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升基础数据质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规范有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宁环发〔2021〕8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及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复查工作,出具独立的核查、复查结果(以下统称“核查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的委托、监督管理和评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
第六条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按照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程序开展核查工作,并保证核查过程规范标准、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
第七条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同时承担自治区同一年度的核查和复查工作;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转包;
(二)不得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三)不得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活动,如:代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其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者提供碳排放数据核算、碳排放配额计算、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咨询服务等;
(四)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司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等;
(五)不得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六)不得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3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七)不得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3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为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算或碳排放权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八)不得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者培训服务,对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
(九)不得多算或少算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或生产数据;
(十)不得故意隐瞒导致碳排放量或碳排放配额发生重大变化的核查发现,如: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排放设施的重大变化等。
第八条核查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并严格执行,包括人员、核查活动的管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公正性保障等相关制度或程序。
第九条核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覆盖核查机构的所有人员和活动,核查机构应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对核查数据和核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及商业机密等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条核查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与保存制度,将核查过程的所有记录、支撑材料、内部技术评审记录等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从当年核查期结束后起至少10年。
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应对相应核查结果负责。在涉及核查结果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配额清缴、主管部门检查督查等过程中发生异议或发现问题时,核查机构应配合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问题的核实及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反馈给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进行修正。鼓励核查机构结合核查工作向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宣贯、核算知识培训,提出数据质量提升建议,并作为加分项纳入核查机构年度核查成果质量评价。
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主动了解、掌握存在数据质量隐患及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情况,尤其是发现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嫌疑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线索。
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按时履行公正性自查义务,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对其提供的核查服务进行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核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独立开展核查活动的能力,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核查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核查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建立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审核能力且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成核查工作组。技术负责人、核查组长和核查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与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至少一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备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审定与核查及工业企业节能诊断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
(三)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第十六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核查机构核查成果质量评价机制,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购买核查服务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核查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发布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商业秘密、碳排放量及碳排放配额等信息的;
(三)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量及碳排放配额相关的关键参数错误等;
(四)核查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的;
(五)核查报告存在签字代签或挂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
评价为不合格的核查机构,3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核查工作。当核查成果质量抽查不合格率高于20%时,核查机构应重新组织技术人员对核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直至核查成果质量达到相应技术要求。对其他不合格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查机构实施的核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核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对存在第十七条中所列不合格行为、被国家或其他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存在重大核查质量风险的核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专项帮扶检查、不定期抽查和调查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全过程的组织与安排;
(二)核查成果质量;
(三)核查相关存档证据文件;
(四)现场核查活动规范性;
(五)核查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六)对核查活动的举报内容。
核查机构应当对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核查机构或核查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4月3日,生态环境部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熟料生产》公开征求意见,成为全国碳市场扩容的又一重要信号。水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关键参数由15个减少至4个,即化石燃料消耗量、熟料产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电力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
12月14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纳入核查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相关工作。吉林省生态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本规范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过程以及机构和人员能力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可参考执行。发电
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在即,以及欧盟碳关税的启动,都把水泥、电解铝和钢铁等行业纳入覆盖范围,意味着这些高能耗和高碳排的行业,即将面临大洗牌。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
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为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具体
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规范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将2023—2025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就《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纳入核查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相关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报送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要求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外购绿电碳排放核算方法调整通知(沪环气候〔2023〕8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上海市生态
为贯彻《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四川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重点任务(2023—2025)》《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优势特色产业低碳高质
为促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全国碳市场发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并于7月21日在武汉“中国碳市场大会2024”上正式发布。《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系统总结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最新建设进展,全方位展示了市场建设运行工作
为促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全国碳市场发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并于7月21日在武汉“中国碳市场大会2024”上正式发布。《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系统总结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最新建设进展,全方位展示了市场建设运行工作
截至7月15日,全国碳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达4.65亿吨,累计成交额近270亿元。在21日举行的“中国碳市场大会2024·武汉”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致辞中表示,碳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将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加快将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启动上线交易的全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鄂尔多斯)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绿电交易等。稳步扩大绿电外送规模。加快推进国家第二批大基地8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动已纳规的蒙西—京津冀、蒙西—中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天富能源7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能源售电有限公司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大宗协议转让的方式累计出售碳排放配额结余量70万吨,交易总金额6380.20万元(含税),公司出售碳排放配额的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告称,本次出售碳排放配额结余量70万吨,相关收益计入非经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意见。该文件用于规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部分碳排放量的行为,并明确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
为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方案》明确了2023年、2024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7月3日市发布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2023年度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函,天津市纳入企业共154家,完成履约企业154家,履约率100%。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2023年度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3、2024年度配额分配工作,助力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制定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7月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4〕216号。为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做好发电行业2023、2024年度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0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修正)》正式发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7月18日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沪环气候〔2024〕127号),并发布纳入此次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鄂尔多斯)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碳汇交易、绿电交易等。稳步扩大绿电外送规模。加快推进国家第二批大基地8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动已纳规的蒙西—京津冀、蒙西—中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7月3日市发布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2023年度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函,天津市纳入企业共154家,完成履约企业154家,履约率100%。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2023年度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履约情况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62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杨志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以法治为引领推动新疆绿色低碳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法治先行的建议(一)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立法方面国家层面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为优化培育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推进碳排放配额分配及履约工作,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7日,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2021、2022年度任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耗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列入2023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共334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详情如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有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核查机构:按
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一封信,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致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一封信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1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737家企业入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于20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将符合纳管条件的127家碳排放报告单位转为重点排放单位。并将58家企业从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调整后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共746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公示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
12月2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本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