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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中长期合同签约在即 如何进一步化解煤、电矛盾

2023-10-19 17:37来源:电联新媒作者:叶春关键词:电煤中长期合同电力市场煤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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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我国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决定了煤电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承担保障我国能源电力安全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电煤供应时常面临挑战,煤、电矛盾十分尖锐。2016年12月开始实施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制度是保障电煤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举措。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在即,亟需总结经验教训,予以优化完善,规范签订行为,签足签实合同,督促严格履约,切实发挥电煤中长期合同“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进一步推动化解煤、电矛盾,通过稳链固链强链,不断夯实电煤供应链。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叶春

电煤中长期合同在保供稳价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煤中长期合同是煤炭供应商与电力企业之间的一种长期供应协议,旨在通过预先确定的价格机制和供应量,为煤矿和电厂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电力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也为煤矿提供长期稳定的销售市场。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合同机制,其在保障稳定供应、平抑价格波动、平衡双方利益以及促进深度合作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障供应稳定。通过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应对全球贸易下的需求波动和国际竞争,提升供应链稳定性已成为通行规则。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煤炭消费国,电力供应高度依赖煤炭。我国电煤中长期合同基本实现签约全覆盖。中长期合同为电力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煤炭来源,降低了因市场波动导致的供应中断风险;煤炭生产企业可以提前合理安排,避免过度生产或生产不足的情况,也有助于优化煤炭运输计划和存储安排。

平抑价格波动。近年来,煤价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北方港5500大卡下水煤价格从2016年下半年的最低350元/吨左右,最高上涨至2021年下半年的超过2500元/吨。大幅度的价格波动给发电企业造成巨大的经营压力。通过中长期合同,双方可以锁定一定时期内一部分煤炭的价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发电企业经营的冲击。

平衡双方利益。电煤中长期合同不仅仅是一个购销合同,更是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合作机制。在该机制下,双方都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一方面,煤矿可以确保其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不至于因价格影响而大起大落;另一方面,电厂则可以保障其生产不会因为煤炭供应问题而受到影响。这种合作关系,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协商平台,促进市场的稳定运行。

促进深度合作。作为长期供货协议,电煤中长期合同在煤炭和电力市场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通过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帮助企业提升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矿与电厂之间的深度合作,如技术交流、资金投入等,从而提高整体供应链效率。

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面临的挑战

尽管电煤中长期合同在稳价保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合同签订需要进一步规范

客观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双方在价格、供应量等条款上可能存在分歧。主观上,涉及煤炭质量、交货时间、考核条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也存在人为设置模糊地带,甚至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为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寻租获利预留空间,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在规范合同范本之外,签订补充协议,按照一定比例搭售市场煤,变相拉高长协煤价格。2023年前四个月,北方港口5500大卡市场平均煤价1104元/吨,虽同比下降了99元/吨,但仍处于千元以上绝对高位,也高于中长期合同770元/吨的上限。此外,合同签订不均衡,不同电力集团之间、电力集团内部不同区域之间存在资源分配不均匀,未能达到国家要求的全覆盖。

履约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前,合同履约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仍依赖市场主体自律和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约束和惩罚。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履约率低、煤质差、变相涨价等问题。定价机制为单卡一致,未体现“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导致部分供应商为满足兑现率和经济利益供应低质煤。虽按价格区间上限执行合同,但降低兑现热值暂且不予考核。根据统计数据,2021、2022年电煤热值同比下降幅度均在100千卡/千克以上。进入2023年,电煤热值下降的趋势仍在持续。除了采购热值之外,硫份、灰分等其他指标也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煤质大幅下降对电厂安全生产、顶峰发电能力影响较大,也不符合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要求。当中长期合同价和市场煤价偏差很大时,煤、电双方兑现中长期合同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履约率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发电企业只能采购高价市场现货补充库存,对企业经营影响很大。部分供应商通过提高中转物流费用变相大幅提升销售价格。

运力配置需要进一步保障

随着电煤需求的增加,加之煤电负荷波动幅度增加,尤其是在冬季供暖和夏季用电高峰期,煤炭运输需求大增。由于铁路、公路和水路的运力限制,煤炭运输出现时段性、区域性短缺,2022年冬季部分电厂因此煤炭库存降至警戒线以下,影响了电力供应。由于运力短缺,部分电厂不得不采取公路等临时运输方式,多次转运,导致运输成本大幅上升。此外,极端恶劣天气也不时造成部分运煤主干线受损严重,影响煤炭运输供应。2023年夏季,我国部分地区出现连续强降雨,导致石太铁路秀林段一座铁路桥被洪水冲断、丰沙铁路部分线路损毁严重。而石太铁路、丰沙铁路都是晋煤外运的主要通道之一,是我国煤炭运输的重要干线,对保障电煤供应意义重大,尽管铁路、电力企业多措并举,采取绕道、汽车运输等方式保障电煤供应,但仅勉强维持库存,运煤干线的受损对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区电煤运输供应和提升库存影响较大。

