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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6月20日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修正)》正式发布,而本次修正,将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
市统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规则并采取有效的统计监督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用能数据,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重点排放单位减排能力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结构性存款等碳金融业务,鼓励探索碳信贷、碳保险等创新业务。
第九条探索与国内其他省市和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合作。
第二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实际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参加本市碳排放权交易:
(一)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期间内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碳排放单位;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
纳入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不再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报告年度碳排放数据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按规定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市场供需等因素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
年度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政府储备配额构成,政府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行业发展情况、行业基准碳强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采用基准法、历史法进行配额预分配,并核定实际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目标碳强度的设定不得超出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配额分配方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的预分配配额,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签发当年度预分配配额。
当年度预分配配额不能用于履行上一年度的配额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核定上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实际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实际配额少于预分配配额的,应当在履约截止日期前将超出的预分配配额退回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时退回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实际配额多于预分配配额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比例。
重点排放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应当在投产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碳排放评估情况,在竣工验收前申请发放新建项目储备配额。
当年度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全部申请发放完毕后,当年度内不再新增新建项目储备配额。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比例。在市场配额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或者市场流动配额数量过高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一定比例的有偿分配配额作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市场配额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或者市场流动配额数量过低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释放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只能由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用于履约,不能用于市场交易。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
第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分配以免费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有偿分配比例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配额分配方案,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分配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签发、持有、转移、质押、履约、抵销、注销和结转等信息,作为判断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持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以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设定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质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交易机构出具的质押见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质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质押登记工作,并发布质押公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质押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押当事人;
(二)质押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数量;
(三)质押的时间期限。
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与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不一致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调整配额,调整后的年度目标碳强度不应高于其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一)变更申请书;
(二)涵盖单位主要产品、产值等相关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重新确定申请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并根据年度目标碳强度确定配额数量。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立的单位承继,并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割方案,并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原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自重点排放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次年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合并或者分立后单位的所属行业为其设定年度目标碳强度,合并或者分立后单位的年度目标碳强度不得超出原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
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并告知移出结果:
(一)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二)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启动破产程序的;
(四)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重点排放单位被移出名单后,应当在被移出名单后十五日内将预分配配额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负责制订交易方式、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规则,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采用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按规定向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三十条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持有人可以出售、质押、托管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或者融资支持。
第三十一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不得交易非法取得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得从事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交易机构禁止的交易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已持有碳排放配额的,应当依法予以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应当与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完成交易品种的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三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监控、风险警示、涨跌幅限制等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市场风险。
当发生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时,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限制交易、临时停市等紧急措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场所金融风险监管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鼓励组织或者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购买核证减排量用于抵销自身碳排放量,实现自身的碳中和。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用于支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碳减排、碳中和重点项目。
第四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履约
第三十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碳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行业数据基础条件等因素逐步实现在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申报年度碳排放量等信息,申报单位具体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碳排放量化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并对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数据凭证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履约依据。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复核结果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履约依据。
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复核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配合提供重点排放单位能耗数据、生产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供核查、复核服务。
第三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一致性审核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边界应当与碳排放数据核算边界保持一致,生产活动产出数据为负值时,认定为零。
重点排放单位对其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配额及核证减排量数量之和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视为完成履约义务;逾期未提交足额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的,不足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
第四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发的当年度实际配额不足以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年度碳排放量。一份核证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销比例不超过不足以履约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可以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
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
第四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注销下列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并向社会公布除第三项以外的注销信息:
(一)未使用的上一年度新建项目储备配额;
(二)五年未使用的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三)实际配额核定后收回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
(四)重点排放单位为履行上一年度履约义务递交的配额和使用的核证减排量;
(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缴的配额;
