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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能源法》主要内容框架图
二、《能源法》核心要点及讨论
(一)核心内容
《能源法》规定了能源系统的目标,以及对政府、企业、用户等各方的要求,能源规划编制、落实和评估,能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等是重要内容。
【目标】各种能源政策的最终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需要,具体包括能源安全、低碳绿色、可持续等。
【推动方式】实现能源目标,可以从供给和需求两侧、技术和体制两个方面推动,主要任务包括节能、供给和消费结构的优化等。
【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体制上,需要加强能源市场体系的建设,促进全国统一能源市场的建设。具体要求、措施包括:1)保障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公平、无歧视开放;2)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指出通过上下游订立长期协议的方式;3)建立和完善能源价格形成和调控机制,防范价格异常风险。
【政府任务】政府进行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类型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能源相关工作的权利和责任。能源相关工作包括:建立能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建全能源标准体系、编制能源规划、推动能源规划落实、进行能源规划评估、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
【对能源规划工作的要求】能源规划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征求多方意见,应明确保障措施,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应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目标,制定最低比重目标并完善消纳保障机制。
【各类电源的开发建设政策】明确了各类电源的开发建设政策,特别规定,水电开发和建设需要考虑防洪、生态等需要,风能、太阳能开发采取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方式,煤电要促进清洁高效利用,发挥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能源储备体系的建设】原则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
【能源科技创新】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
【监督管理】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法律责任】各方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处罚方法包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核心内容讨论
这里结合《能源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讨论后续需要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工作,特别是从科研机构角度的研究工作。
【讨论一】:《能源法》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能源法》明确了能源方面的目标,以及各相关方的责任,特别是政府的责任。需要确定保证相关能源目标实现和落地、解决相关能源问题的科学的方法和工具,特别是在市场环境下,能促进政府和企业、计划和市场协同发挥作用的方法、工具和实体。
1)研究新的研究范式。能源问题涉及多时间尺度、多行业和学科领域,目标包括效率、公平、绿色等多方面,其中的电力市场是经济领域唯一的或少数的需要设计的市场。传统的经济学、公共政策、法律等研究方法不适应新环境下能源问题研究的需求,需要新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2)开发系统的研究工具。能源问题的研究既有定性的研究,又需要定量的研究。需要有能尽量准确反映实际能源系统情况的仿真分析平台和工具。
3)建立多领域协同的机构。能源问题涉及到能源生产、转换、传输、使用多个领域,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中所有的行业,相关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技术的创新,还需要细致、全面了解各行业的现状、问题和需求,需要全社会的共识。需要建立多行业机构、多学科领域协同的机构。特别的,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政策的研究。
【讨论二】:能源相关目标的实现方式。
市场环境下,能源储备、应急、能源规划等目标的实现,不能简单的应用计划体制下的一些方法,需要结合市场机制创新出新的方法,即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能在保证政府相关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尽量发挥市场作用的方法。
可采用政府和企业结合、计划和市场结合的模式,具体可以借鉴”混合市场“相关概念。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各方责任:
1)首先估算总需求;
2)确定企业义务性提供(社会责任或入市基本要求)的量;
3)如果有相关市场,确定通过市场可提供的量;
4)如果通过企业义务提供、竞争市场提供的总量不够,需要进行政府干预。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包括基于量的干预和基于价的干预,即①通过政府采购调整供给量,②通过政府补贴等干预价格从而调整供给量。
难点在于4)的内容。比如对需要政府干预来实现的规划内容,具体通过什么方式来干涉,如直接补贴、政府采购等,需要建立科学的方法,一方面保障相关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尽量减小相关目标实现的成本。在市场环境下,特别关注的是避免、减小对市场价格的扭曲。
电力市场研究中”混合电力市场“的概念可以扩展到能源领域的研究,作为实现相关能源目标的方法,具体可参加下面的文章:
[1]荆朝霞,李煜鹏,赵昱宣,等. 能源系统低碳转型背景下的混合电力市场体系结构与设计[J]. 电力系统自动化,2024,48(11):24-36. DOI:10.7500/AEPS20231030008.
