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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天津地区2024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6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30%。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中提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售电公司不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
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中提出,现阶段,套餐包括“固定价格”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两类,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每个合同期内的套餐类型,同一合同期内仅可选择一种套餐。
详情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妥开展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地区2024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6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30%。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三、为保证交易结果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四、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不得恶意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终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附件: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2023年11月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梁弢
联系电话:8360808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电力中长期市场,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电力中长期批发交易。
第三条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多日等电力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批发用户。
第四条天津地区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本地燃煤发电电量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时,应符合政府部门关于环保等相关政策的要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批发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条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的开具、管理等按照《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执行。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应按年度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电力批发交易
第八条电力批发交易主要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开展。
第九条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与天津区内发电企业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与天津区外发电企业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
第十条电力批发交易按照年度、月度、月内交易周期开展,其中年度交易规模不低于全年总交易规模的80%。年度交易须按月分解计划申报,交易模式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月度、月内交易模式为集中竞价、挂牌交易;适时开展月内的旬或周交易。
第十一条交易电量预申报:
(一)售电公司应与零售用户自行约定《购售电合同》内容并完成签订工作。
(二)两级调度机构应分别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必开机组交易上、下限,或提交必开机组必发电量需求,由电力交易中心进行发布。
(三)批发用户、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预申报本交易周期内交易电量总需求,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统计形成当期交易电量规模,据此核定售电公司当期交易电量申报限额及区内外电量规模。
第十二条正式交易申报时,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区内、区外划分原则,分别在天津、北京电力交易平台申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电价申报,燃煤发电企业交易电价在机组核定的“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上调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同一投资主体所属售电公司(包括其所属或参股投资公司)全年交易(持有合同)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本年度全市场交易总电量的15%。
第十四条市场化机组由于未申报或未出清等原因未形成市场化合同,实际产生的发电量视为其超发电量进行结算。
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由于未申报或未出清等原因未形成市场化合同,实际发生的用电量视为超用电量进行结算。售电公司用电量为其签约零售用户用电量之和。
第十五条年度合同执行周期内,购售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于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调整后续各月合同电价。
第十六条国家电网华北分部调控中心和国家电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调控中心按调度范围开展安全校核工作。
第十七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发布区内、区外交易结果。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及相关数据上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现阶段天津地区电力批发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诺书+交易结果”方式形成电子合同。
第二节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十九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一方市场主体合同电量无法履行时,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
第二十条现阶段按月开展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年度分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绿电交易暂不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但仅限于在本地区内转让,适时开展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范围及方式按照华北能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每月月度交易开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合同转让电量须经过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后执行,安全校核应综合考虑必开机组必发电量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不得在同一交易执行期间内同时作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且合同出让方不得再参加涉及该执行期间内的月度或月内增量交易(绿电交易除外)。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出让的总电量不得超过其当月全部市场化合同电量总和(不含绿电交易电量)的20%。
第二十四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等内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发电侧在京津唐域内、域外机组间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时,需考虑区域电网实际输电价的影响,由此增加或减少的区域电网实际输电价(费)由出让方承担。区域电网实际输电价(费)按照实际电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合同转让电量视为出让方完成电量进行统计和结算,并从受让方实际完成电量中扣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第四章 交易电量
第二十六条合同电量
用电侧合同电量是指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校核后,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用电侧电量。
发电侧合同电量是指发电侧考虑网损电量后的上网电量:
发电侧合同电量=用电侧合同电量/(1-网损率)。
华北区域电网、京津唐电网、天津电网网损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偏差电量
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超出(低于)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超发(少发)电量,超发电量为正值,少发电量为负值,二者统称为发电侧偏差电量。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超出(低于)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超用(少用)电量,超用电量为正值,少用电量为负值,二者统称为用电侧偏差电量。
第二十八条网损电量
与京津唐域外机组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需向对应发电企业购买网损电量。天津电网全部网损电量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五章 交易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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