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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需要司法 但更需要立法

2023-02-24 08:37来源:老汪聊碳中和作者:低碳老汪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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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总结了11件司法积极稳妥推进双碳的案例。其中不乏配额交易相关索赔,森林破坏碳汇补偿等经典案例,让人看了大快人心。

就在《意见》发布的前几天,我听到这样一则消息:某控排企业因经营困难,将其所有的配额卖掉用于补充现金流。年底履约时当然拒不履约,执法部门只好依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其罚款3万元。

此案例没有列入《意见》中的典型案例,原因是无法可司。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意见》中的那几个案例,我们就会发现这些案例在司法裁定时,所依据的法律都与碳无关。比如“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的司法依据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陈某华滥伐林木案”的司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些案子的核心都不是碳,而是民事刑事案件,碳只是这些案子中的一个工具而已。那么,真正与碳有关的法律又在哪呢?

还在立法部门的案头上吃灰。

目前我国全国碳交易市的整个法律支撑,是一个叫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章,这是一项由生态环境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按照广义的法律定义,《办法》也属于法律的一种,但属于效力最低的一种。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说得简单点就是该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立的一些规矩,这些规矩是不能超过部门的职权范围的。所以至少规章里面的条款入刑时不可能入刑的,也就是你再违规都不能判刑。罚款也不可能高,所以才有了配额卖几千万,罚款3万就完事的尴尬。如果企业吃透了现在的碳市场“无法可依”,我们就不能拿他们怎么样。

那么我们就没有想过将规章升级一下吗?这个是有的,据我所知,《办法》在2014年初次颁布的时候就开始寻求将其升级为条例,也就是行政法规了。行政法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一旦批准,那么碳交易制度将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那就可以该刑就刑,该罚就罚了。到那时候,我相信不用做额外措施,数据质量和履约率都一定会蹭蹭往上涨。

那么现在的立法进度怎么样呢?

经过多年努力,不能说毫无进展吧,只能说有展但不多。目前该条例已经进入了国务院的立法程序,但不知要在国务院立法办那里吃多久的灰。如果这个立法通过,其对碳市场的影响不亚于全国碳市场启动与CCER重启。

最后,我曾在韩国碳中和法生效,哪些内容值得一看?提到过,要想双碳工作落实到位,立法应当先于任何其它事物开展。比如先搞个最高上位法:应对气候变化法,再下设碳中和促进法,再下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再下设碳市场的一些具体规章制度如配合分配机制、MRV机制、CCER机制等等。这样上中下连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关的工作就好开展多了。

总体来说,我国的碳市场立法进度可以说是拖了整个碳市场建设后腿的。希望碳交易条例甚至更上位的法律能够尽快出台。这样,碳市场执行部门才有法可依,司法部门也可以搞一些类似于“xx数据造假案”、“xxx拒不履约案”等真正与碳市场有关的司法案例来宣传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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