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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告,规则中提到,零售套餐按照交易方式分为“直接下单”交易方式和“议价下单”交易方式。售电公司应至少发布一款“直接下单”交易方式的零售套餐。
电力零售套餐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确定购售电结算价格、合同电量的标准化电力商品。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中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
结算模式。
(一)售电公司结算模式。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采取费差方式,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零售市场售出电费-批发市场购入电费+单户代理服务费用。售电公司批发市场购入电费,包含电能电费、现货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等,现货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计算。售电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分别聚合河西、河东用户参与现货市场,独立承担聚合河西、河东用户对应的现货市场运营费用和不平衡资金费用。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的存量用户现货市场运营费用和不平衡资金费用,由该用户自行承担。
(二)零售用户结算模式。按照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签订的零售套餐及相关合约条款为依据,按当月零售交易截止时间的零售套餐电量、电价等参数开展结算。零售用户结算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分时结算,超用电量、少用电量偏差结算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分时计算。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的公告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环境,降低用户交易难度和风险,确保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据此,省发展改革委拟定了《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附后),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3年9月15日前电话告知或信箱留言。
电话(传真):0931-8415068
电子邮箱:gsfgwjgc8159552@163.com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商业用户入市要求,通过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降低用户交易难度与购电风险,确保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2﹞202号)以及有关市场规则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甘肃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市场准入、市场注册、权利义务、履约保障凭证管理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电力用户输配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本规则未包含的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甘肃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及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第四条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市场模块或“e-交易”APP(以下统称零售交易平台)开展零售市场交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会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甘肃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零售用户是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参与零售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均必须是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电力零售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本规则中的电力交易机构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指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第八条 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零售用户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零售交易,通过零售交易平台购买零售套餐,签订和履行电力零售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一个零售合同有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该售电公司的一个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同且全部市场化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3.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并获取结算票据;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分别签订和履行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和零售市场交易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资料;
2.通过零售交易平台配置和发布零售套餐,与零售用户开展电力零售交易,签订电力零售合同;
3.按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开展市场交易业务必须的履约保障凭证;
4.按照市场规则和零售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5.按时与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获取或开具结算票据;
6.做好代理零售用户相关信息保密,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等;
7.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零售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和服务;
2.负责组织零售市场交易,建设运营电力交易平台,提供电力零售市场线上交易环境;
3.负责售电公司零售套餐的审核、终止和取消等管理工作;
4.按职责做好零售市场管理,负责监测和分析零售市场运行情况;配合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和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5.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开展零售市场各方主体清分结算,包括售电公司电费结算,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发布零售市场结算信息等;
2.制定标准化零售套餐指南,通过甘肃电力交易平台发布,负责对零售套餐指南进行解释。
3.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场化用户身份转换机制:
(一)市场化用户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分为批发用户、零售用户。
(二)电力用户进行身份转换时,应不存在未执行完的合同且无欠费、无窃电、无违规用电等违反政策规则的情形。
(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市场交易和零售市场交易,可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的下一年按照市场准入规则重新确定零售用户或批发用户身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自主选择按照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身份,通过电力批发市场或电力零售市场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选择标的月转换为零售用户或批发用户,至该月零售或批发交易截止时间仍未达成交易时,该次身份转换不生效,相应用户身份保持不变。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直接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未参与现货市场的按照中长期规则结算,参与现货市场的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
