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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5日,西北能监局印发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则指出,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是在西北区域内顶峰资源不足省(区)存在电力缺口、用户用电无法保障时,向顶峰资源富余省区的储能电站、可中断用户购买跨省顶峰的服务。
储能顶峰分I类顶峰和II类顶峰,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接受过省内或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3元/千瓦时。I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未接受过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9元/千瓦时。
独立储能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顶峰电力低于出清电力90%时,对缺额电量予以考核。以15分钟为采样周期计算,考核罚金计算公式为:储能考核罚金=1.3×0.25×∑(出清价格×max(0.9×出清顶峰电力-实际顶峰电力,0))
原文如下:
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西北电网各省(区)间互济能力,激励独立储能、可中断负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网顶峰,保障西北区域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发〔2015〕9号附件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是在西北区域内顶峰资源不足省(区)存在电力缺口、用户用电无法保障时,向顶峰资源富余省区的储能电站、可中断用户购买跨省顶峰的服务。
第四条坚持市场化导向,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参与市场,根据“先省内、后跨省”的优先级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第五条参与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参与市场为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以下简称“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负责西北区域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管理,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
第八条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
第九条市场主体包括:
(一)提供服务方:提供顶峰辅助服务的储能、电力用户,其中,电力用户可选择独立参与也可通过聚合商代理参与。
(二)接受服务方:接受顶峰辅助服务省(区)内出力未达标的火电机组、出力未达到计划值的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企业等,具体在各省区分摊细则中确定,由所属电网公司统一代理参与市场。
第十条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西北网调”)的权利义务:
(一)运营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市场。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技术支持平台。
(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区域顶峰辅助服务。
(四)发布日、月度市场信息。
(五)负责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算所需信息。
(六)紧急情况下根据授权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七)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八)向西北能源监管局上报市场运行信息,接受监管。
(九)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的权利义务:
(一)建设、运行和维护本省侧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二)配合区域调度机构运营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市场。
(三)根据本省区电力供应形势,代理申报省间顶峰辅助服务需求。
(四)组织本省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负责相关主体申报数据的合理性校验和调管范围内电网安全校核。
(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组织本省内主体执行,对市场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区域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开展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结算。
(二)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三)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本省区市场主体交易注册工作。
(二)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
(三)开展顶峰辅助服务费用及省间交易电量、费用分摊与结算。
(四)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储能权利义务:
(一)自愿选择参与省间储能顶峰辅助服务,主动在市场运营机构完成准入,在所在省区交易中心完成注册。
(二)进行放电能力、放电时长、交易价格等信息的申报和竞价。
(三)根据出清结果按时按量放电,并获取相应收益。
(四)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机构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涉网性能、电能质量、数据质量等达标合格。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可中断用户(含负荷聚合商,下同)权利义务:
(一)自愿选择参与省间用户削峰辅助服务,主动在市场运营机构完成准入,聚合商在所在省区交易中心完成注册。
(二)进行削峰能力、时长等信息的申报,主动回应并确认市场出清结果。
(三)根据出清结果按时按量削减用电负荷,并获取相应收益。
(四)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机构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服务方权利义务:
(一)提升发电预测准确率,申报发电预测情况。
(二)提升机组顶峰能力,申报发电能力。
(三)按市场规则接受辅助服务,并支付辅助服务费用。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等)按调度要求安排出力。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七条 电网公司权利义务:
(一)保障跨省输电通道等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撑开展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市场运营机构的数据交互。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 独立储能准入条件:
