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栏目主持人杨扬按
案读购销气合同纠纷
天然气本身具备危险化学品和城镇燃气的双重特征,根据其所在的销售环节应关注不同的经营许可资质问题。比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对“燃气”定义为“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因此不论是管道天然气还是CNG、LPG、LNG,当向用户方销售用于燃气用途的天然气时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非燃料用途天然气时则不属于城镇燃气范畴,此时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当向城燃企业(或其他供气主体)转售天然气时,除自身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核查买方是否具备燃气经营资质;当从资源方采购天然气时则卖方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在上述交易环节中忽视了资质问题,则会面临合同无效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油气事业部)
那么为避免购销气合同纠纷,何种燃气经营环节应取得资质,以及未取得相应资质对购销气合同的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本文拟结合司法案例对购销气合同中燃气企业资质问题展开探讨。对购销气合同中燃气企业的资质要求、资质认定、燃气经营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进行分析,并分别对天然气销售方和购气方提出应对建议。
一、燃气经营活动中的资质要求
我国对供给终端使用的燃气执行经营许可制度,判断一项燃气相关的交易活动是否需要资质,需明确该交易行为是否属燃气经营行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和生物质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其中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从上述燃气供应解释和行业惯例来看,燃气经营行为至少需包含向终端用户销售的因素,对于无终端销售的转供、分销企业显然并不适用燃气经营资质而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畴。下文分析主要围绕燃气经营环节的资质要求展开,除管道气经营、直供等普遍无争议的业务外,实践中在点供和代销等情形中比较常见资质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建设LNG设施开展点供是否属于燃气经营活动常见争议。在(2018)湘01民终9226号案中,瑞华公司建设LNG储备站并向众德公司供应天然气,对于LNG储备站,法院不支持瑞华公司所述称的“自备站”而认定为“经营性气站”,认为建设LNG储备站是经营天然气行为,也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此外在(2021)闽04民终761案中,中燃公司认为虽然案涉合同名称为《燃气销售合同》,但合同核心内容为宏冠公司和中燃公司合作建设自备站,属于宏冠公司为生产而配套的自用设施,包括LNG气化设施在内的供应工业蒸汽设施的建设及运行,属于生产配套,并非中燃公司单方的燃气经营活动。而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加强燃气规划管控严格自备站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城[2018]2号),即使双方合作建设自备站,委托运营、自备站委托燃气经营或者由燃气经营者代建代管的,燃气经营者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代码为“经营其它类”),因此不支持中燃公司的主张。除上述司法判例外,实践中还存在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甚至个别点供项目会通过用户完全自建自管的方式开展,这种模式下建成后用户采购的标的为LNG而非气化后的燃气,不属于城燃条例中的气体燃料界定,是否还要求供应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值得商榷的。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不能通过代理销售等约定而取得。燃气经营关系到燃气用户的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不可以约定转让燃气经营资格,也不允许通过代销合同等约定变相绕开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在(2020)鲁0612民初602号案中,大奔公司主张虽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新奥实业公司授权其从事瓶装压缩天然气及LNG的代理销售工作,因此其具有经营天然气资格,并提交了与新奥实业签订的《压缩天然气、LNG代销合同》、新奥实业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虽然代销合同中约定由案外人新奥公司向大奔公司提供经营销售权,但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大奔公司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故《燃气供应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院会结合项目内容具体认定供气方是否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必要时对于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等事项,会询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在(2021)辽02民终8566号案中,华港公司提供的2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经营类别分别是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经营结算(贸易)不含仓储运输终端加气、汽车加气站以及车用气瓶充装,法院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发函询问,确认上述许可证不是案涉项目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该案中华港公司对案涉项目属于“加气站”或者“气化站”提出了争议,而法院认为重点在于项目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是否需要取得相匹配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和运营。而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的回函实际并未确认案涉项目系“加气站”或“气化站”,而是明确了案涉项目系“储配灌装站”,超出了现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因此供气方未取得案涉项目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资质
对购销合同效力的影响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中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会通过判定法规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等认定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属性。
