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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上):住商用户与包表制电价

2024-10-21 09:36来源: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关键词:电价电费基本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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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省的电网由中国台湾电力公司负责(简称台电)。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台电也是集发电、输变电、配售电于一体的垂直一体化电力公司,负责台湾全省,包括澎湖、金门和马祖的电力供应。

电力系统结构如图所示(来自台电官网),主要电源都集中在岛北、西、南三侧,电压频率为60HZ

电源结构方面,主要以火电为主,燃煤发电约占42%,燃气发电约占39%,其余为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含水电)。

台电计划在2025年提高岛内可再生能源比例至20%,提高可作为灵活调节资源的燃气电站容量占比至50%,其余为燃煤发电,而核电计划全部关停。

输变电系统最高电压等级为345kV,为核电、大型水电、火电的上网电压等级;中压为161kV及69kV,源侧连接中小型火力和水力电厂、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负荷侧连接较大的工业园区以及铁路用电。

配电系统选用22kV,11kV电压等级,末端供电有110V/220V/380V。

电价方面收费机制有包制和表制两种方式。

所谓包制即包干制,固定费用,适用于公共照明和一些专项器具的收费;所谓表制即根据表计电量/需量收费,适用于住宅、工商业用户。

根据台电正在执行的电价表,我们分别从包灯电价、包用电价、表灯(住商)电价、低压电力电价和高压(特高压)电力电价这五类用户分别进行介绍。

本上篇主要介绍前三者。

包干制

包干制电价方式适用于包灯用户和包用用户,这二者并不是以户为单位,而是以具体的用电器具为单位。

以灯具或者警报器的容量为计费依据,其中灯具部分100瓦以下固定整月包干,超出部分加收费用,器具部分标准为50瓦。

具体价格见图,单位为台币。

包制电灯收费标准

包制电灯收费标准

包用电灯收费标准

表灯(住商)电价

该类用户适用于住宅用电,或者其它非生产性质用电场所用电,全部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这类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均为低压,用户可以选择非时间电价或者时间电价,前者就是我们熟悉的非分时电价,后者是分时电价。

非时间电价

执行非时间电价的用户,按照阶梯电价方式收取费用。

对于这类用户,台湾省将每年6月-9月4个月设置为夏月,其余8个月份为非夏月。夏月和非夏月价格不同,前者较高。

对于住宅、住宅以外的非营业用电和营业用电,执行阶梯电价如图(下图右滑),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用户双月抄表,故对应的阶梯电量要对应双倍。

简易型与标准型时间电价

对于选择执行时间电价,即分时电价的用户,可以在简易型和标准型中做选择。每种类型中还可以再区分二段式时间电价和三段式时间电价。

时间电价用户所缴纳的电费都要执行两部制,既包含基本电费也要包含电量电费(台湾省称为流动电费)。

简易型和标准型用户的电价结构上主要区别在基本电费的收取方式和分时时段、具体分时电价等方面。

简易型的用户基本电费按户收取,每户每月75元,而标准型用户基本电费不仅需要按户缴纳一笔,还要根据契约电量再缴纳一笔契约基本电费。

除此之外,简易型用户仅在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日区分分时时段,而周六和周日以及其它节假日全部时段均视为离峰时段。

而标准型用户的周六也要区分分时时段,仅在周日和其它节假日不做费率上的区分。

每种电价中二段式与三段式的区别在于分时时段的不同,二段式区分尖峰和离峰时段,三段式区分尖峰、半尖峰和离峰时段。

具体的分时时段因夏月和非夏月而不同,也因具体工作日、周六日、节假日有所不同。

下面是更为详细的介绍。

简易型电价

二段/三段式的简易型用户具体分时时段和价格如图。

可见,三段式相较于二段式,是把二段式夏月的尖峰段9~24点拆分为9~16,22~24点的半尖峰和16~22的尖峰。

三段式的半尖峰电价低于二段式的尖峰电价,但尖峰电价反而高,这也是两种段式电价表中唯一不同价格之处。

除此之外,简易型时间用户,每月用电量超过2000度的部分,每度还要加收1.02元。

标准型电价

标准型时间电价的二段式价格表和分时时段见图:

标准型二段式电价标准

全年除周日以及其它节假日外,每天都有2段分时费率段。

周一~周五区分尖峰和离峰,周六区分半尖峰和离峰。

标准型三段式电价标准

而三段式的电价中,所谓三段体现在夏月的周一至周五有尖峰、半尖峰和离峰三个费率段;非夏月的周一至周五,全年的周六只有半尖峰和离峰两个费率段,全年的周日和其他节假日依然执行全天的离峰段。

契约容量与基本电费

前述标准型用户的基本电费,除了包含一笔固定的以户为单位的费用外,还有一笔与契约容量有关的基本电费。

这里的契约容量就可以理解为双方约定的最大供电容量,可以是设备铭牌直接标示,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型的二段式用户,需要和台电约定4份契约容量,分别为“经常契约”,“非夏月契约”,“周六半尖峰契约”,“离峰契约”

