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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补三年!发电量0.1元/千瓦时补贴!海盐县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发布

2023-07-05 17:05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关键词:燃料电池热电联供加氢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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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布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的通知,其中氢能方面指出: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设备投资额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三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每年限额50万元。

原文如下: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加快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意见

为抢抓新兴产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推进我县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5G通讯及电子信息、氢能三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产业链发展良好生态,形成县域产业经济新增长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进三大产业共同发展

1.支持重大项目引进。对投资强度达到履约要求,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新引进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限额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2%限额1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属于氢能产业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8%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补助限额提高100万元。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补助总额限额5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4.加大重大技术突破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新材料首批次和工业软件首版次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5.加强研发投入支持。对企业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实施的产学研项目,给予外协实际支付经费30%限额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6.加强创新平台支撑。经认定,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信局]

7.加强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围绕产业发展共性需求,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给予平台建设总投资40%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8.支持企业参展参会。企业参加非政府指令性或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内贸展会,对摊位费予以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0万元,每年补助总额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9.加强各类金融支持。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基金投资条件的项目,利用国有资本依法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申请上级产业基金支持。引导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推动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创新产品,加大对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推进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

10.加强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荐团队或引荐人(不限机构及人员属性),经县商务局认定,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部口径)的1%、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的0.7%,给予限额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周期以项目注册之日起计,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1.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经批准同意由央企、科研院校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核领域科研机构,给予科研机构研发设备、仪器实际投资的50%限额50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承接央企、科研院校委托的核电关联研发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技术性收入10%的奖励,单个企业限额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2.支持核药临床试验。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县转化的新药,分阶段分类别给予实际研发费用20%的补助;获准临床的,补助限额300万元;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补助限额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责任单位: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13.支持初创项目入驻。对新引进的初创型、科研型企业(机构),由属地根据项目需求,优先提供项目生产、研发、办公用房保障,给予三年最高限额200万元的租房补助。[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14.支持GMP车间改造。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和审核的,给予GMP车间总投资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15.鼓励资质提升。企业取得核1级、核2级、核3级国家核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取得国家部委授权的核技术应用试验单位资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类、2类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的,按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3类、4类、5类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开展临床试验的,每个品种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上市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取得放射性医疗领域国家第2类、第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16.加强涉核业绩奖励。涉核年营业收入核电关联企业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企业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次申请给予实际营业收入的2%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经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次年起按其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给予增量部分2%限额2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服务平台为相关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当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5%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17.加强涉核培训奖励。对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核电系统组织的专业机构涉核业务培训并取得(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培训费30%限额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三、推进5G通讯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18.加强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荐团队或引荐人,经县商务局认定,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部口径)的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的0.7%,给予限额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周期以项目注册之日起计,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9.支持企业进行洁净车间改造。对新引入的企业进行千级和百级洁净车间自建(改造)的,分别给予建造(改造)费用10%限额100万元和3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补助总额限额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0.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软件业务。对年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0%的制造业企业,其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1.鼓励软件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2.鼓励软件资质认证。企业首次通过CMMI、T/SIA009-2020三级资质认证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提高一级资质认证,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企业首次通过 T/SIA010.11-2021.1、ITSS、CS、CCRC三级资质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提高一级资质认证,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首次通过ISO27001/BS7799资质认证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四、推进氢能产业发展

23.加强招商引资奖励。对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荐团队或引荐人,经县商务局认定,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部口径)的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的1%,给予限额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周期以项目注册之日起计,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4.鼓励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限额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5.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设备投资额20%限额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三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每年限额50万元。支持企业在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通过租赁方式自行使用氢燃料电池设备,补贴标准为租金的50%,单台设备每月限额5000元。积极开展氢储能、绿电制氢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谋划“氢能社区”“零碳工厂”设计和建设,推动氢能走向千家万户,催生“氢经济”,构建“氢能社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6.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给予加氢站(固定式)实际设备投资额20%限额4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千克的加氢站,给予加氢站运营企业第一年20元/千克、第二年15元/千克、第三年10元/千克的补贴,每年每座加氢站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7.支持企业氢能储运。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氢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从事经营氢气(液氢)产品运输的企业,按年度新增氢气(液氢)产品运输车辆(含罐体)的核载吨位数,给予每吨2000元限额2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8.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持续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包括市区、城乡、跨县(市、区)、跨地市公交等]、物流车(包括集卡车、冷链物流车等)等场景应用。推进燃料电池在动力观光车、叉车、环卫车、渣土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1:1的补贴。对其他未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的车辆,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经认定后给予奖励。鼓励政府公用及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车辆,推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五、附则

(一)本政策补助和奖励对象仅适用于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5G通讯及电子信息产业、氢能产业及其相关企业(项目及团队等)。

(二)5G通讯及电子信息产业应包括《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内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相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符合《海盐县新型显示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相关产业。

(三)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主要包括核电装备制造、核电生产性服务、核电信息科技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研发与制备、放射性药物研发与生产、同位素标记化合物合成与应用、核医学基础研究与临床转化、同位素相关的医疗器械等)以及其他核领域新业态产业。

(四)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第1、2条政策不予兑现。第16条企业历年来已享受奖励的涉核业绩按延续计算。各镇(街道)工业招商“一事一议”项目,在“一事一议”政策执行完毕前,不享受本政策设备投资补助。

(五)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省市评定荣誉(项目),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需通过“市级”才能申报“省级”或省、市联动的项目,已通过的项目按省定标准的10%予以补助;本政策涉及个人的奖励资金均为税前资金。

(六)列入“一票否决”名单、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C类企业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

(七)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对应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第1、10、14、18、19、23、27条政策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和各镇(街道)各承担50%。资金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县经信局、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意见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海盐县支持长三角智慧新型显示城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盐政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21〕8号)第9条“支持总部经济”、第10条“人才要素保障”延续执行,其他政策条款同时废止。本政策与我县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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