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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能源基础设施可申报。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要求,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基础设施REITs试点以来,制度规则持续完善,发行规模稳步增长,资产类型不断丰富,市场表现总体稳健,各方参与积极性显著提升,基础设施REITs对促进投融资机制创新、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已具备良好条件。各参与方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推动基础设施REITs更好实现常态化发行。
二、积极主动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各参与方要坚持“权责利对等”原则,主动提升项目准备能力、材料编制能力、投资判断能力,积极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要深入学习理解监管要求,全方位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对照本通知要求逐项核查基本条件符合性,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呈现项目情况,切实担负起项目申报责任。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循执业道德和执业标准,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客观情况,充分披露项目潜在风险。REITs投资人要准确把握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权益属性,正确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准确把握推荐重点。我委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精神,按照重点突出、标准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聚焦宏观政策符合性、投资管理合规性、回收资金使用等推荐重点,改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要求》(简称《申报要求》),确保申报推荐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对法规政策、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企业内部决策、国资转让、分拆上市、融资限制、税收缴纳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依法依规自行办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要全面审慎披露项目未来收入预测假设指标,投资人要充分考虑未来收入波动影响因素,做到合理估值、理性投资。
四、切实提高推荐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尽可能缩短项目准备周期;要加大工作力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项目申报工作质量和效率。咨询评估机构要着力提升专业能力,全面准确把握评估要求,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严格落实委托评估时限要求。我委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高效开展审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及时推荐或退回,切实提高推荐效率。我委仅对《申报要求》中明确的有关事项负责,并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等,适时调整更新《申报要求》。
五、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我委将完善工作机制,针对不同主体细化实化相应责任,并用好项目退回机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是项目准备、申报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要客观出具相关意见,真实反映项目情况,对隐瞒事实、弄虚造假的,我委将商有关方面予以严惩。咨询评估机构要切实提高评估质量,严格遵守廉洁、保密等工作纪律,控制评估反馈次数和评估时限;对评估质量低劣或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我委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我委已正式受理以及已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继续按照原申报要求执行,回收资金使用方面可根据项目实际申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使用方案。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6日
附件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要求
一、行业范围要求
下列行业范围内,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2018年以后的开发区需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若纳入项目底层资产的单体建筑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单体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专业市场项目,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与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
12.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3.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项目基本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应当权属清晰、资产完整、运营稳定、收益良好,资产规模应满足要求,相关参与方应信用状况良好。
(一)项目权属清晰。项目应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经营收益权(含特许经营权,下同),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项目公司依法完全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土地、海域使用依法合规,用地性质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项目近3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二)底层资产完整。项目原则上应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需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特殊情况下无法全部纳入底层资产的,应采取有力举措保障底层资产运营管理的稳定性。对于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鼓励将资产所属同一建筑物全部纳入底层资产,特殊情况下未纳入部分资产占单体建筑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最高不得超过50%。
(三)运营收益良好。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对于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不存在可能对未来长期稳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
项目收益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应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提供方较少的,商业模式应合理稳定,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状况稳健。项目收入来源中包含政府补贴的,应为按行业统一规定提供的补贴、不得为针对特定项目的专门补贴。
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正。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不低于未来3个会计年度平均预计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经营性净现金流)的70%;对于运营时间不足3年但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合理确定相关要求。若项目在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后,未来年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经营性净现金流)预测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应主动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时的预测情况并解释变化原因。如项目发行后3年内可能开展显著影响正常运营的重大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应全面分析其对经营收益的影响并充分披露。
(四)资产规模符合要求。对于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租赁住房项目和养老设施项目不低于8亿元)。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基本具备发行基础设施REITs条件的各类资产合计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资产规模的2倍。对于因行业共性原因导致确实缺乏其他可扩募资产的项目,以及首次发行规模超50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可扩募资产规模要求。
对于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不作规模要求。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所属的同类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同一基础设施REITs平台以新购入方式发行上市。
(五)参与方经营状况良好。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对于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养老设施等类型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运营团队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质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执行。
(六)中介机构符合执业要求。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时不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不在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执业期间,不在被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暂停开展证券业务或基础设施REITs业务期间。如项目报送后出现上述情形,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可以更换相关中介机构并更新项目材料,或者待暂停执业、责令整改等期限届满后再重新申报。
