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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公布以来,各地区分时电价政策的修改愈发频繁。
为了落实文件要求,各地在原有峰、平、谷三个分时时段基础上,纷纷增加了尖峰时段,也有地区开始采用深谷时段。
不同季节,不同月份的分时时段设置也不再趋同,这样也随之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分时电量的计量该如何随频繁更改的政策而调整。
关于电表的分时计量
在上一文《计量与结算(二):计量表上有什么》中,我们通过计量表屏幕可以读出尖、峰、平、谷等分时时段的电量。
这些被区分的计量时段之所以被区分,还是因为在这些时段内所执行的电价不同,而不同的价格,也称之为“费率”。
根据行业标准《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45-2007),日时段最大值为14,即每天可以切换的费率次数最大值为14。
当然,我们目前各省的分时情况下,根本用不上这么多的日时段。
比如,浙江省刚开始执行的分时时段
非夏冬月,3种费率(峰平谷),每天需要经过5次切换,日时段数为5。
夏冬月,多了尖峰费率,4种费率,每天需要经过8次切换,日时段数为8。
而像上述这样两种计量分时电量的方式,又称之为日时段表数,在同样的行业标准中规定日时段表数最大为8,也就是说可以存储8种日分时时段。
比方说刚才的例子中,不含尖峰的分时时段为日时段表1,含尖峰的分时时段为日时段表2。
其实在电表内部,月份的概念只用来冻结数据和清零当前最大需量等数据,在电量计量中仅设置日和年这两层。
这也引出最后一个概念,叫做年时区数,标准中设定其最大值为14。
所谓年时区就是在一年内的连续时间区域,比方说从1月1日~1月31日可以被设置为1个时区,同样2月1日~2月15日也可以被设置为1个时区。
那么我们关于分时计量就有了4个基础概念,
电表内预设好这些数值,定期自动切换,完成分时的计量。
可见,正向有功总是一直随时间计量的,而费率的计量,也就是分时时段电量的计量,每时每刻只有一个费率在往前跑。
因为每时每刻只能属于一个费率,不能重叠。
表计数据与电费单数据
有了分时电量的计量,就可以在结算电费单上看到对应的数值。
本期期末值-上期期末值得出本期实际二次值,再乘以倍率还原成真实值,视为抄见电量。
但有些情况下,这个抄见电量还要额外的操作步骤才能够成为结算电量,我们以广东省为例来说明这个情况。
对于广东省,因为夏季7-9月要执行尖峰时段,即对应3个小时高峰段要调整为尖峰段,所以其日时段表有2种。
日时段表1即上图夏季时段划分,日时段表2即上图其余月份时段划分。
但广东省在实际计量时只采用一个日时段表,即夏季7-9所执行的分时时段,所以在电费单中可见,哪怕是在冬季月份,依然会计量尖峰电量。
上图为广东某企业1月份的电费单计量区域,1月份本无尖峰费率段,但依然尖峰电量在被计量,不过尖峰抄见电量2800度并没有直接结算,而是加入到高峰段抄见量中,再进行电费结算。
而广东在夏季非7-9月,还会根据省会广州第二天的最高气温来设定是否执行尖峰电价。
当晚间新闻联播后的天气预报预告广州次日的最高气温≥35℃时,次日全省执行尖峰电价,也就是说次日哪怕不在7-9月份,当天的11-12点和15-17点3个小时的电量都要算做尖峰时段电量,执行尖峰电价。
这个现象常见于6月和10月,如下图:
10月份有4天发生高温,触发尖峰电价条件,这4天的尖峰电量单独计量。
然后在全月尖峰电量抄见量和高峰电量抄见量的基础上,通过扣减等方式形成最终的尖峰电量和高峰电量的结算量。
所以,这也是为何抄见电量并不一定就是结算电量,还要根据电表的计费方式,当地的政策进行一些计算操作,才可以得出最终的算费量。
分时计量偏差
既然分时电量分的是总电量,那么我们就会轻易地默认,总电量 = 分时电量之和。
总电量一直在被计量,分时电量每时每刻只有一个费率在计量。而计量表的读数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所以很有可能发生总电量和分时电量之和在小数点最末尾有小小的差值。
如上图浙江某用户(原尖峰谷计量方式),本期正向有功总和下辖尖峰、高峰、低谷示数之和相等,但上期数值不等。
这造成了,如果用总计量算出当月总用电量,和用分时时段计量之和算出当月总用电量会有50度的电量差。
浙江地区规则为以总电量为标准,则因为小数点进位问题导致的分时计量电量总和多出的50度电要进行反向分摊。
以抄见的分时电量比例为基础,将多出的50度电按比例反向分摊至对应时段电量,最后得出结算电量。
这也是为何上图中,上右侧的抄见分时电量和下部的分时结算电量之间会有差异的原因,各个分时时段的结算量之和与总有功电量一致。
除了这样操作外,部分省份为了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造成电费单过于复杂而选择了其它规避小数点进位误差的方式。
比如辽宁、北京等地,少抄录一个费率电量,其电量用总电量减去其它抄录费率电量之和。
再比如之前提到的广东区域,其计量区域内未见总电量,而是由各个费率电量之和共同构成总电量。
再一次,所见非所得,抄见量≠结算量。
去费率是怎么回事?
我们有时在电费单上,也会发现去费率这样的字眼,原因是这样的省份将电表统一设置成不再依照费率和时段去计量,电表只计量不需要费率来区分的量。
比如,总用电量,总反向上网电量,无功电量以及需量等数据。
例如下图江苏地区,去费率电表电费单计量区域。
总抄见示数还保留了之前的计量和计算方式,但分时时段处只给出示数差,而不再给出具体的本期和上期数值。
江苏之所以有这样的操作,是因为其开始执行重大节假日的深谷电价政策。
在每年春节、五一和十一假期期间,每天中午的11点至14点由原来的平段转为深谷段。
但因为每年这几个假期的具体日期不确定,很难在电表中以日时段表的形式固定,所以取消了电表的费率计量。
注意取消的是电表的费率计量,而不是取消费率计量。费率计量的工作由电表转移至营销集采系统。
在上一篇文章里,我们提到过配合电表一起部署的负控系统,其将电表数据(也有电表自行上传数据)上传至集采系统后台。
后台因为可以获取每15分钟的电量数据,进而可以完全掌握用户全月全量的用电数据,只需要根据政策规定的分时时段和分时日期进行累加计算即可。
当然,这种方式就是用户再也不能在电表上看到自己当前的分时电量情况了,只能等当月过完,电量发行,拿到电费账单后才可以获知当月分时电量使用情况。
小结
本文以电表的分时计量为出发点,讲解了有关电表费率、日时段、日时段表和年时区等计量表内部分时计量概念。
并通过几个实际案例表明了全国各地在分时电量计量方面的一些方法差异。
大部分用户的计量依然是抄见即所得,但也存在一些在抄见量和结算量之间的计算过程,比如本文提到的尖峰电量和计量小数点偏差的处理方式。
当然,这类“计算过程”不止这一种,下一篇我们去看看那些诸如高供低计类的,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在同一位置的计量场景。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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