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指出本规则适用于参与零售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
零售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本规则中的电力交易机构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零售用户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
参与现货市场的售电公司,按照“日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仅参与中长期市场的售电公司,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
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有序开展甘肃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促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sfgwjgc8159552@163.com,并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电力零售市场(以下简称零售市场)交易管理,维护零售市场秩序,促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结合《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3﹞1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零售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
第三条 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市场模块或“e-交易”APP(以下统称零售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第四条 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开展电力商品的购买或售出。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零售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本规则中的电力交易机构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第六条 参与零售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须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
第七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配置零售电力商品,并在零售交易平台公开发布。
(二)与零售用户签订并履行零售市场交易合同(以下简称零售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资料。
(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四)按照市场规则和零售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五)依据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单,按时与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
(六)做好代理零售用户相关信息保密,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等。
(七)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零售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通过零售交易平台,自主选择售电公司,购买电力商品,签订和履行零售合同。
(二)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后,在合同有效期内须委托该售电公司购电。
(三)依据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单,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并获取结算票据。
(四)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零售交易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二)提供零售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
(三)负责零售市场交易组织实施,监测分析零售市场运行情况,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四)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展零售市场各方主体清分结算,包括售电公司电费结算和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
(二)按规定发布零售市场结算信息,向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出具电费结算单。
(三)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可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制定零售套餐类型,经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在甘肃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市场化用户身份转换。
(一)市场化用户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
(二)电力用户进行身份转换时,应不存在未执行完的合同且无欠费、无违规用电等违反政策规则的情形。
(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可自主选择批发用户身份参加批发市场交易或自主选择零售用户身份参加零售市场交易。可在批发合同或零售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的下一年重新选择零售用户或批发用户身份。(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十六条参加市场化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
(四)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15日前选择自下一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自主选择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身份。身份转换生效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当选择标的月转换为零售用户或批发用户但交易闭市前未达成交易合同时,该次身份转换不生效,相应用户身份保持不变。
第三章 零售合同
第十四条 零售合同是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代理服务关系和开展零售交易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通过零售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化零售合同。零售合同生效后即双方零售代理服务关系开始。
第十六条 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化管理,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不再另行签订纸质零售合同。
第十七条 零售合同终止即解除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代理关系。零售合同终止以完整月为最小时间单位,仅可对尚未开始交割的月度终止零售关系,已经完成交割或者正在交割中的月度不可终止零售关系。按照零售合同终止的方式,分为提前终止和到期终止。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已签订零售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任何一方均可发起零售合同的提前解除,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零售合同正常履约结束后自动终止。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八条 零售交易主要包括零售合同签订、执行、变更和终止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交易平台进行下单、变更合约以及解约等各项关键操作,均需通过安全密保身份认证。
第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年度、月度零售交易公告,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根据公告开展零售交易。
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更新次月及后续月份零售套餐并在零售交易平台发布上架。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双方协商一致原则,可在零售交易平台对当月零售套餐参数进行调整,完成次月及后续月份零售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委托售电公司购电的零售用户进入零售市场后,不再单独参与省内中长期、现货等电能量批发市场交易。售电公司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具备计量条件后,可聚合进入批发市场开展交易。
第二十一条 绿电交易单独组织,按照绿色电力交易规则,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可售总电量须同时符合按资产总额对应的售电量限额、履约保障凭证对应的电量限额、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交易电量总限额的要求。
第五章 零售市场结算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按月发布零售用户、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单,分别与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开展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零售用户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
(一)零售用户结算电量为月度实际用电量,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结算。
(二)零售用户月结电费包括零售用户电能量电费(含偏差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等。其中,电能量电费(含偏差电费)按照零售合同确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等费用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约或在零售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零售合同时,电能量电费按照现货实时市场发电侧峰平谷加权平均价结算。