经常契约为基准值,是夏月尖峰时段约定的最高需量;

非夏月尖峰时段如果用电需量超过经常契约,那么超出的部分要约定为“非夏月契约”,所以这个非夏月契约是超出部分的约定,如果用户觉得自身非夏月尖峰最高需量低于经常契约量,那么该部分值就是0。

同理,“周六半尖峰契约”也是约定超出量,其计算方式如下:

“离峰契约”也是约定超出量,其计算方式如下:

相当于“经常契约”是基准,其余都是预计超出部分的约定值,一层层嵌套,略显麻烦。

为方便显示,我们将这四个契约容量分别设置为“经常契约A1”,“非夏月契约B1”,“周六半尖峰契约C1”,“离峰契约D1”

而结算该部分基本电费时,

而三段式的用户,签约的四项契约容量分别为“经常契约A2”,“非尖峰契约B2”,“周六半尖峰契约C2”,“离峰契约D2”

计算基本电费用如下公式:

后项为负的话,取值为0;

其中236.2/173.2表示,如果计算月是夏月,则取236.2的夏月经常契约电价,非夏月则取173.2的非夏月经常契约电价。47.2/34.6的取值同理。

简单算例

颇为复杂的结算方式,我们用一简单算例再整合一下。

一个三相用户,选择按照标准型三段式时间计价方式,其与台电约定契约容量见表:

该用户每月用电均为2000度,且无实际最大需量超出约定容量现象。

夏月中,尖峰、半尖峰、周六半尖峰和离峰时段电量比例为4:3:2:1,

非夏月中,半尖峰、周六半尖峰、离峰时段电量比例为7:2:1,夏月的尖峰和半尖峰在非夏月统合为半尖峰。

流动电费方面,夏月与非夏月分别结算,夏月流动电费9320元,非夏月6980元。

夏月合计4个月,非夏月8个月,则全年流动电费=9320×4+6980×8 = 93120。

基本电费,每月按户缴纳262.5元,全年费用为3150元。

契约基本电费计算,夏月= 5×236.2 + 1×173.2 + 47.2×[1+ 1 -( 5+1)×0.5]

因为后项为负,取值为0,则夏月契约基本电费 =  5×236.2 + 1×173.2 = 1354.2

同理非夏月契约基本电费 =  5×173.2 + 1×173.2 = 1039.2。

全年契约基本电费 = 1354.2×4 + 1039.2×8 = 13730.4元。

全年应缴电费 = 户交基本电费 + 契约基本电费 +流动电费 = 3150 + 93120 + 13730.4 ≈11万元。

其它计费说明

对于表灯(住商)用户,如果实际发生的最高需量超出所约定的时段契约容量,则要遭到很严重的惩罚。

三相用户且容量在20千伏安以上的要考核功率因数,标准为0.8。

每低于标准1%的,电费加收0.1%,每超出1%的,减免0.1%,功率达0.95时获得最大减免1.5%,再高不再减免。

因为表灯(住商)用户都属于低压供电低压计量用户,如果该用户是高压供电高压计量,也就是说变压器用户自持,电力公司供电到变压器高压侧,且采用了高压计量,那么对应变压器的损耗应予以扣减。

实际结算电量 = 0.98 × (抄见度数 - 变压器铁损),

变压器铁损 = 变压器容量 ×720 ×0.01,选择1%的容量作为铁损损耗,720为全月运行标准小时,而公式里的0.98,相当于再减免2%电量,变压器铜损的减免。

而如果用户是高压供电低压计量的用户,相当于变压器是电力公司持有,那么在结算电量的时候,该台变压器容量与用户实际约定最高契约容量之间差额的铁损部分要由用户承担。

也就是说,电力公司给你准备了200的容量,但是你只约定150的需求契约,那么剩余50的容量因为变压器带电运行不可避免要产生铁损,该部分由用户承担。

则结算电量 = 抄见度数 + (变压器容量 - 契约容量)×720 ×0.01。

小结

翻看台电的电价,多达数十页的表格和说明,相比于两网颇为复杂。

这一篇仅针对于住宅、小商用电力用户的电价,其余低压电力用户(非住商)和高压电力用户,以及对应的特殊电价机制,我们再分别通过中篇和下篇来一一介绍。

通过台湾省契约容量的基本电费机制,我们也可以感受出更为深刻的两部制电价思想。

流动电费按照实际产生电量收取,但电力系统给予用户的供电容量则需要另外付费。台湾省相较于两网地区,把约定的契约容量按照不同月份和不同时段拆分的更细,所以结算起来就比较麻烦。

除此之外的一些规则,基本与两网类似,只是存在细节上的不同。

下一篇,我们重点研究台湾省低压电力用户的电价电费和上述的契约容量基本电费机制,看看还会有哪些新的收获。

原标题:电价简析之台湾省(上):住商用户与包表制电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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