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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价格 天然气管输费如何确定?

2023-09-12 11:22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油气事业部关键词:天然气长输管道城燃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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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长输管道和省内短途管道的管输费普遍实行政府定价,在此环节中发生费用争议的情形并不常见,本文对此不作讨论,但是在终端市场特许经营主体较为复杂的区、县域内通过市政管道代输的情况同样有很多,并且时常因缺乏定价依据产生费用争议。本文立足于代输服务法律关系,基于调研的案例,就代输费结算争议及其他相关案例中法院如何认定代输合同、如何确定代输价格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也希望有所启发。

(备注:本文中的“管输合同”“管输价格”若不作特殊说明,均指“代输合同”“代输价格”。)

一、管输合同及其效力的认定

在代输服务法律关系中,一般包括如下类别:(1)大用户直供模式下,上游气源企业通过自建管道为用户提供管输服务(卖气+代输);(2)大用户直供模式下,城燃企业通过自有管道为用户或上游气源方提供代输服务;(3)城燃企业之间通过城燃管网提供转供代输服务。无论在何种类别的管输服务中,管输合同的认定是管输费结算的基础。

司法实践中,在未签订管输合同的情况下,法院需要首先对管输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事实上的管输合同进行认定或对已签订的管输合同的效力主动审查。

如(2021)内0626民初1101号案(直供模式,上游气源方为用户提供卖气+代输服务):法院认为,因原告(上游气源方)提供的《天然气管道建设与代输合作协议》为复印件(约定管输费执行0.06元/立方米的优惠价),被告(用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原告再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过《天然气管道建设与代输合作协议》。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7份供购气量交验单中的供气量认可,且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1.206元/立方米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故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天然气买卖关系。因原、被告未能对案涉纠纷协商成功,被告同意按0.06元/立方米计算管输费,故以0.06元/立方米计算。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天然气及管输费欠款6192312.39元及利息。

又如(2022)皖04民终2096号案(城燃企业之间的转供代输):管输协议到期后,长丰深燃公司仍然为淮南中燃公司转输天然气,淮南中燃公司支付实际产生的管输费,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关于管输合同的效力认定,如(2017)川10民终1063号案(城燃公司之间的转供代输服务)。原被告签订《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协议书》并实际履行,被告向上游气源方购气,原告通过自有管道为被告提供代输服务。双方就管输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被告辩称协议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春节期间保障居民的供气稳定及安全的考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双方管道输送合同关系不成立。法院根据举证规则,以被告无证据证明为由不支持其抗辩理由,认可管输合同的效力,判决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管输费并承担10%的违约金。

由上述案例可知,若管输双方未签订或未续签管输合同,法院一般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管输方实际提供管输服务,接收服务方实际支付管输费)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合同。若成立事实合同,则通过原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双方意思表示等认定管输价格及输气量,从而判决最终结算费用及是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二、管输价格是否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在管输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管输价格(单价)的确定直接关乎管输费的结算。而管输价格是否完全由市场调节抑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前并无国家层面的规定。经笔者检索,部分地方对此作了规定。

有的地方将城燃企业为上游气源方或终端用户提供代输服务的代输价格纳入配气环节,执行政府定价;有的地方规定城燃企业之间的转供代输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将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纳入配气价格范畴内。《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售价格管理办法》(黔发改价格〔2023〕502号)将直供气代输价格规定在大工业用气配气价格内,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广东省东莞市发改局《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20〕344号)规定“允许直供用户可直接向城燃企业以外的供气企业(中石油、中海油或其他气源方)购气;通过城燃企业管道代输,城燃企业只收取配气费。”关于转供代输,如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第二条规定“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

也有地方规定实行“有限度的”市场调节价。如安徽蚌埠市发改委《蚌埠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方案(试行)》(蚌发改价管〔2022〕381 号)提出“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其向上游供气企业争取到的自有气源通过城镇燃气管道输气,城镇燃气企业应提供输送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城镇燃气代输价格。代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发改部门核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司法实践中,当地是否有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是判断管输价格的重要条件。如(2018)赣02民终786号案(城燃企业之间的转供代输):两家燃气企业签订《管输天然气转输协议书》,约定转输费价格按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执行价0.12元/立方米结算;如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对执行价进行了调整,双方按调整后价格执行。后景德镇发改委发布通知,决定从2016年3月8日起,50公里以下转输价格为0.116元/立方米。法院认为根据省发改委函件及《江西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城镇燃气企业之间通过城镇燃气管网转供天然气而发生的代输价格属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范畴,代输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判决按原始合同价及0.116元/立方米(市发改委调整价)支付转输费及违约金。

