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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3-11-14 09:14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键词:能源管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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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11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提出,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对在天河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给予支持,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且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机构)购买绿电,按购买绿电合同价格超出基准电价部分的50%给予购买方支持,单个购买方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万元;对购买绿证的企业(机构),按购买绿证合同价格的50%给予支持,单个购买方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万元。

文件提出,支持能源利用水平提升】

(一)对开展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辅助与决策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的用能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

(三)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率达10%以上,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50万元支持。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

为进一步优化天河区能源结构,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天河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我局已完成《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的起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现将《政策措施》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712室,邮编:510000,信函上注明“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区域集中供冷管理办法的意见”。

二、电子邮件:fengsy@thnet.gov.cn

三、联系电话:020-38624992

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

附件1: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docx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1

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天河区能源结构,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天河区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穗府〔2023〕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天河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任何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任何犯罪活动;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对获得国家、省、市资助或奖励的绿色低碳类项目,按项目获得资助资金的50%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一)对在天河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给予支持,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且按照项目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机构)购买绿电,按购买绿电合同价格超出基准电价部分的50%给予购买方支持,单个购买方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万元;对购买绿证的企业(机构),按购买绿证合同价格的50%给予支持,单个购买方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支持储能项目发展】

(一)鼓励企业(机构)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开展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等相变蓄冷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且节能率10%以上,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一次性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三)支持企业(机构)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支持能源利用水平提升】

(一)对开展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辅助与决策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的用能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

(三)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且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率达10%以上,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第七条 【附 则】

(一)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或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二)本措施各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三)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涉及的产值、费用、合同额包含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分公司)数据,不包含子公司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本办法中的“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本政策自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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