三、项目合规要求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等要求,从法律法规、投资管理角度具备可转让性。
(一)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项目不得与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相违背。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政策要求。
(二)投资管理手续齐备。项目应依法依规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节能审查、取水许可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应取得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手续。
投资管理手续是否合规,应以项目投资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作为主要判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时无需办理但按现行规定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应按当时规定把握,并说明有关情况;项目投资建设时应当办理但现行规定已经取消或与其他手续合并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应由相关负责部门说明情况或出具处理意见;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时和现行规定均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原则上应由相关负责部门依法补办,确实无法补办的应由相关负责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如项目曾进行改变功能用途的重大改扩建,应主要依据改扩建时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判断其投资管理合规性。
(三)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1.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类项目。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2.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经营收益权到期时将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3.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如使用集体土地,应说明集体土地产权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关协议文件,以及订立该等协议经相关有权主体同意情况。如存在外部租赁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少于基金存续期限,应说明相关情况。
(四)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角度具备可转让性。如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制度及政策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及园区入园协议(如有)中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企业内部决策、国资转让、分拆上市、融资限制条件等事项,由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按照法规制度、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自行办理,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判断。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应为按行业统一规定提供的补贴,且近3年每年补贴金额占项目年度总收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2.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未发生重大合同纠纷。
3.2014年9月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
4.2014年9月至2023年2月前已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符合PPP项目清理核查要求,且取得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如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2015年第25号令)等有关规定。
5.2023年2月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项目,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2024年第17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属于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合规项目。若特许经营协议未明确支持后续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则应取得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
四、回收资金使用要求
申报项目要形成完善的回收资金使用方案,充分发挥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作用。
(一)准确把握回收资金用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和存量资产收购;用于补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流动资金等用途的净回收资金比例不超过15%。回收资金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跨区域、跨行业使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及时高效使用回收资金,基础设施REITs购入项目(含首次发行与新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5%,3年内应全部使用完毕。应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不得将回收资金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应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将回收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执行回收资金使用直报制度。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同步抄报主申报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下同)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回收资金使用完毕后,可不再报送。回收资金实际用途调整的应通过季度报送或单独报送的方式说明情况,并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对于回收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或使用进度明显不符合预期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分类采取提醒、约谈或审慎受理新购入项目申请等措施。
五、项目申报准备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材料准备,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各项政策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应全面掌握基础设施REITs相关政策要求,充分参考已发行项目的成熟做法,自主筛选合格资产、制定产品方案、完善合规手续、解决难点问题,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确保项目合规优质、具备申报条件。
(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严格按照本申报要求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要求,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包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要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并出具相关承诺。
六、项目申报推荐程序
各有关方面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开展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
(一)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首次发行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准备,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应向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申报材料,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基础设施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在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首次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后,向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把关。对于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短缺严重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未退回的项目即正式受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优化工作流程,压缩申报层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项目报送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如涉及省级其他部门的有关事项已由该部门(包括其下级部门)出具无异议函或书面支持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文件时不宜再重复会签。