进一步化解煤、电矛盾 保障电煤稳定供应

继续进一步化解煤、电矛盾。煤炭价格持续上涨逾7年之久,历史罕见。一方面,煤电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90%,不少电厂资不抵债。连续亏损影响其对生产设备的安全和更新改造方面的投入,特别是随着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上网的态势更加明显,煤电“大容量挂网、低负荷运行、高频率调峰”成为常态,长期燃烧偏离设计值的煤种、长周期保供运行等,设备运行安全性明显降低,对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煤炭行业2022年利润比2016年增长接近8倍。电煤中长期合同需要从制度、监管、运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优化和完善,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保障电煤供应的稳定性。

第一,扩大优质煤炭产能产量,保障电煤供应。加快新矿的勘探和开发,进一步放宽煤矿生产限制,合理释放产能,特别是优质煤炭资源,满足电煤需求。对于云、贵、川及东北等地区,考虑其地域、自然条件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优化产能政策,确保特殊时段能够区域内调动资源补充保供。研究建立煤炭储备产能和应急生产能力,制定煤矿保供与弹性生产机制,优先组织满足条件的先进产能煤矿,形成煤矿应急生产能力,增强供应弹性。

第二,完善电煤物流体系,提高运输效率。电煤运输主要依赖铁路。但在山西、内蒙古等煤炭产区,铁路运力仍然短缺,宜加快这些地区的铁路建设。持续完善煤炭运输体系,打通运输瓶颈,提高运输效率。鼓励煤炭运输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铁路与水运结合,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同等条件下,铁路运输低卡煤占用大量铁路运力,导致宝贵的运力资源浪费。4000大卡以下低卡煤或洗中煤宜就地消化利用,加大中高卡煤外运,有效利用运能。

第三,规范电煤合同签订,防止违规行为。完善电煤中长期合同模板,规范合同条款,减少双方争议。鼓励企业拒绝签订阴阳合同,以及不符合政策的补充协议。完善电煤价格形成机制,采用“基准价+浮动价”为必要条件。基准价格的确定,与中长期合同在电煤采购中的覆盖率挂钩,与电价联动机制推行程度挂钩。还原电煤“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商品属性,明确5000大卡、4500大卡主流电煤的中长期合同价格区间,从中长期合同机制上引导提升煤质。加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进行监测和审核,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强化电煤履约监管,严肃合同权威。国家相关部委应坚决维护现有中长期合同“三个百分百”全覆盖政策的严肃性,常态化开展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发改价格〔2022〕303号文的检查,对于捆绑销售、增加流通环节服务费等变相涨价行为及时进行干预,避免形成不良示范效应。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明确监管范围,所有合规中长期合同均应纳入政府监管,标准、要求一致,不宜仅以运力保障为标准区分重点监管合同,以避免缩小监管范围、影响监管震慑效果。建立健全电煤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对违约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将中长期履约评价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管理常态化机制,对恶意违约、中长期合同履约率过低的责任方企业,建立与企业信用评级、铁路运力计划等挂钩的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鼓励企业公开合同履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提升市场行为。进一步放宽电煤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提高市场活跃度。同时,对不合规、违法的企业进行清退,确保市场健康发展。建立电煤履约奖惩机制,对于合同兑现好的煤、电双方,在产能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合同签订量逐年递增;对于合同兑现不好的煤、电双方,逐年递减中长期合同量的签订。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评价,确保市场公正和透明。

第六,统筹行业、企业和地区,促进均衡发展。多年来,煤炭行业利润大幅高于煤电行业,不利于两个行业协调持续发展。建议充分考虑煤炭和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承受能力、经营情况等因素,征收煤炭特别收益金,防止行业间发展极度不均衡。当前,煤炭产能产量加速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新投产产能基本集中在山西、内蒙古、陕西、新疆等资源禀赋好、开采条件好的西部地区集中,而且国内前8家原煤企业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为防止寡头垄断侵害用户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建议制定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和规定,并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管。

第七,加强供需监测预警,平滑供需波动。充分利用国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电煤供需监测体系,对市场供需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通过官方和权威媒体发布,坚决杜绝市场化自媒体推波助澜,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电煤供应链上下游。建立电煤供需预警机制,对潜在的供应风险进行预警,及时化解产业链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将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或单一环节中,防止电煤供应出现较大缺口,确保电煤供应的稳定性。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供职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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