第三章 电力零售套餐
第十条 电力零售套餐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确定购售电结算价格、合同电量的标准化电力商品。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中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
每年定期更新发布次年《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若未发布则沿用原有模式。
第十一条 零售套餐按照交易方式分为“直接下单”交易方式和“议价下单”交易方式。售电公司应至少发布一款“直接下单”交易方式的零售套餐。
“直接下单”交易方式是指售电公司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明确套餐各项参数并在零售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虚拟商铺中进行挂牌,由零售用户自主摘牌,直接下单成交。
“议价下单”交易方式是指对挂牌的零售套餐,通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修改各项零售套餐参数,经双方确认后下单成交。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定制零售套餐参数仅协商双方可见。
第十二条 电力零售套餐的内容主要包括零售套餐执行期限、电量参数、电价参数、允许执行中变更标识、允许双边协商标识、解约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零售套餐主要参数
(一)零售套餐执行期限(交割周期):
包括年份、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零售套餐按连续自然月生效,原则上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零售套餐最小交易周期为1个完整自然月,超过1个月应为其整数倍,零售套餐的开始时间为起始月首日0时,终止时间为终止月最后一天24时。
(二)电量参数:
分为约定零售电量与不约定零售电量两个类型。
对于不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零售用户全部市场化用电量按照对应的零售电价结算。对于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需要零售用户按月填写零售电量。分时段套餐类型应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约定分时段电量。零售结算时根据实际用电量与对应约定电量开展偏差结算。
(三)电价参数:
由价格值(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和价差值(固定价差或浮动价差)组成,浮动价格(价差)为事前约定计算逻辑而非具体数值。现阶段浮动价格包括:
1.不分时段的价格值:可参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价格、月度中长期集中竞价出清平均价格、月度现货市场用户侧出清平均价格等;
2.分时段的价格值:可参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分时价格、月度中长期集中竞价分时出清平均价格、月度现货市场用户侧出清平均价格等。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月在零售市场约定交易价格,对于分时段价格类套餐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约定分时段价格。
(四)解约条款:
售电公司在零售套餐中提供单方解约、双方协商解约二种解约模式。
1.单方解约。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套餐中约定单方解约模式的,需约定违约责任费用。每月零售交易截止时间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依据双方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由解约方直接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责任费用以终止零售关系。
单方解约需要解约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解约申请和已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责任费用证明及被解约方收到违约责任费用确认证明后,交易中心解除双方零售合同关系,并对解约方进行公示。
2.双方协商解约。零售用户购买的零售套餐按照双方协商解约方式约定的,需提前终止合同时,由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约事宜。对于确定解约并提前终止的合同,须通过零售交易平台由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后,正式终止后续零售关系。
(五)允许套餐参数变更标识:
售电公司在配置零售套餐时,选定该标识则允许零售用户可以变更套餐参数。零售用户可在各月规定日期前,发起零售套餐参数变更申请,并经售电公司同意后完成合同电量、电价等参数调整,售电公司确认后生效。
(六)允许发起双边协商标识:
售电公司在配置零售套餐时,选定该标识则表示挂牌售电公司允许零售用户发起议价邀约,购售双方可协商确定零售套餐内容。不允许发起双边议价的零售套餐,表示售电公司拒绝就该零售套餐与零售用户协商,零售用户只可直接下单购买。
(七)零售套餐最大销量:
售电公司针对需要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最大总计可售电量的限制,对于累计销售套餐电量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可售出。
第十四条 零售套餐分类、零售套餐电费计算原则、套餐示例等详见《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五条 零售交易主要包括零售合同签订和零售合同变更、终止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交易平台下单、变更合约、解约等各项关键操作,均需通过安全密保身份认证。
第十六条 遇年度交易组织,由交易机构提前发布年度零售交易截止时间。原则上,月度零售交易按照每月22日结束。遇特殊情况,交易机构另行通知。
(一)每月8日前,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更新次月及后续月份套餐。每月10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提交的零售套餐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套餐由售电公司发布上架。
(二)每月20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双方协商一致原则,可在零售交易平台对当月零售套餐参数进行调整。
(三)每月22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双方协商一致原则,可在零售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后续月份零售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零售用户参与零售市场方式:
现阶段,零售用户分为不参与现货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参与现货市场的电力用户。为衔接甘肃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实际,保障电力市场稳定运行,按照如下方式开展零售市场交易组织:
(1)电采暖零售用户、高耗能零售用户按照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申报方式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暂不参与零售市场。高耗能用户名单按照中长期规则由政府主管部门明确。
(2)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的存量零售用户,按照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申报方式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暂不参与零售市场。
(3)不参与现货市场的非电采暖工商业零售用户(不含高耗能用户)应委托售电公司以聚合方式代理参与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该类零售用户进入零售市场与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交易。
(4)具备现货市场入市条件的新增现货市场零售用户(不含高耗能用户),应委托售电公司按照河东、河西分区以聚合方式代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该类零售用户进入零售市场与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交易。现货市场电量按现货市场规则结算。
依据甘肃省零售市场建设运营情况,可适时调整零售用户分类参与零售市场方式。
售电公司按照不同类型代理相应零售用户在中长期和现货市场中分别开展交易申报、出清和结算。不同类型零售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不得转换类型身份。
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电量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照绿色电力交易规则单独组织交易,优先结算。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交易限额:
