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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电价/目录销售电价

2024-04-12 11:07来源:电价研究前沿作者:电价小超关键词:电价目录电价销售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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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销售电价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印发的用户用电价格,电价水平中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增值税,通常简称为目录电价。我国从1961年开始执行统一的目录销售电价。2021年11月,取消了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含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仍保持执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作者:电价小超)

我国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销售电价由各地分别制定。1961年,国家统一颁布目录电价。1975年,水利电力部颁发《电、热价格》(〔1975〕水电财字第67号),在规定各省(区、市)目录电价水平的同时,对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规范为六大类: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1993年,国家指导各省(区、市)出台新电价表,增加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并将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非普用电。1997—1998年,取消集资办电等多种电价,归并省内价区,推行全省(区、市)统一销售电价,增加了商业用电类别。

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用五年时间,将销售电价分类由现行居民、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等七类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并明确了按供电成本和负荷特性计价的销售电价改革方向。

2021年10月,《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印发,明确我国从2021年11月开始取消工商业用户目录电价,居民(含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仍执行目录电价。

2023年5月,《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印发,明确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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