(四)参与绿电交易的零售用户,优先按照绿电交易规则开展电量结算。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其绿电交易合同的部分,作为其零售市场结算电量,按照零售合同结算;实际用电量少于绿电交易合同时,按照绿电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与现货市场的售电公司,按照“日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仅参与中长期市场的售电公司,按照“月清月结”原则开展结算。
(一)售电公司结算电费包括其在零售市场的售出电费和在中长期市场或现货市场的购入电费。
(二)售电公司的售出电费为其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零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的电费。
(三)售电公司的购入电费为其参与中长期市场或现货市场的各项费用。结算电量为其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结算电量(不含绿电交易结算电量)总和。
第二十六条 售电公司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产生的相关市场费用以及辅助服务市场费用,由其按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户结算电量(不含绿电交易结算电量)承担。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合同中约定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相关分摊费用的分摊方式。
第二十七条 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发生结算差错的,按以下规则开展电量电费退补。
(一)电网企业发布电费结算单后,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应及时核对账单量、价、费信息,发现差错后应及时告知电网企业和结算相关方。电量电费退补应按差错发生月份开展差错处理。
(二)零售用户发生结算电量差错,差错发生月当年开展差错处理的,按照零售合同重新开展纠错结算;跨年度开展差错处理的,零售用户按照差错发生月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开展纠错结算。
(三)售电公司发生购入电费结算差错,差错发生月当年开展差错处理的,按照中长期规则或现货规则开展纠错结算;跨年度开展差错处理的,按照差错发生月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开展纠错结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零售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为信息披露主体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开放数据接口。为保证市场信息安全,电力交易机构应设置市场成员访问权限,市场成员按照权限获取信息。
第三十条 信用披露平台主要指甘肃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包括零售平台与电力交易机构各信息系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须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定期向市场主体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售电公司主要披露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等基本信息,以及与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年最大售电量、履约担保缴纳信息等运营信息。
第三十三条 零售用户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全称、行业分类、用户类别等基本信息,原则上由交易平台按照信息分类属性自动披露。
第七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零售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方式有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能依法进行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2.价格串通,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3.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4.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5.其它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省内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则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及省内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录
名词释义
1.电力批发市场:发电企业和电力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在本规则中简称为批发市场。
2.电力零售市场:在批发市场的基础上,由电力零售商和电力用户自主开展交易的市场。在本规则中简称为零售市场。
3.电力用户:特指工商业用户,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本规则中的用户用电量特指非居民、农业计量点的市场化工商业用电量。
4.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称为批发用户。在零售平台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称为零售用户。
5.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本规则中简称为电网代理购电用户。
6.售电公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经营主体。
7.市场注册:指市场交易成员将用于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交给市场运营机构并获得经营主体资格的过程。
8.零售合同:本规则中的零售合同指包含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的零售用户签订的零售套餐,明确量、价、费等信息,电网企业据此开展结算的合同统称。零售合同要件包括公共范本和零售套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核心载体,“西电东送”南通道工程历经三十余年发展,其战略定位已实现三重跨越:从传统能源输送转向低碳枢纽,从区域互补升级为国家能源网络整合,从国内资源配置延伸至国际能源合作;其功能从区域能源电力调配演进为服务“双碳”目标、推动全球能源电力治理系统性工程,成为支撑经
近日,云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签订《云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充分凝聚各方力量,以契约精神同心合力维护云南电力市场良好秩序,共同构建规范透明、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环境。《云南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的签订,既是云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的重要举措,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华东能源监管局印发《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2025年)》,其中提到,力争2025年长三角省间交易电量总体规模达到1800亿千瓦时左右,占区域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超过10%,其中长三角省市间互济交易电量同比增加2倍,区域内跨省绿电交易电量达到12亿千瓦时。长三角电力市场起步期设
4月22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京召开2025年一季度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发布会,以“现场+线上直播”方式发布一季度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电力供需形势分析、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分析,及对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等有关政策的解读。一季度,国家电网经营区市场化
引言定价、结算机制是电力市场的核心机制,而不平衡资金的处理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讨论】1)电力市场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的前提是价格比较准确反映供需情况,即反映生产者生产成本和消费者使用效益。如果价格被扭曲,市场不仅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可能还会引起劣化资源配置的结果。2)不平衡资金
“截至2024年底,江苏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由全国第三跃居至第二,当年新增装机量断崖式领先,以1797万千瓦位居全国第一。”4月22日,在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举办的“2025分布式光伏创新论坛(江苏站)”上,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能源部副主任刘进介绍了江苏省分布式光伏的发展现状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甘肃电力市场运营报告(2025年1月),2025年1月,甘肃省内中长期交易电量81.46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7.13%,均价282.33元/兆瓦时,同比下降4.81%。其中省内直接交易56.16亿千瓦时,代理购电22.59亿千瓦时;跨省区外送电量55.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55%,外购电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为防范巨额盈亏风险,促进发用两侧进一步公平竞争,对发电侧(统调煤电)和用电侧(批发用户、售电公司
我国持续完善新能源产业政策,近期,“430”“531”两组数值在互联网上引发热搜。那么什么是“430”,什么又是“531”呢?小e为您划重点:政策连发,新能源行业面临新变局截至2024年底,我国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规模已达3.7亿千瓦,占全国光伏总装机的42%。随着装机规模的持续扩大,消纳矛盾日益凸显,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浙江电力领域新型主体市场化响应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市场化电力响应的市场成员包括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新型主体等。新型主体现阶段主要为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扩大主体范围。正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月依据《虚拟电厂等级评定标准》将虚拟电厂评定为A+至D档,并更新虚拟电厂数字能力证书。数字能力证书内容包含主体信息、调节能力、等级评定等信息。虚拟电厂及其
