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建设区镇村三级寄递服务体系。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大型流通企业下沉农村市场,建设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农村集贸市场和新型乡村便利店。合理配置社区菜店、超市、连锁便利店等设施,发展综合型社区商业中心、智慧型邻里中心,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进社区,打造国家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示范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布局海外仓,扩大海外仓在欧美、日韩、澳新等市场布局。
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内需发展动力
(一)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
56.持续释放服务消费潜力。实施宽进严管,加快取消充分竞争性服务业准入限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等领域投资建设。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改革。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性。持续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普惠养老社会供给。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将更多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5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法规,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诉讼权利。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加强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大力推广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围绕“诚信兴商”、聚焦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兴消费等领域,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实施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制度。聚焦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领域多发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完善预付费消费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商务、文化、体育、教育、交通、卫生健康、房屋租赁等领域单用途预付卡行业管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监管,持续深入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切实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58.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每年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的项目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扩大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全市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9.优化投资审批和监督管理。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用地清单制”,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平台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深入落实《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开放,加强与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实现投资审批权责“一张清单”、审批数据“一体共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强化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投资项目属地化监管机制,依法治理违法投资活动。
60.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落实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和运营管理模式创新,建立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实施一批REITs试点项目,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依托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开发布我市PPP项目信息,提升在库PPP项目运营质量。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可覆盖的公共服务领域存量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可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项目中,积极研究采用PPP模式。建立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搭建常态化“政、金、项”对接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重点项目对接,加大金融机构对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作用,加强银担合作,积极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发挥融资租赁行业集聚优势,加大对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产业的融资支持。合理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公开市场进行债券融资。支持海河产业基金设立天使母基金。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三)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61.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拓展“一网通办”业务范围,提升市场主体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等环节便利度。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创新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线上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推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完善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网络货运等新业态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分类综合受理,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完善“政务一网通”平台功能,扩大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领域,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市通办、就近可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监测。
62.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适时开展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国家海外维权天津分中心,发布企业海外维权指南。加强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范围和交易品种,完善集体产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担保等综合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进必进”。
6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入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持续提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完善信用承诺制,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建设,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依法依规推动辖内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增强竞争力,繁荣信用服务市场。大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64.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探索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度融入中蒙俄、中巴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加强与蒙古在物流、农业等领域交流合作,加强与俄罗斯在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天然气等领域交流合作,深化与巴基斯坦在钢铁、纺织、化工、能源、食品等领域的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往来。强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天津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对接合作,加密至日韩、东盟等地区的近洋航线,开辟面向欧洲、非洲、美洲等地区远洋航线。推动以二连浩特通道为核心的中欧、中亚班列稳定运行,拓展回程货源,提高班列运营质量。积极融入“丝路电商”建设,优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布局海外仓。
65.推动双向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高水平利用外资,引导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来津聚集,建设高质量外资承载地。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构建全链条、全周期、立体化项目服务机制,切实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梯队建设,加快中埃·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提档升级。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标准对接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推进与日韩贸易投资全面合作,构建中日韩自贸区战略先导区。壮大“走出去”主体队伍,实施跨国经营主体培育工程,鼓励企业有序开发非洲、西亚等海外工程市场,在石油化工、新能源领域开展工程项目合作。