售电公司年度可售总电量应同时满足资产总额对应年度售电量、履约保障凭证对应的总电量限额。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电量上限按照中长期规则核定全部代理零售用户用电量交易上限确定。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虚拟商铺管理:
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开设电力零售交易虚拟商铺,开展售电公司简介、零售套餐配置、发布、排序等业务。零售用户可通过售电公司虚拟商铺浏览、下单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零售套餐。
第二十条 零售套餐配置:
零售套餐配置是指售电公司在满足参数配置约束的前提下,进行零售套餐各项参数设置的行为。零售套餐由售电公司自主制定。零售套餐内全部参数内容由编制其的售电公司负责,相关参数一经确定并上架后,即视为该售电公司认可零售套餐全部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零售套餐上架:
零售套餐上架是指售电公司将其编制完成的零售套餐在零售交易平台挂牌的行为。零售交易平台建设初期,零售套餐上架前需完成预审核,预审核通过的零售套餐可由售电公司自主进行上架操作。随着市场发展,适时取消零售套餐上架前的预审核环节。
第二十二条 零售用户下单确认:
零售用户下单确认是零售用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零售套餐选择的行为,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下单购买和议价下单购买两个类型。
1.直接下单购买:零售用户通过零售交易平台浏览售电公司已上架的零售套餐,在零售交易允许时间范围内进行下单确认操作。零售用户下单时需选择零售套餐及购买标的月,下单购买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还需填写分月/分时合同电量值。
2.议价下单购买:零售用户对于带有可议价下单标识的零售套餐,零售用户可在满足与直接下单购买一致的约束校验的基础上发起议价邀约,售电公司根据双边协商的议价结果将该零售套餐各项参数及其他条款修改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由零售用户填写合同电量等参数并确认后即视为下单购买生效。
第二十三条 零售套餐下架:
零售套餐下架是指售电公司将其已挂牌的零售套餐撤牌的行为。套餐下架分为人工下架和自动下架。
(一)人工下架。每月22日后,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发起套餐下架流程。无需审核,即时生效。
人工下架的零售套餐不影响未终止的零售合同继续履行。
(二)自动下架。当电力零售套餐执行周期到期或该零售套餐完成销售后,套餐自动下架。零售套餐完成销售是指可供应的测算剩余总电量小于等于临界值(暂定为1兆瓦时)。
第五章 零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 零售合同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绑定代理服务关系和零售交易电费结算的依据,零售合同通用条款范本由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
第二十五条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确认签订的零售合同生效后即绑定双方零售代理服务关系,零售合同有效期即为绑定关系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化管理,不再另行签订纸质零售合同。电子化合约与纸质合约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在零售套餐上架前,应通过预览、试算等流程,确认即将发布的零售套餐;零售用户在零售交易下单确认前,可预览零售合同。零售用户下单确认生效后,通过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电子化零售合同,即视为认可相应生成的零售合同,且合约即刻生效。
第二十八条 零售合同终止
零售关系终止仅针对尚未开始交割的月度,已经完成交割,或者正在交割中的月度不受影响。按照零售合同终止的方式,分为零售合同提前终止和零售合同到期终止。
(一)零售合同提前终止。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签订零售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均可发起零售合同的提前解除。零售合同解除的截止时间与零售交易截止时间保持一致,解除次月及后续月份零售合同。
(二)零售合同到期终止。零售合同正常履约结束后自动终止。
第六章 电量偏差处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按市场规则,承担批发侧偏差结算责任。
第三十条 零售用户的偏差结算原则上根据零售套餐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电力用户偏差结算价格上限和免考核比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进行偏差结算费用减免的,按照相关偏差结算费用减免政策执行。
第七章 电量结算
第三十二条 结算关系。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分别与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和支付。电网企业与零售用户的计量服务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批发市场交易合同、零售套餐等信息,根据零售用户抄表电量,计算零售用户的电量电费和偏差结算费用、其它结算费用,形成电费结算单。根据售电公司零售市场结算费用与批发市场结算费用形成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单。
第三十四条 结算周期。参与现货交易的售电公司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以签约的零售用户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出具日清分单据,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未参与现货交易的售电公司采用“月清月结”的结算模式。零售用户以市场化实际用电量、零售套餐为基础,在零售市场按月结算,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的电费与偏差结算采用“月清月结”。
第三十五条 结算准备。每月23日前,电力零售交易平台完成向电网企业传递零售用户结算所需信息。
第三十六条 结算模式。
(一)售电公司结算模式。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采取费差方式,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零售市场售出电费-批发市场购入电费+单户代理服务费用。售电公司批发市场购入电费,包含电能电费、现货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等,现货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计算。售电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分别聚合河西、河东用户参与现货市场,独立承担聚合河西、河东用户对应的现货市场运营费用和不平衡资金费用。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的存量用户现货市场运营费用和不平衡资金费用,由该用户自行承担。
(二)零售用户结算模式。按照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签订的零售套餐及相关合约条款为依据,按当月零售交易截止时间的零售套餐电量、电价等参数开展结算。零售用户结算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分时结算,超用电量、少用电量偏差结算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分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结算电量。零售用户以月度实际市场化用电量作为结算电量;售电公司以其签约零售用户实际市场化用电量作为结算电量。
第三十八条 结算价格。零售用户按照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套餐价格作为结算价格,签订分时结算套餐的按照分时结果结算。
第三十九条 结算账单。电网企业按月发布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电费结算单。
第四十条 月结电费。按照代理用户参与市场的成分,售电公司月结电费由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两部分构成。零售用户月结电费按照零售套餐结算。
(一)零售用户电费构成。零售用户的到户电费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收取,包括零售用户电能电费(含偏差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对于单户模式参与零售市场的用户,其电费构成还包括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用。其中,电能电费(含偏差电费)按照零售套餐计算原则确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售电公司电费构成。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的零售市场电能电费、偏差电费之和,扣除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应支付的电费,差额为售电公司月度结算收入。售电公司需缴纳相关费用时应在电费缴纳规定期限内完成费用缴纳。
