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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合同电价
合同电价为通过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指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等于发电侧交易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
第三十条网损折价
区域电网网损折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P网损=P送端×X%÷(1-X%)
其中,P网损为网损折价,P送端为合同电价,X%为区域电网网损率。
第三十一条用户到户价格
用户到户价格由合同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与京津唐域外机组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结算价格中还应包含区域电网网损折价以及区域电网输电价。
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其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它费用,根据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输配电价
送出省输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峰谷分时电价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售电公司不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
第三十四条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
第三十五条系统运行费用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原则
(一)发用解耦结算。发电侧与用电侧电量解耦结算,发电侧实际上网电量、用电侧实际用电量分别与其合同电量进行比较,计算各自偏差电量。
(二)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合同电量按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偏差电价结算。
(三)电费结算。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按月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现行规定进行电费结算。其中,涉及天津域外电厂交易结算的,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其他省市交易中心出具结算依据,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审核确认。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与域内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经营区域内用户结算,地方增量配电网企业负责与其经营区域内的用户结算。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网企业分别与转让双方结算。
(四)结算依据内容。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主体提供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各类市场交易合同结算电量、电价和电费、偏差电量、电价和电费、区域电网输电费及网损费用、分摊的不平衡资金差额或盈余等。
第三十七条发电侧结算
(一)合同电量结算
发电侧按照合同约定的电价结算合同电量,市场化合同电价均包含环保电价和超低排电价。其中,超低排电价在下一季度首月按照环保部门认定的合格率参照现行规定进行清算。
(二)偏差电量结算
由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系统平衡需要等非发电企业原因造成的市场化机组的超发、少发电量不予偏差考核,价格按照P集中进行结算。P集中为每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京津唐电网月度电力直接交易(不含绿电交易)有约束出清结果中天津地区区内、区外总电量的加权电价。如合同执行月P集中未形成,则采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京津唐电网电力直接交易(不含绿电交易)有约束出清结果中天津地区区内、区外总电量的加权电价。
由于非计划停运等发电企业原因造成的发电侧超发、少发电量按照P集中乘以发电侧偏差电量调节系数D1、D2进行结算。
其中:
超发电价P超发=P集中×D1;
少发电价P少发=P集中×D2;
现阶段发电侧偏差电量调节系数D1、D2暂取1.000。
第三十八条用电侧结算
(一)绿电电能量与其他中长期交易电量(简称常规电能量)采用相同结算方式;用户采用分时段结算,售电公司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结算。
(二)用户合同电量按照尖峰、峰、平、谷各时段实际用电量比例分劈,形成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合同电价较平段合同电价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用户各时段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如下:
平段超用电价P平段超用=P集中×调节系数U1;
平段少用电价P平段少用=MIN{P集中,P合同平均}×调节系数U2。
其中,P合同平均为该用户与发电企业形成的所有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电价(含绿电电能量合同)。
各时段偏差电价较平段偏差电价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售电公司平段偏差电价形成方式同批发用户。
(五)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合同总电量的偏差率L在±5%以内(含±5%)的部分,偏差调节系数U1、U2均取1.000,超出±5%的部分,偏差电量调节系数U1暂定1.02,U2暂定0.98。
(六)用户其它电费结算。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它费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七)偏差电量免责
因不可抗力、有序用电等原因产生偏差电量的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以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偏差免责申请及证明材料,售电公司证明由其签约零售用户已获电量免责证明构成。零售用户免责电量上限为其实际合同偏差电量,零售用户偏差调节系数为1.000的偏差电量不能用于售电公司申请免责;售电公司免责电量上限为证明材料中零售用户已获免责电量总和与售电公司实际偏差电量的较小值。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偏差免责电量对应的偏差调节系数置为1.000开展结算。
获批偏差免责的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不再参与偏差结算不平衡资金的分配。
(八)不平衡资金包括以下来源:
1.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偏差结算造成的损益;
2.综合线损与实际线损偏差所产生的损益;
3.超低排电价清算造成的损益。
(九)不平衡资金的分配
发、用电两侧分别按月分摊各自的不平衡资金,于次月清算。其中:
1.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偏差电量结算造成的损益,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实际用电量分摊或分享;
2.综合线损和实际线损偏差所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照实际用电量的比例分摊或分享;
3.超低排电价清算造成的损益在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照实际用电量的比例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九条其他
(一)结算校核确认。市场主体收到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视同无异议。
(二)追、退补电费。由于政策调整变化、历史发用电量计量差错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追退补时,应根据政策文件要求和电网企业推送的修正数据,按照对应的结算规则重新计算,结算结果与历史结算结果的差额部分作为追退补费用。市场主体发生各类电费追补时,造成的不平衡资金不超过追退补月份不平衡资金总额度的30%,不再对历史不平衡资金进行还原及分配,纳入结算月不平衡账户内统一分配;超过追补月份不平衡资金总额度的30%,需对历史不平衡资金进行还原及分配。
(三)结算电量统计。市场化结算电量按照发电侧口径进行统计,包括合同结算电量及偏差结算电量。
(四)结算依据归档。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以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并经盖章后正式出具。电力交易机构以可靠介质妥善保存结算依据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2
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
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
第四条零售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其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第二章 交易组织
第六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
第七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购售电套餐内容。
第八条套餐填报
(一)套餐填报。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的《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简称套餐,见附件2-1、2-2),各月合同电量和电价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电价方式,以自然月为最小填报单位,最长12个月,不得跨自然年度。电力交易平台录入的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以交易平台录入内容为准。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据此开展零售结算工作。
(二)套餐调整及撤销。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对后续月份的套餐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九条套餐类型
现阶段,套餐包括“固定价格”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两类,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每个合同期内的套餐类型,同一合同期内仅可选择一种套餐。
套餐一:固定价格
双方约定合同电量的价格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合同价格变动;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
合同电价计算方式如下:
合同电价=双方约定全月固定价格
套餐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
双方在约定的合同电量固定价格基础上,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均价(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零售用户;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
合同电价计算方式如下:
合同电价=固定价格+(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价差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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