66.打造高水平、宽尺度、深层次的开放高地。建设更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滨海高新区、中新生态城联动创新发展,打造面向东北亚的开放合作门户。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探索离岸贸易业务创新,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实施优质企业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争取试点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推进综合保税区功能升级,扩大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维修再制造业务范围,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加快推动“保税维修+保税物流”新模式,积极争取医疗器械等保税维修再制造试点业务落地。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探索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园区。
67.扩大重要商品和服务进口。巩固飞机、汽车、大豆、冻品等进口优势,加大政策支持,依托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打造优质产品进口集散地。做强汽车进口口岸,发展平行进口汽车第三方检测、合规性改装等专业服务,扩大汽车保税仓储和转口保税增值服务,打造平行进口汽车销售集聚区。扩大跨境电商进口,推进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商通关、税收、结汇政策,探索发展跨境电商中心仓建设、跨境电商保税仓直播、跨境电商“线下保税展示+线上扫码引流”零售等业务新模式,满足多元消费需求。组织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展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
(一)持续优化初次分配格局
68.提升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增加高质量就业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支持,为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技术等多层次支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个体经营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就业促进力度,持续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69.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完善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机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完善知识、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体制机制,鼓励企业将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与工资内部分配挂钩,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足用好股权、期权等各类中长期激励工具,有效激励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增加居民投资收益。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
70.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重点激发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高素质农民等群体增收活力,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开展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专项活动,拓宽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加大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力度,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工人薪酬结构和水平。完善小微创业者扶持政策,增加高质量就业岗位数量,支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勤劳致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重点培育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新型农民。
(二)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
71.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全民参保覆盖面,推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按国家统一部署,提升养老保险待遇,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业、工伤待遇调整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促进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合理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
(三)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72.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与慈善帮扶机制有机衔接,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健全慈善表彰制度。大力发展社区公益基金会,推动慈善资源下沉,引导基金会等慈善力量支持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鼓励发展慈善组织,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全面规范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提升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及信息化运营能力。加强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价值导向鲜明、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志愿服务品牌,全面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内需发展基础
(一)保障粮食安全
73.推进粮食稳产增产。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着力提升粮食产能和自给率,切实承担起粮食主销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加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对涉农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刚性考核。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稳定提高以小站稻、小麦为主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优质稻、强筋麦等优质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建设优质水稻种植基地、高效小麦种植基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做优做精小杂粮等特色粮食品种。
74.健全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严格落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认真抓好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各项工作。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鼓励各类企业因地制宜开展优质粮食订单收购。落实地方储备粮增储任务,优化储备布局、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积极引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全市储备规模高于国家核定标准。加强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区域性农产品应急保供基地。加快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扎实推进小站稻振兴,巩固完善小站稻产业链。推进临港粮油产业园建设,集聚粮油生产加工及贸易流通企业,巩固提升大豆重要进口口岸地位,完善大粮油产业链。深化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改革,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打造北方重要的农产品流通定价中心。全链条推进粮食节约减损。
75.推进种业振兴。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以小站稻、水产、蔬菜、畜牧种业为特色,巩固提升优势种业,培育开发特色种业,做优做强“津牌”种业。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搜集,推进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农业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应用,实施优势种业育种联合攻关项目,加快培育高产高效、绿色优质重大新品种。实施种业企业扶优行动,做优做强优势种业企业,鼓励建立种业企业联盟,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支持宁河区等区建设种业强区,建设一批现代化良种繁育基地。
(二)强化能源安全保障
76.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动大港油田、渤海油田增储上产,保持产量稳中有增。巩固多方向、多气源供应格局,充分发挥中石油陆上气主渠道作用,有效利用国家管网、中石化、北京燃气接收站液化天然气资源,保障全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切实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
(三)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77.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推动建立完善权责清晰、层次明确的“市—区—街镇—村(居)”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制定基层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构建与天津城市灾害特点相适应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公共卫生、灾害事故等领域应急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包括重要民生商品在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目录清单,制定应急物资装备产能储备目录清单。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推进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分中心、森林灭火应急指挥保障物资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采购、储备、调拨、更新轮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研发攻关,探索构建智能安防、救援机器人、无人机、医疗设备等领域安全应急产业集群。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畅通重要物资物流通道。