对于燃气经营许可,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国家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法益在于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燃气的潜在的安全风险、社会危害性角度进行法益衡量,认定未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燃气相应合同无效。然而,也有法院持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因并不必然或绝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认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为管理性规范。在(2020)粤13民终7624号案中,法院认为鑫特公司已具备经营燃气资质,其未取得惠阳当地燃气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2018)川13民终2644号案中,法院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系燃气经营业务主体资质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旨在规范燃气经营业务,故不能据此认定本案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二审法院维持该观点,认为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仅是规范燃气经营市场准入资格问题,法规本身未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亦未引致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效力,且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或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故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系管理性规范,因而川东能源公司与大成玻璃公司订立的供气合同不具备绝对无效的情形,应全面履行。
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在(2018)陕0603民初1632号案中,法院认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品,使用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行为不仅关系供用气方的利益,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即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液化天然气加气站的建立、生产、经营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中油海富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生产CNG,所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等因违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时间,可以放宽至合同履行期间,在合同履行期间取得相应资质则合同仍属有效。在(2020)闽04民终1166号案中,虽然在签订《液化天然气LNG供用合同》时国巽公司尚未取得相关许可,但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且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因此法院认定合同应属有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另外,法院会结合合同内容,根据具体的燃气经营活动分析合同效力问题。在(2021)辽02民终8566号案中,法院认为合同中,双方建设加气站、加气站建设完毕后由华港公司供气、用气方支付费用以及违约条款等涉及双方建设加气站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因此合法有效;而双方供用气等内容,属于国家严格要求并通过许可证制度来规范的燃气经营行为,因为华港公司没有案涉项目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因此合同中涉及供用气的内容无效。即购销气合同中,燃气经营资质仅影响涉及供用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合同内容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分析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购销气合同中,由于所涉燃气为特殊标的物,往往已被使用而无返还的可能,若购气方对已使用的燃气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双方已无返还的必要。供气方无须返还对于已使用部分天然气对应的交易价款,但对于因合同取得的其余天然气预付款,则应予以返还。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判定损失和责任承担中,会综合双方的过错,酌情认定责任承担。由于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诉求不会被支持。例如在(2018)闽02民终2178号案中,法院认为,兴盛食品公司作为燃气用户,与没有经营许可资质的恒达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向恒达燃气公司购买商业经营中用于运输的气槽罐车的压缩天然气作为定点供气;恒达燃气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与兴盛食品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将商业经营中用于运输的气槽罐车的压缩天然气销售给兴盛食品公司作为定点供气,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因双方均有过错,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兴盛食品公司、恒达燃气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天然气购销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在一些案件中,购销气合同可能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无法实际履行,当双方将该等情形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或免责条款时,同样可以适用。在(2020)川1126民初1001号案中,由于双方在《供用气合同》第十条免责条款的免责情形中约定:“10.1.2任何由国家或当地政府(包括任何代理人、委员会或权力机构)依法做出的行为。",第15.2.1条也将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排除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后因眉山市东坡区住建设局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根据10.1.2条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认定《供用气合同》不能履行系约定免责事由,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不支持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即在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后,在责任承担方面双方各自承担,无需对对方赔偿损失。
四、总结与建议
经营资质是燃气经营市场的准入门槛,唯有取得经营许可资质后才能经营燃气,在实务中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很可能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危化品许可证一般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供气方的经营资质将严重影响购销气合同的效力和实际履行,供用气双方都应当格外重视。
对于天然气销售方而言,应结合具体经营项目评估是否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由于代理销售等约定转让或者事实上供气的行为不代表取得燃气经营资格,供气方须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于用气方而言,在签订购销气合时,对合同相对方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资质应进行审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同样有过错,在合同无效后损失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遭受不利。
SUNSHINELAW
