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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结算月清月结

2024-05-06 10:13来源:东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绿电交易辽宁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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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文件提到,市场主体结算月清月结。超发电量的合同价格为同类型电源当月中长期交易加权均价(不含电供暖交易、合同 转让交易,绿电交易电价为电能量电价)。发电企业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和少发电量视为允许偏差电量。

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合同优先级按以下原则执行:绿电优先,先省外、后省内,先短周期、后长周期,相同合同周期优先级相同,省内按照优发优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他市场化交易、超发超用次序依次结算。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更好适应当前绿电等交易品种和周、旬、月内各项交易的结算优先级排序等情况,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shichang@nea.gov.cn邮箱,并注明单位或组织及个人有关信息。

附件:《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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