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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建设,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和覆盖市、县、乡三级的公共充电网络,统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行业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不断提高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地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本行业发展规划中,结合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适度超前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
2.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全市统一管理充电服务平台,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项目建设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3.智能互联、融合发展。以服务群众、便捷充电为导向,推动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融合5G、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新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网、智慧能源网、智能车联网等多网融合发展。
4.规范管理、安全高效。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构建完善的充电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强化责任落实,坚守安全保障底线。
(三)发展目标。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对出行充电的需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且覆盖全市的智能充电网络。全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县域全覆盖,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农村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三年内新建集中式公用充电站100座以上、公共服务领域新建充电桩(枪)5360个左右,私人领域新建自用充电桩(枪)6860个以上。
二、加快构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一)开展城际快速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行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所有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2025年基本全部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同时满足8辆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各区县政府)
(二)开展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重点加大城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建成市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加快办公区和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利用内部既有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加快推进既有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既有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其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速充电站。(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中心,各区县政府)
(三)促进城市货运配送电动车化。通过打造便捷、安全、智能的城市绿色配送充电网络,消除新能源配送车辆充电的最大障碍,顺应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形势,促进城市配送电动汽车化的快速替换。明确绿色货运配送车辆替换计划。通过政策引导、动态监管等手段,引导城市货运配送燃油车辆的有序退出,到2025年,城市配送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80%,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专业化、厢式化、清洁化发展,加快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邮政局、商务局,各区县政府)
(四)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各级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消防救援机构、供电公司等指导居委会和业委会完成现有居住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综合评估工作,明确居住社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和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预留安装条件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并纳入整体验收范畴;到2025年所有居住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对居民进行公示。居民区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涉及民生稳定、安全管理、电网协同等,对运营商的要求高于公用充电网络,建议参照先行城市政策,对运营商资金实力、平台系统、产品技术、持证上网、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制定高标准,实行目录企业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五)开展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结合省“十四五”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在文化公园、人文旅居乡村等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到2025年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卫健体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六)开展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县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全市充电网络建设的关键节点,力争2023年年底前实现示范站县域全覆盖,支撑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化、数字化发展的战略布局。积极引导在县城客运站、乡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客运中心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实现示范站县域全覆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基本满足农村居家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各县区)
(七)开展电动汽车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行动。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展集团式规模化的换电场站建设,实行“车电分离”销售方式,推动换电站标准化建设运营;在公交、矿山、渣土、环卫等领域探索开展市级换电示范应用城市建设,依托新能源汽车监测管理平台,加强换电模式车辆、动力电池等动态监测,提高安全运行水平。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换电站10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各县区政府)
(八)开展综合充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行动。探索开展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光储充放等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支持驻马店市豫资、城投等平台公司在城区充电场站开展光储充检一体化新能源示范站建设,发挥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引导行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城管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快构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体系
(一)完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全省、市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对外经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享受财政补贴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要全部接入省、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公共充电服务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依托省、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展数据监测分析,探索发布全市站桩投资热点、建设热点、充电热点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为各地制定产业政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加快推进省、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省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的联调联试,搭建车与桩互联互通的桥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电网企业要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压减办电时间,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加快改造升级不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提升技防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
(三)培育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按照统建统营、有序充电、负荷约束的原则。鼓励有资质的运营商对小区内部共享停车位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在周末、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区域依托原有移动储能设备、储能电源车等,探索开展移动充电和充电救援等服务模式;鼓励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比例;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供电公司,县区政府)
(四)积极推进充电标准化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生产企业将智能有序充电、储能接口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充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关键技术标准,支持驻马店市城投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推进大功率充电技术实用化研究及产品研制和高性能充电系统产业化应用等重点项目研发;支持市内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五)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贯彻执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提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准入条件,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考评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以及充电桩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研究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在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服务水平,强化跟踪问效。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合推进工作机制,按照“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原则,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机关事务中心、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治理体系。强化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要求配建监控设施,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建立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考评体系,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全面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治理水平。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应急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
(三)降低建设用地成本。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除可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县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统筹市级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奖补政策并逐步向运营管理和乡(镇)、村倾斜,确保“十四五”期间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不减。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好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人行驻马店市分行、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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