第四十一条 差错退补。因电量计量差错、系统异常等原因需要进行电量电费退补的,当年差错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差错电量及对应月份的零售套餐约定电价开展退补电费计算;售电公司电费结算单根据零售用户退补情况同步调整,退补电量电费结算单据由电网企业在交易平台按月发布。跨年差错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差错发生月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退补计算,不再追溯关联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零售市场成员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售电公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纳入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售电公司应当披露和告知的信息至少包括:
1.按照平台规范对外发布的套餐类型。(公众信息)
2.服务电话、营业场所地址、服务章程等。(公众信息)
3.按月及时告知代理零售用户年度、月度售电公司批发市场中长期直接交易加权均价、电量偏差结算费用、市场交易等相关信息(私有信息)
第四十五条 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1.批发侧中长期市场年度直接交易总体交易电量及平均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价。(公开信息)
2.批发侧中长期市场月度直接交易总体交易电量及平均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价。(公开信息)。
3.现货市场月度日前市场用户侧成交均价、实时市场用户侧成交均价。(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后,在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售电公司可以获取该零售用户的历史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售电公司须履行用户数据保密义务。在具备条件时,交易机构应开放相关数据接口,为市场主体参与现货交易提供便利。
第九章 零售市场运营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
第四十八条 为防范售电公司违约欠费风险,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售电公司应按照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制度规定的额度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第四十九条 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零售市场运行情况,对零售市场交易机制、免偏差结算比例等提出合理的上、下限等参数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售电公司或者零售用户提前终止零售合同的,应对其相关行为进行公示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第十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方式有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进行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2.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3.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4.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5.其它严重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策冲突之处均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
附录:
1.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以聚合方式参与批发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代理的多个或全部零售用户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申报,在批发市场交易中以整体电量、电价开展交易,不体现单个零售用户的电量和价格。在参与省内现货市场时,需要按照现货规则分河东、河西区域分别代理用户聚合参与交易。售电公司和代理零售用户之间的零售交易在零售市场完成。
2.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以单户申报方式参与批发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中分别以单个代理零售用户的电量、价格开展交易申报,直接与发电侧交易。售电公司和代理零售用户之间的零售交易在批发市场完成。
3.河东、河西分区用户是指现阶段,用户参与现货市场按照分区电价进行结算,为做好零售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规定以“750千伏武胜变为分界点,750千伏武胜变以西的所有发、变电站母线节点(不含750千伏武胜变)划分为河西分区;750千伏武胜变及其以东的所有发、变电站母线节点,包括通过330千伏输电线路实时电气联接至750千伏武胜变330千伏母线的发、变电站,划分为河东分区。”,如现货规则中分区方式发生变化,按照现货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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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电力交易中心通报2025年4月份山东电力零售市场纠纷申诉情况。2025年4月,交易中心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纠纷申诉功能共受理相关经营主体零售市场纠纷23宗(往月已受理相同纠纷事项不再重复受理),其中20宗经双方协商后解决,剩余3宗协商未解决,未解决情况通报如下:电力交易平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8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四川电力零售市场成员包括零售用户、售电公司、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零售交易方式分为挂牌交易、邀约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的
近日,青海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召开了三届七次会议,西北能源监管局出席会议并提出相关要求。会议通报了2025年一季度青海电力市场运营及二季度和全年电力供需预测情况,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青海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草案)》《设立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机构委员单位议案》《青海省2025年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4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通报2025年3月份山东电力零售市场纠纷申诉情况,2025年3月,山东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纠纷申诉功能共受理相关经营主体零售市场纠纷18宗(往月已受理相同纠纷事项不再重复受理),其中14宗经双方协商后解决,剩余4宗协商未解决,未解决情况通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1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湖北省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湖北电力市场零售交易采取零售套餐购买方式。零售套餐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共同确认的结算方案,主要涉及价格机制、标的周期、电量偏差处理方式、解约方式、使用对象等条款。零售交易方式分为零售套
续接上文,分布式光伏的自用电量抵消了部分网供电量,使得用户电网计量表的下网电量发生了变化。基于浙江25年电力零售政策以及1月份发布的48点零售分时参考电价,我们也清楚光伏所造成的下网电量变化会导致用户零售参考电价的提高。依照尖峰平谷各分时段自用电量和电费单上体现出的到户分时电价,可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3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2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并对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时间1个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3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第八十七批售电公司信息的通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文件要求,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本地注册的北京安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建碳科技有限公司,共计2家售电公司的