78.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强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强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在危险化学品、抗洪抢险、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跨区域消防救援队伍。加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建街道(乡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强化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实战化训练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推动救援队伍能力现代化。强化危险化学品、消防、工矿商贸、城镇燃气、道路运输、城市建设运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生命防护,完善配套应急处置设施,提高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79.推进灾害事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强化多灾种和灾害链预报预警,统筹抵御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深入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和防治区划图,为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提供数据支撑。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设气象服务保障基地,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优化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海洋、森林等自然灾害监测站点布局。建设新一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地震立体观测网络平台等。全面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灾害事故风险分析研判及应急处置机制,健全风险动态联合会商机制和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及基层信息平台建设,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能力。构建应急通信网络,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统一指挥提供基础通信支持。以网格化管理为切入点,健全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强化专职力量建设。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建设应急管理服务站。强化全民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开展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安全技能和公共安全应急培训,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快推进公共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心或固定避难场所建设,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1.5平方米。发展巨灾保险,探索建立地震、洪水等救灾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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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能源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扣能源产业发展脉搏,精准施策,以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为引领,全力推进全省能源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2024年,煤炭行业规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大兴区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助力构建区域能源体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鼓励京津冀地区氢能热电联供、新型储热等技术在产业园区供热基础设施的先行先试。优化支撑性、调节
近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开展了广西、云南送上海3月月内跨经营区绿色电力交易,成交电量5270万千瓦时,其中风电占比78%,太阳能发电占比22%。上海地区包括上海石化、上海烟草、巴斯夫、科思创、腾讯、特来电等在内的数十家重点企业参与了
136号文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又一里程碑式的文件,出台后立即引发行业热议。经过三周的激烈讨论,行业各界在新能源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单个项目结算价不等于机制电价、新能源入市与现货电价走低无必然联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但由于文件的专业性、电力系统的系统性,以及各地发展的差异性,业内
2月17日,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指导协调下,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瞄准上海夜间绿电需求,与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开展需求互补分析,促成2月下旬蒙东夜间风电送上海的跨区绿电交易,成交电量约1800万千瓦时。这是东北电网绿电首次送沪。本次交易创新性开辟了“鲁固+锡泰”这一新的绿电跨区迂回送电
2025年2月10日,在内蒙古电力集团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一楼大厅,阿里巴巴信息港(乌兰察布)有限公司获得首张绿色电力消费报告,标志着内蒙古在绿色电力交易方面取得了又一重要进展。自2024年2月,《内蒙古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获批,蒙西电网正式被纳入绿电交易试点以来,内蒙古绿电的发展取
近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迎来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顺利组织完成省内首次绿色电力直接交易,此次绿色电力直接交易成交电量约5625兆瓦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这不仅为海南省的绿色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有效助力海南自贸港经济绿色高速发展。在国家大力推动能源转型和“双碳”目标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西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包括满足绿证核发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包括广西电网地级市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求,逐步扩大至地方电网、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售电公司市场注销的公告。国启中能电力(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自愿退出天津电力市场,申请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注销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的要求,天津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3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对连续12个月未参与交易售电公司暂停天津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的通知。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要求“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征得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3月6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独立共享储能企业信息,已在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登记的独立共享储能企业共10家,可租赁容量合计2340MW/4600MWh。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2025年1月发电装机及分类型总体情况和发电总体情况近日公布,2025年1月风电总装机容量2635090千瓦,发电量45968.596万千瓦时,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7533405.97千瓦,发电量53151.0416万千瓦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21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售电公司市场注销的公告,1家售电公司申请市场注册,3家售电公司申请市场注销。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形式审查,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8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做强基于高效绿色可持续算力资源的人工智能产业。将天津市算力交易中心作为我市“算力券”统一发放平台,支持开展跨省域算力调度交易。强化智算中心的用能保障,
记者14日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了解到,目前天津市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突破1000万千瓦,占全市发电装机总量的36.7%。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位于渤海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2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天津国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形式审查,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事项自动生效。本次公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扩展天津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准入范围,在已准入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基础上,增加符合条件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生物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国能(天津)大港发电厂有限公司(4号机)市场注销的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22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发电企业注册操作手册。文件明确,注册条件及注意事项。发电企业申请注册前应具备满足《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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