油气事业部简介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是一支具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团队,经验覆盖勘探开发、管网运输、销售利用等各环节,既拥有丰富的大型国有油气公司法律工作经验,又拥有广泛的高等院校油气法律与政策研究经历;既参与过国内油气项目的开发,又曾为跨境油气交易提供过法律服务,同时也成功处理过大量的油气诉讼仲裁纠纷。油气事业部的核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建设(油气管网)、供用气合同、公用事业反垄断与价格合规、特许经营权项目及争议解决、企业并购重组或资产收购、加油(气)站并购、LNG国际采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危机应对与纠纷处理(燃气爆炸)。
文 |严寒
阳光时代
公司与诉讼业务团队 实习生
主持人 |杨扬
阳光时代
公司与诉讼业务团队 律师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8日,西南油气田公司蜀南气矿自贡天然气大厦分布式光伏发电量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审核,获得首批3张绿色电力证书,这是西南油气田公司范围内首例发电方取得“绿证”。
5月6日,在新疆巴里坤县西部矿区,中煤华利宝翔能源有限公司“纸房一号矿井”建设项目举行开工仪式。纸房一号矿井位于巴里坤县城西北方向约170km处,地处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吐哈区。该区域是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关键一环,也是国家规划建设的煤电基地、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同时还是新疆“十四五”规划煤矿
5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到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调研,强调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同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坚持在大格局下看管网,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改革、强化创新、优化布局,加快补短锻长,做强管网运营
5月7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深化地质工作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安全护航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情况。会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副书记张玉洪表示,山东省聚焦服务“双碳”战略,共建全省首个盐(矿)地下空间储能科研平台——盐(矿)地下空间储能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致力于盐腔探测
一、我国经济与用电增长的历史变化趋势我国用电总量与经济总量长期高度相关,用电的变化趋势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周期基本一致。电力弹性系数(同一时期用电增速与经济增速的比值)是表征经济与用电量增长关系、反映我国产业和用电结构发展变化趋势的重要指标。“十五”末至“十二五”,随着我国由重化工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国家统计局发布2025年4月下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据对全国流通领域9大类50种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测显示,2025年4月下旬与4月中旬相比,20种产品价格上涨,25种下降,5种持平。油气方面:液化天然气(LNG)4460.4元/吨,比上期下降0.5%;液化石油气(LPG)49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部署,推动西北区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4月23日,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甘肃能源监管办、新疆能源监管办以及有关能源企业,在陕西西安组织召开2025年度西北区域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市场机制建设重点问题应对研究工
近日,中国石化公告称,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喻宝才先生的辞职报告,喻宝才先生为中国石化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原定任期至2027年6月,现因年龄原因辞去中国石化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职务。喻宝才先生辞职后将不在中国石化及其子公司任职,亦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民营经济参与能源领域发展建设进入快车道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能源政策与市场研究院院长凡鹏飞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举措。民营企业具有发展运营灵活性和创新能力优势,近年来在引领科技创新方向、健全完
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吕文斌,能源战略中心副主任田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在能源领域,民营经济正以创新基因和市场活力参与、融入和推进能源转型变革,成为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
今年年初,国务院《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雷霆之势落地。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加油站要想生存,就必须跨越这道关卡:摆脱违法违规的路径依赖,走到合规经营的轨道上来。《意见》出台,剑指偷油逃税、非标横行、监管失序等顽疾。(来源:中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10日,贵州六盘水氢能示范应用暨美锦华宇煤焦氢二期点火烘炉仪式将在六枝特区盛大举行。届时,西南地区首列氢燃料电池火车头、100辆氢能重卡以及4辆氢能公交车将集体亮相,并陆续投入运营。这些氢能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氢气,主要源自贵州美锦华宇“煤—焦—氢”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产
CBC2025第八届中国(国际)生物质能大会议程产业背景当前,我国生物质能产业正迎来重要发展机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大型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加入为行业注入新活力,推动产业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2024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到:利