[2]荆朝霞等,能源系统低碳转型背景下的混合电力市场体系结构与设计,走进电力市场微信公众号,2024年11月16日
[3]荆朝霞,电力市场改革再出发|混合电力市场下的中长期市场:内涵、问题及基于广东电力市场的建议, 走进电力市场微信公众号,2024年11月17日
三、简要内容介绍
(一)简要内容
各种能源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推动能源安全、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需要。
实现能源目标,可以从供给和需求两侧推动,可以从技术和体制两个方面推动。消费者的主要任务是节约能源,供给侧的主要任务是结构优化。总体控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
加强能源市场体系的建设,主要特征为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
政府具有能源规划的职责,包括全国及省级行政区的综合能源规划及分领域能源规划。能源规划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征求多方意见。能源规划应当明确保障措施。能源规划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各类电源的开发建设政策如下:水电开发和建设需要考虑防洪、生态等需要,严控小型水电站开发建设;风能、太阳能开发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促进规模化开发利用海洋能;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增强国内供应保障能力,陆上与海上并重。
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通过绿证等促进绿色能源消费,加强需求侧管理。
推动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化改革,推动全国统一能源交易市场建设,保障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公平、无歧视开放。鼓励上下游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
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价格机制,能源价格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完善价格调控制度,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不同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能源工作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违反本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简要内容讨论
【讨论1】能源规划科学论证和征求意见的重要性。能源规划科学论证和征求意见非常重要,是避免规划变成“鬼话”的重要保证。首先,在能源领域,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支持相关规划的编制;其次,需要建立促进相关方了解、理解规划,对规划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以促进能源规划真正在能源发展中起到指引作用,并通过科学的规划以更低成本实现多方面的目标。
【讨论2】能源储备和应急的市场化实现方式。对能源储备和应急,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实现的方式,特别的,在能源系统进行市场化、机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何种方式保证能源储备和应急能力。对电力市场来说,保证充足、合理的发电容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何种方式保证充足的发电容量,保证极端情况下的供电是电力市场机制设计必须考虑的内容之一。
【讨论3】能源问题的科学化方法和工具。对学术研究机构,需要研究帮助、支持政府解决能源领域重大问题的方法和工具。
【讨论4】多政府部门的协调。能源工作涉及多级、多类型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机制设计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整体性、系统性问题,避免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不一致、不协调。
【讨论5】保障能源规划实施的机制。能源规划需要确定保障措施,即保证规划能落地、实施的措施。计划体制下,可以直接由相关部门、企业落实、执行规划。但是,市场环境下,如何保障相关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是什么?是需要研究机构、学术界解决的问题,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以电力行业为例,容量机制、政府授权合约等是实现规划的一种手段。英国电力市场中,通过政府主导的差价合约,落实政府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经过多年的实施,证明这种市场化的机制降低了能源成本。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尚比较初步,需要凝聚多领域专家加强研究。
【讨论6】基于招标的能源规划实施方式。计划体制下,相关规划可以直接通过对相关能源建设项目的核准来实施。市场环境下,为加强规划执行的效率,降低成本,可以采取招标等竞争形式,一方面避免相关规划部门的权利集中,降低相关机构的廉政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能源成本。对中标的机构,如何对其供给能力、价格等进行管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内容。在非市场化的领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招标直接确定建设方,确定能源的销售价格。对于已经市场化的领域,如何结合招标确定能源的价格?比如,规划中确定了电力生产中风电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规模,并通过招标确定了风电的建设企业。在已经开展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对风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如何核定?是否、如何对风电企业进行补贴?