(六)自愿申请注销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交易机构、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四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专业机构进行联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并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履约情况等信息。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信息,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完成履约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公开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查活动的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方核查机构、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并履行保密义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专业机构的培育,定期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人员开展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信用记录制度。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第三方核查机构、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成效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年度配额分配方案。
交易机构可以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交易规则、创新交易品种。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生态环境、统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举报或者投诉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同时对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催告其限期提交;期满仍未提交的,处五万元罚款,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履约的依据。
重点排放单位未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期限内提交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催告其限期提交;期满仍未提交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认定为零。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将超出的预分配配额退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将合并或者分立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预分配配额不足以收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碳排放单位未按要求在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申报年度碳排放量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漏报年度碳排放报告或者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对虚报、瞒报、漏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履约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提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逾期未补足并提交的,强制扣除等量配额,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方核查机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相关数据或者报告的,或者开展核查工作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或者未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易机构制订的交易规则未按规定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公开上一年度目标碳强度完成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妨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包括燃烧化石燃料或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电力、热、冷或者蒸汽等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单位,是指因为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其他排放源。
(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包括碳排放量化、报告、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和履约等活动。
(五)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是指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量化结果,根据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的不同,包括发电量、供水量或者增加值等统计指标数据。
(六)碳强度,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量与其生产活动产出的比值。
(七)市场流动配额数量,是指除当年度配额总量以外市场参与者持有的配额数量之和。
(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符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管理规定,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九)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是指碳普惠体系下,符合主管部门备案的碳普惠方法学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碳普惠,是指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十)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是指由交易机构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截止日期之前连续六个月的配额平均价格,为连续六个月配额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数。
(十一)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少于”、“多于”、“超出”、“低于”、“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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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广州交易集团与佛山建发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暨广州交易集团佛山办事处揭牌仪式在佛山举行。接下来,双方将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国企阳光采购、特殊资产处置、数据要素服务、绿色低碳服务等六大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活动伊始,广州交易集团党委书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6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伊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规划(2025-2030年)》。文件明确,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综合利用。逐步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完成自治区、伊犁州下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印发了《佛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30年前,佛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从城市建设、村镇发展、建筑节能等多方面部署具体工作任务,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案)提出,到2030年前,佛山
5月13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逐步建立以电力消费为核心的建筑能源消费体系,提高清洁电力消费比例。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加快开展建筑光伏一体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康巴什区)实施方案发布。根据方案,通过3年创建,达到以下要求:确保康巴什区率先实现碳达峰目标,2023年康巴什区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碳排放增长趋势减缓;到2025年康巴什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率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先行先试推进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美丽山东建设规划纲要(2025—2035年)》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以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片区为重点,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稳妥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开发建设,推动陆上风电改造升级。积极参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打造鲁
做好“十五五”能源电力规划贵在十个坚持来源:中国能源观察作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徐进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十五五”时期(2026—2030年)作为我国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
3月12日,新疆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党委第十师北屯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师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加快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立足师市资源禀赋,加快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光伏、风电等项目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落实新能源建设利用和就地消纳机制,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推动
近日,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细颗粒物(PM2.5)三年达标攻坚方案(2025—2027年)》。文件提出,到2025年,临汾市区PM2.5年均浓度达到39微克/立方米以下。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细颗粒物(PM2.5)三年达标攻坚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章nbsp;天然气行业发展本章作者nbsp;杨永明(中能传媒能源安全新战略研究院)一天然气供需01天然气表观消费同比增长8%国家发展改革委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4260.5亿立方米,同比增长8%。随着稳经济政策及接续措施加快推进并落地生效,国内经济持续呈现复苏向好态势。各个领域的用
6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根据实施细则,山西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其中: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5日,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
6月24日,在福州高新区南屿镇的流洲安置房B区项目建设工地,工人忙着做好光伏组件上墙准备工作。该项目的商业体建筑在建设中采用了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光伏外墙技术,是福建省首个应用该技术的项目。该光伏系统在商业运营后,预计年发电量可达6.24万千瓦时,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作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要求逐步推动构建清洁化、低碳化、低成本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化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标准化工作,健全完善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支撑工业和信息化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
近日,福布斯中国发布“2024-2025福布斯中国可持续发展工业企业系列评选”榜单,TCL中环凭借其在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及可持续发展的卓越实践,继2022年上榜后再度获此殊荣。本次评选从“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转型技术创新,可持续发展实践、长期经济增长”四个维度出发,旨在探索中国工业可持续发展领域
从电价不断上涨、到能源转型战略规划,越南电力领域的每条新的政策,似乎都预示着一个新的储能市场即将爆发!6月26日,2025越南国际电池储能与新能源供应链合作大会开幕,作为合作单位之一,惠州德赛电池全球业务副总裁胡国飞在论坛发言指出,“越南作为东南亚经济增长的亮点,正迎来能源结构升级的关
今天是香港回归祖国28周年纪念日,中广核大亚湾核电站已持续对港供电31年,截至2025年4月29日,累计供电超3200亿度,31年来,大亚湾核电站平均每年为香港供电超过100亿度,占香港总用电量的四分之一,为满足香港电力供应,改善能源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的标志性工程肩负我国“核电起步”的历史
高考志愿填报已经进入了最后冲刺阶段!选对方向和考高分同等重要,面对众多院校和海量专业,很多考生和家长还是一头雾水,将来想进电力企业,高考志愿应该填报哪些院校和专业?作为过来人,头条君精编填报干货,助你精准匹配理想院校!头条君首先向大家安利电气工程专业!电气专业“永不过时”国家大力
6月23日,海博思创与欧洲大型储能项目开发商Repono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在2027年前共同推进总规模达1.4GWh的电网级储能项目落地,进一步加速欧洲能源转型步伐,助力构建韧性强、可持续的绿色能源体系。此次战略合作是中欧储能产业合作的典范。Repono将充分发挥其在项目开发、选址、电网接入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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