4月29日,中国能建天津电建承建的华能重庆两江燃机电厂二期项目4号机组汽机扣盖完成,为顺利交机奠定了坚实基础。项目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两江国家云计算产业园内,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重大能源项目。本期建设2台H(J)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调峰纯凝机组,配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6日,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通知的公示。通知显示,为加快推进全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详情如下:关于印发《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8日,浙江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工业“亩均论英雄”实施意见(2025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对D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开启新篇章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张驰,国网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李金泽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在中发9号文指引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持续推进。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计划到市场”“从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各地通过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给首次“小升规”企业,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依法依规安排并给予租金优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日本相继公布两大储能项目建设计划,其中包含日本最大规模电池储能项目。2025年4月3日EkuEnergy宣布计划在日本冈山县笠冈市建造150MW/600MWh电网规模的电池储能电站,该项目计划在到2030年建成。据悉该项目是日本第二次长期脱碳项目拍卖的21个长时电池储能项目中规模最大的。E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6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山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显示,本轮报废更新工作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鼓励引导申请人提前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修订版)》提到,参与现货市场申报的电源类型可为燃煤、燃气、风光新能源、生物质发电及其它新型主体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提到,本次结算试运行时间拟定于2025年5月7日至6月7日,5月7日为首个申报日,5月8日至6月7日为运行日。根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7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708号、第031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对省政协委员杜本硕提出的《关于加强江淮运河航运水道提质增效的提案》、九三学社安徽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助推安徽水运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下发会办意见。意见表示,在绿色动力技术领域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6日,陕西氢能双翼科技有限公司多元耦合氢能“制储输加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制储”项目通过备案。该项目总投资14.84亿元,计划2025年8月开工。项目第一阶段拟建设一套兰炭尾气制氢装置,配套15万吨/年氨储氢装置,年制氢储氢总量约3.38万吨/年;第二阶段拟建设1万吨/年有机废弃物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国家统计局发布2025年4月下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据对全国流通领域9大类50种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测显示,2025年4月下旬与4月中旬相比,20种产品价格上涨,25种下降,5种持平。油气方面:液化天然气(LNG)4460.4元/吨,比上期下降0.5%;液化石油气(LPG)49
近日,山西省发布了国内首个针对新能源重卡底盘式换电站的地方标准——《纯电动底盘式换电载货汽车换电站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标准将于今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标准的出台,首次系统性地解决了底盘式换电站建设与运营缺乏统一规范的难题,为底盘式换电模式走向规模化应用提供了明确
据北极星氢能网不完全统计,4月共计16个氢能项目传来消息,涉及氢能制储输用多个领域,详情如下:签约4月,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与江苏富仕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建设绿氢智慧能源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5万吨绿氢、60万吨绿色甲醇和40万吨绿氨项目。据了解,
全球能源价格走势分析报告(2025年4月)(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作者:赵君陶)(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核心提示国际原油市场:4月,美国一系列贸易关税政策引发国际原油市场震荡,WTI油价盘中跌破59美元/桶。虽然后续“欧佩克+”成员国递交最新补偿性减产计划,美国延长对俄罗斯制裁、对伊朗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9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航运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通知显示,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航运物流相关领域企业或机构。其中,船舶入籍奖对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电力、甲醇、氨或氢能
近期,全球贸易格局重塑。浙江政企抱团形成合力,既应对短期问题,也谋划长期转型。作为经济“血脉”的电力系统,通过加强电力数据监测分析,为各地政府制定政策、企业优化生产策略提供科学支撑。在“世界超市”义乌,当地供电公司通过电力数据每日监测企业生产动态,结合企业对美依赖度形成多维分析模
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支撑有力空间广阔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明确要求。国家能源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
4月16日,柳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林县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2025年,3个光伏项目开工建设,中润盛和60MW微风发电、国电投森泽50MW风电项目加快推进,柳林源网荷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华光煤电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开工建设。汇丰LNG项目和天然气提氦制氢项目开工建设。原文如下:柳政发〔2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7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零碳园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园区应开发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区内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按照规划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分散式风电,扩大绿色电力占比。有条件的园区应开发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