【讨论7】能源规划评估工具。为支持相关部门对能源规划的评估,需要建立对规划进行评估的方法,以及支持评估的工具,加强评估的科学性,需要支持相关独立机构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
【讨论8】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设定。对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最低比重目标需要谨慎设定,防止因为目标的不合理过高提高能源成本。市场环境下,需要由相关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机制保障最低目标的实现。相关机制和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相关市场交易、定价机制的情况,应尽量减小对市场价格的扭曲。这一条还列出了具有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主体,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消纳中具有什么责任,是需要细致研究的问题。对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及实施情况的考核机制需要科学指定,即有效消纳目标的实现,又避免过于增加社会成本。
【讨论9】电源开发目标的实现方式。对各类电源的开发目标,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研究的内容是,市场环境下,如何实现以上目标?具体如下。1)如何考虑相关电源的外部性,如水电的防洪等;2)对需要支持和鼓励等的,如何支持和鼓励?如对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采用何种方式支持?对生物质等,如何鼓励和促进开发?既要保障相关目标的实现,又要避免过快发展、要降低成本。
【讨论10】市场环境下不同类型能源企业的同台竞价机制。电力市场环境下,同一个市场中如果有部分运营主体基于政府指导价定价,部分运营主体无政府定价,全部参与市场,由市场定价,这些不同类型的主体如何在同一市场竞争并保证价格信号的准确性,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讨论11】能源价格风险的判据和控制方式。什么是能源价格“异常”风险?,电力现货市场下,短时的价格大幅波动不一定是价格异常波动,是供需情况造成的应有的波动。需要关注的是,这种波动是否会造成能源终端用户无法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一些配套机制降低这种风险,比如对零售企业的信用管理、风险控制机制等。能源价格调控主要应针对市场无法应对和解决的风险,通过配套的制度防范相关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环境下,不能简单采用计划体制下的价格调控手段,如简单的限价,否则在实现一个目标时,可能影响了另外的目标。
【讨论12】政府和企业结合的能源储备和应急机制。从责任主体上,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两大方面。政府储备是解决市场、企业储备不足的部分。因此需要1)首先估算总储备需求;2)估算企业储备的量;3)确定政府储备的量。对企业储备包括两种,一种是结合市场运营情况,会自主进行的初步,一种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储备,这部分储备需要有相关的机制保证。2、从储备形式上,包括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实物储备上,更多是一次能源。产能上,应包括一次能源开发、利用、转换的各种能力,包括电力系统发输配电能力。
【讨论13】弹性能源储备机制。要建立弹性的,随市场价格对储备量进行调整的机制,避免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
【讨论14】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性。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合作,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市场环境下,需要有独立的、高水平的第三方的机构,支持国家相关部门的决策。
【讨论15】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无歧视开放。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否则由相关政府进行处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是,什么是公平、无歧视开放?市场环境下,不仅包括在使用权的分配方面,还应反映在价格方面。再进一步,从价格角度,什么交公平的价格和收费?不同类型用户采用相同的价格,以及对系统成本不同的用户类别收取不同的价格,哪个是公平?取决于如何看待能源输送管网设置。如果看为公共品,公平意味着应该对所有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服务,采用相同的价格;如果看为商品,从公平的角度,应该对具有不同供给成本的服务采用不同的价格。
四、主要内容总结
对《能源法》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本节内容中,对”######【*】“,【*】中的”*“为《能源法》中的条目号。如:”能源政策的目标【1】“指《能源法》第一条的内容。由于法律文件要求严谨,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里给出的作者根据原文改写的更易懂的表达,更严谨的表述见后一部分的原文。
第一章总则
能源政策的目标【1】:1)能源高质量发展(高质量、低成本),2)国家能源安全;3)绿色低碳转型(碳达峰碳中和);4)可持续发展,最终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需要。
