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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量,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鼓励大中型活动、会议等相关场景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鼓励发展碳汇金融、碳汇风险投资、国有资产碳汇仓储等参与推动林业碳汇发展。
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登记、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令第31号)及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环办气候函〔2023〕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林业碳汇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交易活动接受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项目减排量用途
(一)可用于替代履行森林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
(二)可用于火电、化工、建材、交通等行业自愿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碳减排义务。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按照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量,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
(四)鼓励大中型活动、会议等相关场景自愿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量。
(五)鼓励发展碳汇金融、碳汇风险投资、国有资产碳汇仓储等参与推动林业碳汇发展。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
(二)林地权属清晰。
(三)实施造林、森林经营、森林管护等增汇措施的林地林木(CCER参照国家统一执行)。
(四)单次申报面积1亩以上、树木成活率85%以上。
(五)已开发或拟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等国际、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开发本项目。
(六)城市绿化树木及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不纳入本项目开发范围。
第五条申请主体
对符合第四条登记条件的林地林木,按照其投资和实施主体确定申请对象。
(一)政府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或委托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二)政府投资在集体或个人经营土地上实施的,集体、企业、个人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明确申请主体和权益比例。
(三)集体、企业投资在集体或个人经营土地上实施的,明确主体和权益比例后自行申请。
(四)个人实施的,可自行申请;也可采取自愿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中连片统一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
(一)林业碳汇项目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三)林地林木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集体决策印证材料。
(四)按全省统一标准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项目登记
第七条材料初审
申请人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交申请材料,由黑龙江省林业碳汇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进行网上提交。审查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项目核验
收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林权“一张图”等要求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验,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第九条项目碳汇量核算
按照《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标准,黑龙江省林业碳汇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进行碳汇减排量核算,碳汇数据的采集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核准。核算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出具核算报告。
第四章 龙江绿碳登记
第十条签发
根据核算报告中碳汇减排量结果印制黑龙江省林业碳汇项目产品(简称“龙江绿碳”)凭证,经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核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及时将龙江绿碳电子化信息抄送交易机构,建立龙江绿碳档案库。
第十一条变更、注销登记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明变更、注销情况的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3.变更、注销登记龙江绿碳持有人的,应提供原持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并交回原项目凭证。
(二)审定
收到申请材料后,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定。审查通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及时书面告知。
(三)发放登记
经审定备案后,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印制龙江绿碳凭证发放给申请人。省林业和草原局及时将相关变更信息抄送交易机构。
第五章 龙江绿碳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平台
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作为龙江绿碳交易平台,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交易后,应及时在档案库中注记交易及余额等信息,并将交易结果通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三条交易主体
(一)龙江绿碳的持有人是交易的转让主体。
(二)自愿以购买龙江绿碳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和参与碳减排的个人、组织或企业是交易的受让主体。
(三)鼓励高碳排放企业购买林业碳汇履行自愿减排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可参照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执行。
第十五条交易方式
(一)龙江绿碳可采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但不得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交易方式。
(二)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完成结算后,由交易机构对已交易的龙江绿碳完成登记、流转、注销。
(三)龙江绿碳质押贷款期间原则上不得转让;如借款违约,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四)龙江绿碳用于抵消相应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交易凭证
达成的交易以受让方、转让方完成交易金额结算为标志,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交易纠纷
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龙江绿碳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龙江绿碳登记、交易中涉及的核算方法、认定标准、交易细则、定价机制等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发碳资产质押融资产品、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龙江绿碳储存、交易、融资等,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
第二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风险保障类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龙江绿碳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细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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