(三)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可将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可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或中央企业报送时,报送文件中须包含“经初步评估,所推荐项目属于支持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行业范围,项目材料完整齐备,不存在违背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情况,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相关要求,项目符合基础设施REITs申报要求”的表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时,应将上报文件和项目拟纳税情况表抄送同级税务机关;中央企业报送时,应将上报文件和项目拟纳税情况表抄送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时出具“已将上报文件和项目拟纳税情况表抄送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说明函。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推荐。收到报送项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咨询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初步核对项目申报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短缺严重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议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咨询评估机构意见,对项目进行“退回”处理。初步核对不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正式评估。
评估过程中,咨询评估机构可以采用问题清单方式请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原则上不超过2次。项目应在收到问题清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答复或2次答复后仍无法清晰说明有关情况,咨询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出具不建议推荐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组织专业力量,对有关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评估建议推荐、委内相关司局无不同意见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转送项目材料。
(五)有关事项及时报告。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之前,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持续更新财务数据并保持在6个月以内;如果发生可能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情况(如重要客户退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要第一时间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后,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在项目底层资产中新增资产。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变更,以及部分底层资产剥离等重大变动,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及时将调整情况、调整原因及更新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备案。
(六)其他事项。项目发行后,已发行上市底层资产的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由有关方面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按有关规定办理投资管理手续,无需再履行基础设施REITs申报推荐程序。
七、压实各方责任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对于申报时敷衍塞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惩戒力度。
(一)压实项目方责任。对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若其申报的项目在连续12个月内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按“退回”处理的次数达到3次,国家发展改革委6个月内将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若故意隐瞒关键情况或编造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12个月内将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并将有关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
(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于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若存在单独或协助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隐瞒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情况,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12个月内将不再受理其参与的项目,并将有关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
(三)压实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质量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坚决避免将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明显短缺的项目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项目被退回次数较多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形,分类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其报送项目等惩戒措施。
(四)压实咨询评估机构责任。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严格遵守廉洁、回避、保密等工作纪律,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时效。若存在未及时发现问题导致受理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严重短缺的项目、2次提出问题清单后仍有关键问题遗漏导致无法得出评估意见、委托评估用时严重超出规定时限、评估报告质量低劣导致评估工作延误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考核;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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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春光明媚,江苏能源领域迎来一标志性时刻——江苏连云港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在连云港市后云台山隆重开工。江苏连云港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由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等股东方共同投资开发建设,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实施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86.6亿元,规划装机4台30万千瓦
4月29日,由晶澳智慧能源投资建设的广东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5.99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成功并网发电。该项目由晶澳智慧能源与海尔新能源联合打造,利用园区5座建筑彩钢瓦屋顶铺设12150块N型高效单晶组件,总装机容量达7.6545MWp,采用“全额上网”模式接入电网,作为2023年双方启动“碳乡融合”战
4月28日,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象屿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能源发展”)总经理林超群一行到访明阳集团,与明阳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传卫座谈交流。双方就深化新能源领域合作、风电产业协同、制造业互补及全球化战略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张传卫对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9日,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辉科技”)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收购赫普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普能源”)8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剩余15%股权拟使用1.65亿元(暂定价)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通过股份受让方式取得。此次收购旨在整合双方资源
在国家“双碳”战略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西电东送南通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型挑战。这条连接云南、贵州、广西与广东的能源主动脉,其电力供需格局正在遭受新的挑战:受到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西电东送南通道供受两端地区电力需求迅猛增长,2024年广东省发用电差额飙升至2165.7亿千瓦时
据Eco-Business报道:在两年前的COP28气候大会上,各国签署了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部署增加三倍的承诺,这一宣布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和媒体关注。当时,在东南亚国家中,只有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没有做出这一承诺,而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则支持了这一协议。然而,该地区总体上并没有以科学家们所
4月28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5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高水平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回收体系建设和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纺织品、废旧家电、废旧汽车、退役动力电池