本法所称能源的范围【2】:各种一次、二次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实现能源相关目标的方式【3】:推行四个方面的革命,消费、供给、技术、体制。四个革命其实是从两个维度的描述:一个是供需方面,包括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供给侧和需求侧都需要革命;具一个是具体革命内容方面,包括技术和体制两个方面。
消费侧的措施【4】:多种方式促进节约能源。
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5】:通过优化供给和消费两侧的结构,实现清洁低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目标。
能源控制目标【5】:能源相关政策的关注点从能源消耗转向碳排放,控制目标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需要加强研究控制目标实现的方法。
加快建立能源市场体系【6】 明确能源市场体系四方面的特征。1)主体多元,多元可以从多方面理解:多种类型能量、源网荷储多缓解主体、大中小不同体量主体、国有民企多种所有制主体。2)统一开放,统一体现在多个维度:多种能源市场体系的统一,不同地理、行政范围的统一。3)竞争有序:强调要加强竞争,但要保证竞争的有序,合理竞争。4)监管有效:能源市场一定存在一些市场失灵等问题,需要政府的监管,但需要通过合理、科学的方式监管。
需要建立能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7】。讨论: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实现的方式,特别的,在能源系统进行市场化、机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何种方式保证能源储备和应急能力。对电力市场来说,保证充足、合理的发电容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何种方式保证充足的发电容量,保证极端情况下的供电是电力市场机制设计必须考虑的内容之一。
需要建立建全能源标准体系【8】。
相关政府机构进行能源相关工作的权利和责任【11-12】。政府主要进行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政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应包括能源相关的内容。|| 各级、各类型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能源相关工作的权利和责任。讨论1:对学术研究机构,需要研究帮助、支持政府解决能源领域重大问题的方法和工具。讨论2:能源工作涉及多级、多类型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机制设计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整体性、系统性问题,避免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不一致、不协调。
第二章能源规划
政府在规划方面的责任、编制方法和要求【15-17】政府具有能源规划的职责,主要内容为全国及省级行政区的综合能源规划及分领域能源规划。|| 能源规划的编制,依据资源禀赋、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 能源规划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征求多方意见。讨论:能源规划科学论证和征求意见非常重要,是避免规划变成“鬼话”的重要保证。首先,在能源领域,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支持相关规划的编制;其次,需要建立促进相关方了解、理解规划,对规划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以促进能源规划真正在能源发展中起到指引作用,并通过科学的规划以更低成本实现多方面的目标。
能源规划保障措施【18】能源规划应当明确保障措施。讨论:能源规划需要确定保障措施,即保证规划能落地、实施的措施。计划体制下,可以直接由相关部门、企业落实、执行规划。但是,市场环境下,如何保障相关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是什么?是需要研究机构、学术界解决的问题,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以电力行业为例,容量机制、政府授权合约等是实现规划的一种手段。英国电力市场中,通过政府主导的差价合约,落实政府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经过多年的实施,证明这种市场化的机制降低了能源成本。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尚比较初步,需要凝聚多领域专家加强研究。
能源规划实施【19】 能源规划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讨论:计划体制下,相关规划可以直接通过对相关能源建设项目的核准来实施。市场环境下,为加强规划执行的效率,降低成本,可以采取招标等竞争形式,一方面避免相关规划部门的权利集中,降低相关机构的廉政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能源成本。对中标的机构,如何对其供给能力、价格等进行管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内容。在非市场化的领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招标直接确定建设方,确定能源的销售价格。对于已经市场化的领域,如何结合招标确定能源的价格?比如,规划中确定了电力生产中风电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规模,并通过招标确定了风电的建设企业。在已经开展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对风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如何核定?是否、如何对风电企业进行补贴?