三、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管输价格的确定

承上述规定,对规定实行“有限度的”市场定价或没有对代输价格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地方,管输价格的确定首先需要看合同的约定。若管输合同约定了单价且合同有效的,法院直接按合同约定的管输价格判决,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如:(2017)鲁1482民初1344号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天然气代输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代输天然气,代输价格为每方0.13元。法院认为《天然气代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按约定的价格向原告支付天然气管输费及利息。

而在没有管输合同没有约定管输价格(当事人未就单价达成合意),且当地也没有代输价格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输价格则成为难点问题。我们或许可从以下案例中获得启发。

如(2015)泉商初字第138号案(案由为供用气合同纠纷,实际为城燃公司之间的代输合同纠纷),原告某燃气公司建设2公里管线,为被告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代输服务,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代输合同,未约定代输费单价。双方对管输气量无争议,对单价有争议。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代输单价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输送的天然气价格为0.17元/立方米。法院以该鉴定的单价作为代输费结算的依据。

这个案例是对代输单价进行鉴定的案例,比较新颖。但囿于尚未检索到其他同类或相同案例,通过鉴定的方法确定管输费单价不足以认为是行业内普遍或典型做法,且具体的鉴定方法、方法的可行性等还需进一步研究。

在管输合同之外的侵权责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中还涉及到对管输费损失、管输气量的鉴定,也可作为管输费结算的参考。如(2019)渝0117民初2539号案(对天然气输配气站及管网运输气管的管输费用的鉴定),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的输气站及沿线管网给玻璃园区供气,应向原告返还输气站,赔偿管输费损失。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天然气输配气站及管网运输气管的管输费用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结论。虽原告认为应以输气量作为评估依据并要求重新评估,但法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采信。

又如(2020)鲁01民终12834号案,涉及因施工破坏天然气管道,对包含管输费损失在内的经济损失的鉴定。被告对管输费损失(输气量)的评估方法有异议。评估机构按(因事故降压导致减少输气的)日均减少的输气量作为管输费损失的依据,法院认为天然气实际输气量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偏差属于正常现象,鉴定意见参照了事发前几个月以平均用气量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这两个案例虽然不是管输价格的鉴定也不是管输合同纠纷,但可在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管输单价的情况下,为管输价格的确定或整体管输费的结算提供思路上的启发或参考。且上述鉴定管输单价的案例也为通过鉴定的方法确定管输价格提供了司法操作上的可能性。

四、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在天然气价格机制不畅、气价倒挂问题愈发严重的态势下,大用户直供模式对城镇燃气的冲击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城燃企业“兵临城下”。在这种背景下,代输服务则可成为城燃企业业务拓展的新方向。且在天然气购销与管输逐渐分离的趋势下,管输合同的成立及单价的确定是管输服务的基础,也往往是很多管输费结算争议的焦点难点问题。

风险防范方面,管输服务提供方与接收方需注意管输合同的订立与续签,并注意管输价格的约定。若当地有关于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如将代输纳入配气管理范畴,代输价格实际为配气费),则需严格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若当地规定“有限度的”市场调节价,如规定可在配气费以内协商定价,则需注意管输价格的最高限额。

争议解决方面,根据司法实践案例,若管输双方未签订或未续签管输合同,法院一般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合同。对于管输价格,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及当地相关政府定价的规定予以认定。而合同未约定管输价格的,存在法院认可鉴定管输费单价的方式对管输价格予以确定的案例,为管输费单价的确定提供了新思路。发生争议时应积极应对,在厘清法律关系和相关定价规定的基础上,综合梳理和判断管输合同的成立、定价依据,并灵活运用多种方式确定管输价格,有效解决争议。

文 |王倩颖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律师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师

文 |杨扬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律师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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