4月30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收集《江苏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V2.0版)》意见的公告,计划自5月份起,参考新版规则开展调电验证。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侧储能、虚拟电厂、微电网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根据国家政策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其中,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公用燃煤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出台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落下“关键一子”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规则体系的关键“一子”,《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日前出台,标志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三大主要交易品种的规则顶层设计基本建立,也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迈出系统性突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下文简称《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电力系统对调频、备用等资源的需求大幅增加,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电网调节能力,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与高效。《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30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3月省间交易结算情况、市场化发电企业预结算情况、用户侧交易结算情况。详情如下:省间交易结算情况2025年3月,主网外送交易结算电量51.1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9.31%;主网外购交易结算电量26.48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20.97%。2025年截至3月底,主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30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日前,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项目规模为2×350MW。详情点击大唐七台河发电3、4号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30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日前,华润镇雄2×350MW项目三大主机中标公示,镇雄低热值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项目规模为2×350MW。详情
4月23日,由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承建的中煤永城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工程2号机组锅炉钢架第一根立柱吊装就位,标志着2号机组安装工作全面开始。该项目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是“十四五”期间河南省首批重点煤电项目之一,规划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深度调峰燃煤发电机组,并同步配套
4月29日,中国中煤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4月2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双拥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等,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树东主持会议并讲话,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会
4月28日至29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召开大别山电厂四期2×1000MW高效清洁煤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电规总院专家组组长陆国栋,中国中煤电新部副总经理、中煤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发展部总监金旭,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军,麻城
在能源电力供需格局持续演变的新形势下,电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作为我国“西电东送”的主力军,云南省秉持资源经济与能源产业“一盘棋”的战略布局,加速推进能源全产业链建设,为绿色能源强省建设提供支撑。双轮驱动破解“三缺”矛盾记者在云南多地调研时发现,缺电、弃电和调节能力不足
4月29日,陕西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陕煤电力汨罗有限公司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采购--07包: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备(招标编号:0866-25C2SXQY0242)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1名: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785.0000万元;中标候选人第2名: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
4月28日23时16分,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所属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1号机组首次并网一次成功,标志着该机组正式进入带负荷试运行,为后续168小时试运行及投产移交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确保并网工作顺利完成,泸州气电项目团队以“争分夺秒”的攻坚姿态,科学统筹、全员发力。技术骨干24小时轮班驻守现场,全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884元,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详情如下: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关于优化调整我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7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我市开展气电价格联动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的电量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884元。天然气调峰9E系列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小时以内的电量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增加0.15元;全年发电利用小时300(不
4月21日,福建省发改委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燃气电厂上网电价的函,3家燃气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0.6450元/千瓦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燃气电厂上网电价的函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东亚电力(厦门)有限公司:经研究
一季度,安徽省能源集团以“起步即冲刺”奋进姿态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质效,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4.24%,实现首季“开门稳”、“开门红”,为全年工作筑牢根基。一季度,安徽省能源集团坚决扛起能源保供政治责任,全力以赴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应。火力发电方面,“能源丝路”电源点项目——新疆
日前,由中国能建广东院勘察设计的国家能源集团清远石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全面移交生产。该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角工业园内,是广东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2套100兆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11亿千瓦时,年供热量203万吉焦,可有效替代石角工业园区内分
当地时间4月13日上午,山东电建三公司卡塔尔500MW单循环调峰电站EPC项目开工仪式在项目现场隆重举行。项目业主代表,监理代表,联合体代表及项目部班子成员、各部门及专业负责人齐聚开工仪式,共同见证这一重要时刻。庆典仪式上,业主代表运营与维护经理Mr.WaelAmmar高度肯定了项目团队的前期筹备工作
AI的能源悖论——是“耗电巨兽”还是“转型利器”?过去两年,ChatGPT和DeepSeek的爆火让全球见证了人工智能(AI)的颠覆性潜力。但鲜少有人意识到,每一次AI对话、视频生成或自动驾驶的背后,都是海量电力在支撑。国际能源署(IEA)最新发布的《能源与人工智能》特别报告首次全面揭示:AI既是能源消耗
国能清远石角热电一期燃机项目是广东省重点能源项目,也是国家能源集团在广东省内首个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建设为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抽凝热电联产机组,采用两套“一拖一”双轴配置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继2025年4月4日第一套机组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考核顺利转入商业运行后,2025年4月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3月火电项目动态,共46个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其中,2个火电项目核准,8个项目开工、5个项目并网、7个项目投产/投运(含重合项目)。3月共有2个火电项目获得核准,分别是华电富拉尔基发电厂上大压小项目、榆能榆横热电二期项目。其中,华电富拉尔基发电厂“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
近日,中国电建承建的南山电厂气电扩建项目5号机组完成试运行,标志着我国首台应用全球真空压力浸渍技术的500兆瓦级全氢冷发电机组建成投产,将有效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清洁能源岛建设。华能南山电厂气电扩建项目是海南省“十四五”重点能源项目,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规划建设4台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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