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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贵州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详情如下: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3〕39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能源安全生产水平,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4月24日
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能源安全生产与保供,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贵州省主战略主定位相关部署要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职责
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省能源局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省能源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
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申请资金、管好用好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重点围绕聚焦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保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
(二)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储备、增强调峰能力。
(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四)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
(一)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例。
(二)贷款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和省能源局安排的其他事项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立项;
(三)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
(四)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项目管理等。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除据实清算类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能源局。
(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能源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告结果,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能源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三)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延续性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能源局按照本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年初未落实到部门、市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下达。各级财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涉及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请,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批意见。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能源局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经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省能源局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期至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2号)、《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25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相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进一步优化整合能源类专项资金,将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整合为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制定了《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资金下达和管理、项目验收管理、绩效管理、风险控制、监督问责、信息公开和附则等十部分,共计三十三条。第一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遵循的原则;第二部分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第三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禁止支出内容、支持方式等具体内容;第四部分规定了申报项目应满足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入库项目的条件、入库项目的来源、项目库的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及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限制性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了资金的下达和管理;第六部分规定了项目验收管理;第七部分强调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八部分强调了风险控制,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第九部分规定了监督问责和信息公开;第十部分规定了《办法》实施期限至2025年,同时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2号)、《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25号)同时废止。
三、《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一)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二)支持范围
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
2、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储备、增强调峰能力。
3、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4、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4、禁止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其中: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以奖代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下达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完成项目立项;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建立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项目审批先由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采取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等方式,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省财政厅对省能源局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要件、程序审核后,会签厅内相关处室,会同省能源局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
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
五、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成后分级组织验收,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六、《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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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工业大学阿如罕教授课题组在《RareMetals》期刊上发表了题为“Mechanismresearchprogressontransitionmetalcompoundelectrodematerialsforsupercapacitors”的综述文章,分析总结过渡金属化合物用作超级电容器电极材料的研究进展。该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内蒙古自然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沈阳市政府6月20日发布《沈阳市储能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其中提出,到2025年,全市储能产业实现年产值200亿元,培育形成5—8家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集聚30—50家储能产业相关企业,全市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力争达到60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全市储能产业实现年
北极星储能网讯,6月17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关于遴选“储能产业重大招商项目策划”“未来能源产业重大招商项目策划”承担单位的通知》。工作内容:(一)储能产业重大招商项目策划。全面分析全国及我市储能产业发展现状、基础、优势和潜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未来3—5年我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3日下午,广电计量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明志茂一行赴东莞市新瑞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瑞能源)参观交流,并与新瑞能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储能等新能源产品安全领域开展深入合作与交流,为构建绿色、安全的新型产业链生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本次
北极星储能网讯,6月17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0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其中提到:是全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千百亿”企业培育行动,遴选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性强的优质光储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统筹做好土地、能耗等资源要素保障。对部分重大项目,按
6月16日,记者在沈阳微控飞轮技术有限公司车间,由航天级合金钢材制成的转子以每分钟数万转的频率高速旋转,一个个飞轮产品等待发运。“我们生产的高速磁悬浮飞轮,通过转速变化调控充放电,精准调节电网频率,进而提升供电安全。”微控飞轮总裁李文东说,飞轮储能在安全性、使用寿命方面有着突出优势
6月13日,SNEC第十七届(2024)国际太阳能光伏与智慧能源(上海)大会暨展览会盛大开幕,江西电建公司携“智信”品牌系列产品亮相展会,在现场举办的产品发布会引发业内人士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智创未来信达天下”产品发布会在江西电建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向晓斌的致辞中拉开序幕,江西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2日,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外投资暨参与设立储能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称,晶科科技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有限”)和全资孙公司芜湖市晶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晶晃”)与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推动加快钠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的重点任务,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阳泉市人民政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6月12-14日在山西省阳泉市联合主办“第三届钠离子电池产业链与标准发展论坛”。6月13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11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对《电白区促进茂名马店河新型储能产业园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稿)》意见的公告。该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茂名马店河新型储能产业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环球新财讯》报道,2024年,“发展新型储能”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当前,我国新型储能正处于产业多元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未来,产业如何实现高质量、高层次升级,成为业内共同关心的热点。在日前召开的2024中国新型储能产业创新联盟年度大会上,业内人士就这个问题进
北极星储能网讯,2023年,在风电光伏装机量提升、碳酸锂价格回落提升储能经济性的带动下,全球储能需求持续提升,市场规模持续增长。3-5月,储能产业链上市企业2023年年度财务数据相继出炉。据北极星储能网统计,目前已有219家储能概念股公布2023年年度报告。涵盖储能系统、储能电池、PCS、储能开发、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规模逐年扩大。为保证客户获得满意的充电体验,对充电桩开展检测以确保客户安全高效充电尤为重要。但人工检测效率低,无法满足大规模充电桩的检测需求。为此,国网北京电力研发了充电桩自动化检测流水线。6月12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新能源技术中心检测评
6月7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吉星南路“的士之家”充电服务站内,十几辆天蓝色的新能源出租车整齐排列,出租车司机插上充电枪后就到休息区等待,不到1个小时就为爱车充满了电。在娄底,像这样的“的士之家”充电服务站共有两座。近年来,娄底供电公司主动对接政府,了解客户需求,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北极星储能网讯,6月1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及安全质量管控告知的通知》发布。相关要求如下: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月17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做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及安全质量管控告知的通知。原文如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管理及安全质量管控告知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为加强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事前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通知,通知提到,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期,科士达成功中标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第六批)项目,这一突破性里程碑式的胜利彰显了科士达在新能源及电动车充电领域的深耕细作与坚定步伐。本次中标项目由广东省交通集团批准建设,旨在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电设施水平。作为新能源行业的佼佼者,科士达凭借卓越的产品质量和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品牌日·能源产业品牌宣传周暨能源产业品牌建设年会(2024)上,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正运表示,构建新型能源体系,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唯有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
“以前需要开车15分钟去附近的充电桩充电,现在不出小区就能充电,实在太方便了。”5月28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孔雀城康养小镇森屿海小区居民苗颖在去年建设的公共充电站,仅用30分钟就为新能源汽车充满了电,实实在在享受到充电的便利。该小区紧邻秦皇岛“网红”社区阿那亚。每年进入旅游季,
5月23日,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服务管理中心员工应用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远程调节鹰潭供电公司运营的28座充电站75台公共充电桩的充电功率。这是该公司首次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功率远程柔性调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大规模新能源汽车充电给电网稳定运行造成影响。国网江西电力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提出,对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社区养老、社区管理、群众体育、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可依据详细规划、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纳入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补齐更新区域公共服务配套短板。
5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在现有集中式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等所在镇村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结合国家“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利用闲置非耕地、各类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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