近日,青海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召开了三届七次会议,西北能源监管局出席会议并提出相关要求。会议通报了2025年一季度青海电力市场运营及二季度和全年电力供需预测情况,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青海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草案)》《设立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机构委员单位议案》《青海省2025年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4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通报2025年3月份山东电力零售市场纠纷申诉情况,2025年3月,山东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纠纷申诉功能共受理相关经营主体零售市场纠纷18宗(往月已受理相同纠纷事项不再重复受理),其中14宗经双方协商后解决,剩余4宗协商未解决,未解决情况通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1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湖北省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湖北电力市场零售交易采取零售套餐购买方式。零售套餐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共同确认的结算方案,主要涉及价格机制、标的周期、电量偏差处理方式、解约方式、使用对象等条款。零售交易方式分为零售套
续接上文,分布式光伏的自用电量抵消了部分网供电量,使得用户电网计量表的下网电量发生了变化。基于浙江25年电力零售政策以及1月份发布的48点零售分时参考电价,我们也清楚光伏所造成的下网电量变化会导致用户零售参考电价的提高。依照尖峰平谷各分时段自用电量和电费单上体现出的到户分时电价,可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8日,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青海省2025年电力零售市场零售套餐限价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结合零售市场代理服务费率情况,为进一步稳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2025年固定服务费率套餐按照0元/兆瓦时设置固定服务费率套餐价格下限,按照20元/兆瓦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1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电力市场零售、注册、运营评价等3个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湖北省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零售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零售市场购买,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
本周四的直播中,我们继续对零售政策在电费账单中的体现这个话题进行探讨。继上周对湖北1月份零售用户账单分析后,本周直播我们对浙江和广东两地的零售用户账单进行了分析。(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账单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何对接当地的零售电价政策,在熟悉政策套餐的基础上,对照电费账
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福建能源监管办近日印发了《福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基本规则》)。现从文件出台背景、主要修订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速推进,基础规则体系不断健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21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河北南网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V3.0版,包括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基本规则以及河北南网电力市场成员管理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河北南部电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河北南部
2025年四川省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年度交易落下帷幕,敏锐的市场参与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与2024年相比,2025年的零售市场数据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过去五年,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长,每年新增约1.1至1.2万户。然而,在市场主体数量持续上升的背景下,成交量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加强广西电力零售市场账号管理的风险提示(2025年3号),其中提到,近期,有电力用户反映部分售电公司未履行政策告知义务,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在广西电力交易平台中签订了不符合自身意愿的零售合同,对结算电价存在异议,为维护电力零售市场秩序,现就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甘肃电力市场运营报告(2025年1月),2025年1月,甘肃省内中长期交易电量81.46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7.13%,均价282.33元/兆瓦时,同比下降4.81%。其中省内直接交易56.16亿千瓦时,代理购电22.59亿千瓦时;跨省区外送电量55.3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55%,外购电量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甘肃电力市场运营报告(2025年2月),全文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6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肃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按照0.3078元/千瓦时执行。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沿着河西走廊一路向西,铁塔巍然耸立,源源不断的绿电通过大电网送向千家万户。近年来,甘肃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锚定“双碳”目标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立足新能源高占比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进电力市场机制优化升级。随着甘肃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创新突破、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多品种
截至3月底,甘肃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市场经营主体6569家,独立储能、负荷聚合商等新业态快速涌现,多元主体竞争格局加速形成。近年来,甘肃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锚定“双碳”目标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要求,立足新能源高占比的独特省情,全面推进电力市场体系优化升级。随着甘肃电力中长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推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1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5年3月甘肃省电力生产运行情况。3月,全省完成发电量210.7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48%。1-3月,全省完成发电量602.3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06%。3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154.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73%。1-3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累计451.12亿千瓦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9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下列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检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
甘肃月内交易机会提醒根据天气预测,未来十天(4月8日-4月17日)平均风速较大,除9日、12日和13日三天风速较低外,其余日期风速均较高,在4月16日附近达到最高水平,太阳辐射趋势较为稳定且保持在较高水平。未来十天内太阳辐射的预测置信度较高,光照强且风速大,预测现货价格可能走低,建议相关的发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8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3月份甘肃省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用电市场主体退市的公示。根据《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兰州中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用户过户,现申请退市。经电网公司审核,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退市条件,现予公告。公示时间:2025年3
甘肃能源监管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引领,认真学习贯彻2025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准确把握能源监管政治属性、人民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切实推动甘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以强化规划落实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