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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建设 政策设计应着眼于长远

2024-09-29 11:52来源:《能源评论》作者:韩文科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市场交易统一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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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应在深化各方对电力市场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形成不同区域间、不同行业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能源资源的高效配置。

(来源:《能源评论》 作者:韩文科)

近年来,受电力需求增加、全球能源价格波动、地缘政治紧张、全球气候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部分时段电力供需矛盾凸显,对能源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形成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作用尤为重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电力系统能够引导供需平衡,激励高效和清洁能源的生产与消费,提高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实现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

自2021年以来,我国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为资源的高效配置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电力交易机制逐步完善,促进了不同地区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电网的互联互通能力。电力市场体系中的多元化市场主体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市场活力得到了激发。然而,由于相关机制尚需完善,我国电力市场仍面临行政性壁垒,市场在能源配置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

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政策设计应着眼于长远,深化各方对电力市场重要性认识,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能源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形成合理的市场机制,吸引和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市场建设,保障各类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助力节能减碳,获得更多收益。

“1+N”政策体系正在形成

从2022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力市场建设相关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涵盖了市场总体发展的意见以及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规则。

作为总体规则,2022年1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显著提高,促进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初步形成。

针对现货市场,2023年11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四项任务,并强调“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范围、统筹做好各类市场机制衔接、提升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保障能力和强化组织保障”等要求。

针对辅助服务市场,2023年9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提出,推动各地培育需求侧资源,积极鼓励多元化经营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拓宽绿色发展内容,强化电力安全底线思维并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

针对容量市场,202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合理扩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等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电站“一体多用、分时复用”。

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4年1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市场调节需要纳入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中,对行业覆盖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并对丰富交易主体和产品作出规定。

上述政策意见明确了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方向和重点任务,凸显出市场化最重要的特征,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建设提供了支撑。在政策推动下,市场化交易电量逐年增加,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认可度也在提升。

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正逐步提速,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则也集中出台。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的“1”,《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包括了电力市场成员的分类和职责、交易品种的分类,详细规定了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交易类型,以及电能计量与结算、系统安全、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准入注册基本规则》和《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也已相继推出,共同构成了“1+N”基础规则体系,为电力市场的信息披露、准入注册和计量结算等方面提供规则指引,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

如何落实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总则”的第一条明确,这份规则旨在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促进行业未来有序发展的前提。“统一”强调了市场规则和技术标准的一致性,确保电力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以实现不同地区电力资源的互联互通和统一调度;“开放”意味着电力市场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无论是发电企业、电网公司还是电力用户,都应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竞争”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借助竞争,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本降低,让消费者受益;“有序”则是要求市场参与者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实现上述四个目标,需要清晰的政策指导和配套机制。

第一,政策设计应促进市场间的协同。

在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过程中,加强市场间的协同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区域电力市场已取得一定发展,但仍存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例如西部地区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若仅在区域市场内配置,就难谈对清洁能源的有效利用。要提升利用水平,关键在于分层建立市场,加强全国市场与区域市场的协同发展,如通过西电东送等跨区域电力交易,将西部的清洁能源高效地输送到东部负荷中心。这不仅能促进能源的优化配置,还有助于提升整体市场的运行效率。通过加强市场间的协同,也能更好地解决资源配置的区域限制问题,促进电力市场的融合发展。

第二,需要打造多元化交易机制。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交易主要以中长期合同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力供应的稳定性问题。但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并对市场提出了更高的灵活性要求。为了适应不同层次市场的需要,交易机制需要创新。通过建立短期、现货乃至实时市场,结合中长期合同,可以形成一个更加完整且富有灵活调节能力的电力市场体系。同时,借助机制创新,调动包括储能在内的各种灵活性资源,不断增强市场的调节能力和电力系统的韧性,在解决供需问题的同时,实现优化能源结构。

第三,市场监管规则的制定也需把握好尺度。

监管的规范化是基础,它确保了市场规则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从而提高了监管的接受度和效果。同时,监管力度的适当性同样重要。过度严格的监管可能会抑制市场的创新和活力,而监管不力则可能导致市场失序和风险累积。在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制定监管规则的过程中,需在严格与宽松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要确保市场秩序,又要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市场波动和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时,对结算方式、交易机制等进行细致的监管设计。

多措并举,提高市场的多元性和活跃度

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和活跃度是检验一个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标准。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需要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合作与竞争,实现电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实现主体的多元化,离不开有效的政策引导。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了“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电力市场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市场主体的广泛和全方位参与。在市场建立初期,需要政府加强鼓励和引导,使各类市场主体加深对电力市场的认识,进而积极主动地参与电力市场。

以负电价为例。最初,很多主体可能难以接受负电价,但随着对市场供需规律的理解加深,部分主体开始认识到,负电价在特定情况下对系统稳定的重要作用,并逐渐接受这一市场现象。在未来政策体系中,首先需要积极引导,让更多主体认识到电力市场的重要性,从被动参与转为主动拥抱变革。

要提升市场的活跃度,需要合理的机制设计。

当前,市场主体对清洁能源和减碳的需求在增长,面对这样的变化,机制设计显得尤为重要。更加合理的机制可促进绿色能源的交易,展现电力产品的真实市场价值。建立基于市场规则的电价传导机制,合理将供电成本的变化传导给用户,同时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如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分时电价等,以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以储能为例,在电力系统中,储能不仅能够提供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还能在需求高峰时释放能量,或在低谷时储存过剩电力,从而提高电网的稳定性和效率。因此,确保储能的容量价值得到市场的认可,让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对于激励用户参与市场至关重要。

在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吸取国际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创新。比如,可引入北欧国家在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方面的成功实践,以及德、法等国在市场协同方面的高效机制,对市场化消纳和跨区域市场调度形成借鉴,进一步丰富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力市场产品。这种引进加创新的策略,有助于缩短市场设计的周期,构建起高效、协调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力市场。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高级顾问、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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