(一)新型储能应为在所在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的独立储能设施,满足《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标准》(GB/T 36558-2018)、《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2018)等国家有关安全要求与涉网技术标准。
(二)充电功率在10MW以上且持续充电时间2小时以上,具备独立计量和自动发电控制功能(AGC),并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三)调节性能需满足相关要求并接入西北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
第十九条 对于新能源配建储能,在具备独立计量和AGC功能后,后期视政策要求可作为提供服务方参与市场,具体准入条件再行通知。初期,引入具备技术条件的部分配建储能开展试点。
第二十条 可中断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用户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相应法人名义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二)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两年内无窃电、违约用电、拖欠电费、执行有序用电不到位等行为。
(三)用户可直接或由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独立用户最小调节能力应不低于2MW,单日累计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负荷聚合商最小调节能力应不低于10MW,单日累计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
(四)负荷聚合商需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关于〈完善可调节用户参与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准入、退出规则的报告〉》(西北调控〔2021〕124号)完成市场准入工作。
(五)用户主体须在电力调度机构能够监控、记录其实时运行状态的前提下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所在省(区)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西北电网源网荷储协同互动智能调控平台(简称“I-GDP平台”,曾用名“U-GDP平台”)等系统与电网企业进行实时运行信息安全交互,并满足信息安全防护、分时计量采集等技术要求。
(六)负荷聚合商需在所代理用户所在省(区)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并提交履约保函或保险,提交主体为负荷聚合商,受益人为与其发生结算关系的电网企业,具体以各省(区)交易中心要求为准。履约保函、保险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对于在多个省(区)开展聚合业务的负荷聚合商,应分别提交履约保函或保险。
(七)燃煤自备企业暂不参与。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强制退出市场: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等情况) 。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事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西北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发现的须强制退市成员,或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上报西北能源监管局后经认定退市的市场成员,列入退市名单,通过西北能源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退市生效,电力交易机构相应取消注册。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二十三条 西北区域省间顶峰类辅助服务包括储能顶峰、可中断负荷削峰两个交易品种。
第二十四条省间储能顶峰辅助服务(简称“储能顶峰”)是指当某省区预测某时段将出现供电缺口、或上备用不满足要求(简称“缺口省”)时,其他省(区)独立储能设施自主参与市场,向缺口省放电的跨省顶峰服务。
第二十五条省间可中断负荷削峰辅助服务(简称“用户削峰”)是指西北区域出现缺口省时,未启动电力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负荷管理措施且上备用充足省区(简称“富裕省”)的电力用户自主参与市场,主动改变固有用电习惯,减少用电负荷,向缺口省让渡电能的跨省顶峰服务。
第四章 储能顶峰
第二十六条独立储能参与省间顶峰辅助服务基准由所属调度机构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制定并报送西北网调,日前市场组织前报送执行日(D日)参与基准,日内需滚动更新报西北网调。
第二十七条同一时刻储能不可同时参与省间调峰、省间顶峰辅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储能顶峰分I类顶峰和II类顶峰,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接受过省内或省间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3元/千瓦时。II类顶峰是指放电电量未接受过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放电顶峰服务,报价区间为0-0.9元/千瓦时。
第二十九条储能顶峰包括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与储能顶峰交易的市场主体需在日前申报次日市场信息,包括:最大放电电力、最大放电容量、可参与省间顶峰的时段、I类及II类顶峰价格。日内沿用日前信息,不再单独申报。
第三十条储能顶峰先出清I类顶峰交易,不足部分再出清II类顶峰交易,I、II类分别定价。
第三十一条储能顶峰价格采用“分省定价,边际出清”,即依据储能报价从低到高依次调用,I类顶峰出清价格为本省(区)最后一台被调用的储能I类报价,II类顶峰出清价格为本省(区)最后一台被调用的储能II类报价。
第三十二条储能顶峰根据出清情况计算顶峰收益,以15分钟为采样周期计算,公式为:
储能I类顶峰费用=0.25×∑I类顶峰出清价格×出清电力(执行时段)
储能II类顶峰费用=0.25×∑II类顶峰出清价格×出清电力(执行时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运行现货省区,由所属调度机构负责安排中标的储能充电,需确保交易执行期间储能按出清结果放电。
第三十四条对于运行现货省区,储能执行省间顶峰辅助服务所需的充电电量,由储能主体自主通过省内现货、省间调峰辅助服务或其他市场获取。
第三十五条储能参与省间辅助服务市场结果作为省内市场出清边界。
第三十六条对于日前中标I类顶峰,但日内实际未中标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储能,相应顶峰电量按日前出清的II类顶峰价格结算,若日前无储能II类顶峰出清,按0.9元/千瓦时结算。
第三十七条对于日前中标II类顶峰,但日内实际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储能,相应顶峰电量按日前出清的I类顶峰价格结算。若日前无储能I类顶峰出清,按0.3元/千瓦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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