本系列前述文章,我们已经对分时电价政策的存在意义,现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来源:黄师傅售电)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是不会倒退的,批发侧的“中长期#x2B;现货”模式以及用户侧的“直接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模式也注定是未来的终局。但在这个期间,诸如电网代理购电以及行政分时
6月12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恢复售电公司交易资格的公示,涉及4家售电公司。日前,北京世纪信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等4家售电公司因未响应申报而不符合持续满足注册条件要求被暂停交易资格。现上述4家售电公司已完成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整改并申请恢复交易资格,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上述售电公司的恢
2025年需求侧响应来啦,与2024年有何区别?2025年:新增地方电网用户(需满足分时计量条件),高载能用户仅参与错避峰,不参与市场化响应。2025年:明确区分售电公司(仅代理日前响应)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可代理备用#x2B;日前)2025年:独立注册,暂不要求技术测试报告(后续补充),可聚合备用容量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x200B;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核查的通知,通知提到,售电公司在2025年6月30日前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注册与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管理的通知》(广东交易〔2025〕132号)相关要求开展自查,并同步更新相应材料。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2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注册与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已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如经举报投诉核查属实,或电力交易机构自查发现售电公司通过隐瞒、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等情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1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2025年6月份受理经营主体注册公示结果的公告。6月申请注册的三点水新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等10家售电公司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现发布2025年6月份售电公司注册公示名单。详情如下:6月
为保障海南省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注册并缴纳履约保障凭证,截止2025年6月11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了28家售电公司交易资格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名单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5月退出北京市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名单,包括2家企业。名单如下:
6月11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5月售电公司注册公示的通知,202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受理通过了22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2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D+3日滚动交易优化升级为D+2日滚动交易上线运行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提升甘肃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水平,将D+3日滚动交易优化升级为D+2日滚动交易工作要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1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
甘肃省作为我国新能源发展高地,截至2025年3月新能源装机占比超65%,发电量占比超35%。随着市场化机制深化,新能源发电主体全面参与竞争,电价呈现显著的时空分异特征:午间光伏大发时段日前价格较低,而高峰时段受跨省外送与调峰需求驱动,价格波动剧烈。同时,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如峰谷时段优化)与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1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5年5月全省电力生产运行情况。详情如下:5月,全省完成发电量197.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93%。1-5月,全省完成发电量989.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06%。5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144.7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8%。1-5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累计737.15
记者5日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获悉,截至5月底,甘肃新能源装机突破7000万千瓦,达7062.46万千瓦,同比增长25.25%,占全省电力总装机比重超过65%,新能源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同时,新能源发电量持续提升,今年前5个月,全省新能源发电量超395亿千瓦时,占全省发电量近40%。为了提高新能源消纳水平,甘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6月份甘肃省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用电市场主体退市的公示。根据《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甘肃中联电泵制造有限公司(用户编号:6261022379697)因用户过户,现申请退市。经电网公司审核,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退市条件,现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5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下列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检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甘肃电力市场省内中长期交易规则解读及常见问题分析,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网甘肃电力发布数据显示,5月28日,甘肃电网新能源发电出力达2444万千瓦,占全省总发电出力的81%,位居全国第四,同时全网新型储能充电电力达363万千瓦。据其介绍,截至4月底,甘肃电网新能源装机规模达6719.65万千瓦,占全网总装机的64.68%。为促进新能源高效利用,国网甘肃电力
甘肃省能源局副局长王永杰28日表示,到2030年甘肃省新能源装机容量将达1.6亿千瓦,产业产值突破2000亿元,建成全国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区、消费转型引领区及装备制造集聚区。当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七地一屏一通道”系列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据介绍,截至今年4月,该省新能源装机达6720万千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7日至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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