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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促进新型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储能电站是指除抽水蓄能电站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储能电站,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电力设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以满足全省电力系统调节需求为导向,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发展需要。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接入10(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省内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工作。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属地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配合各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选点相关工作,负责新型储能电站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能源电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职责做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质量监督、消防审验、标准体系、并网安全、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监管等工作。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是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要按政府规划布局指引、建设方案和电网需求等做好项目选址、建设、运营相关工作,确保电站建设质量和运营安全。
第二章 规划引导
第四条省能源局会同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政策,结合全省新型电力系统规划、新能源规划建设、电网规划和运行调节需求等,组织新型储能建设规模及布局研究,制定全省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规划布局指引,并结合实际情况滚动调整规划布局指引,引导新型储能电站科学合理布局建设。
第五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每年年初会同电网企业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系统调节需求、项目建设需求和土地、安全、并网等条件,研究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制定本市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能源局汇总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省能源局组织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运行需求、项目功能定位和技术方案等,对各地市年度建设计划开展科学评估论证,对适宜建设的项目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并网接入等工作。
第六条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等基本信息。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具备清晰的功能定位,技术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承诺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一年内开工建设,按照合理工期承诺建成投产时间。
第七条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项目单位推动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滚动修编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并按合理工期及时建成投产。
第八条拟建设的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根据省规划布局指引,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各市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要求,重点开展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论证和市场需求分析等工作,落实并网接入条件。电源侧新型储能电站需纳入所在地市的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新型储能电站规划选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十条鼓励拓宽新型储能电站应用场景,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在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多站合一”、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动新型储能电站融合应用。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新型储能电站作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应用场景项目组成部分的,可以单独办理备案,也可以在项目整体中统筹办理核准(备案)。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按季度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属地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在实施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要同时下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型储能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备案信息进行建设,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如确需对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并纳入所在地市新型储能电站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与电网企业做好沟通衔接,电网企业要规范做好接入系统审查、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规划建设、并网接入服务等各项工作。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相关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第十六条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设计应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储能技术选型和安全设施建设,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能源局关于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备案。
第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控,并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电站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电站本体建设相协调,保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建设,电网企业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的,或新型储能电站与电网企业规划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时序不匹配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允许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快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做好网源建设进度衔接,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网企业应根据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和建设总体目标,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新型储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应在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并在纳入属地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单位应尽快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评审申请。电网企业应优化并网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做好并网调试验收等涉网服务,以及对外公开审批资料情况,对提供资料不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并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并网检测,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站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作为黑启动电源的新型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积极配合开展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标准要求的储能电站禁止并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新型储能电站在正式投运前应通过连续试运行。储能电站应每年安排检修计划,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开展检修作业;及时评估储能系统健康状态,制定或调整运行维护检修策略。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程和调用标准,科学调度新型储能电站,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调度运行。新型储能电站按照要求纳入并网主体管理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应规范配置监控系统和通讯信息等二次系统,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传运行状态信息,满足运行数据及储能状态可测,实现储能出力可调可控。
第六章 安全应急
第二十六条新型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保障电站安全投入运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重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升电站抵御火灾能力;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新型储能电站的业主(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强化常态化应急演练,并主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能源电力部门报备应急预案,与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电化学储能事故处置技战术研究,编制火灾扑救规程,开展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积极协同属地新型储能电站,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第三十一条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新型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应及时退役并报告原备案机关。新型储能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
第七章 监测监管
第三十三条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建设省级新型储能电站数据监管平台,数据同步接入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各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平台报送电站性能、电站运行状态,填写和更新项目内容,并建立项目建设、运行信息的统计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化管理。电网公司通过数据监管平台按月定期向省能源局报送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及调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单位应配合广东省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储能电站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事件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运维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安全联合监管和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展改革(能源电力)、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机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安〔2023〕32号)职责分工,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储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自按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市、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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