能源规划评估【20】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讨论:为支持相关部门对能源规划的评估,需要建立对规划进行评估的方法,以及支持评估的工具,加强评估的科学性,需要支持相关独立机构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
总体原则【22】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相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23】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包括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和责任进行监测、考核。讨论:对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最低比重目标需要谨慎设定,防止因为目标的不合理过高提高能源成本。市场环境下,需要由相关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机制保障最低目标的实现。相关机制和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相关市场交易、定价机制的情况,应尽量减小对市场价格的扭曲。这一条还列出了具有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主体,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消纳中具有什么责任,是需要细致研究的问题。对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及实施情况的考核机制需要科学指定,即有效消纳目标的实现,又避免过于增加社会成本
各类发电的开发建设政策【24-27】。水电:统筹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控小型水电站开发建设,水电开发和建设需要考虑防洪、生态等需要;风能、太阳能: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开发利用,合理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生物质: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能:促进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地热能;核电:积极安全有序发展。讨论: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研究的内容是,市场环境下,如何实现以上目标?具体如下。1)如何考虑相关电源的外部性,如水电的防洪等;2)对需要支持和鼓励等的,如何支持和鼓励?如对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采用何种方式支持?对生物质等,如何鼓励和促进开发?既要保障相关目标的实现,又要避免过快发展、要降低成本。
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的开发政策【28-30】。煤炭:优化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清洁高效利用,发挥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石油天然气:加大勘探开发力度,增强国内供应保障能力,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鼓励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提高燃煤发电调节能力。
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构建【31】:加强源网协同建设、智能化和智能微网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储能开发发展政策【32-33】抽水蓄能电站: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在电力系统的调节作用;氢能:积极有序开发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
【24-33】讨论:明确了对各类能源的发展政策。需要研究在市场环境下是否可以引导出规划期望的数目,如果不可以,则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政策。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34】通过发展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化节约能源您服务等提高能源消费清洁化、高效化水平。
绿色能源消费促进制度【34-35】通过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促进绿色能源消费,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明确公共机构、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在能源和碳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绿色消费等方面的责任。
加强需求侧管理【35】通过完善相关价格机制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促进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保障能源供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36-39】能源供给企业具有保障营业区内的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的义务。国家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国家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循相关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
总体原则【40-41】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推动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化改革,加强对自然垄断业务监管和调控,支持公平参与竞争领域业务。讨论1:市场环境下,如何鼓励、引导?需要建立适合市场机制的鼓励和引导方法,具体包括,1)对仍然保持垄断的环节,如何“依法”监管和调控?2)对竞争环节,如何支持?
全国统一市场建设【42-43】推动全国统一能源交易市场建设,包括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的建立,交易产品、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的扩展和完善。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公平、无歧视开放。
能源市场风险防控【44】鼓励上下游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
能源定价机制【45】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价格机制: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以定价目录为依据,遵循价格法等规定。完善价格调控制度,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讨论1:电力市场环境下,同一个市场中如果有部分运营主体基于政府指导价定价,部分运营主体无政府定价,全部参与市场,由市场定价,这些不同类型的主体如何在同一市场竞争并保证价格信号的准确性,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讨论2什么是能源价格“异常”风险?,电力现货市场下,短时的价格大幅波动不一定是价格异常波动,是供需情况造成的应有的波动。需要关注的是,这种波动是否会造成能源终端用户无法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一些配套机制降低这种风险,比如对零售企业的信用管理、风险控制机制等。能源价格调控主要应针对市场无法应对和解决的风险,通过配套的制度防范相关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环境下,不能简单采用计划体制下的价格调控手段,如简单的限价,否则在实现一个目标时,可能影响了另外的目标。
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
能源储备和应急的基本要求、内容和方式【47-48】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讨论1:从责任主体上,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两大方面。政府储备是解决市场、企业储备不足的部分。因此需要1)首先估算总储备需求;2)估算企业储备的量;3)确定政府储备的量。对企业储备包括两种,一种是结合市场运营情况,会自主进行的初步,一种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储备,这部分储备需要有相关的机制保证。2、从储备形式上,包括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实物储备上,更多是一次能源。产能上,应包括一次能源开发、利用、转换的各种能力,包括电力系统发输配电能力。讨论2:要建立弹性的,随市场价格对储备量进行调整的机制,避免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
能源储备和应急的具体要求【49-54】明确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的责任要求,指出需要完善的机制,包括能源储备监管体制、能源预测预警体系等,明确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能源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应急处置的措施。
第六章能源科技创新
能源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56-62】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鼓励能源相关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第七章监督管理
政府机构能源监督管理职责【63-68】不同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能源工作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争议可由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也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69-74】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给予处分。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企业未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告批评。对相关问题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违反能源应急状态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讨论: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否则由相关政府进行处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是,什么是公平、无歧视开放?市场环境下,不仅包括在使用权的分配方面,还应反映在价格方面。再进一步,从价格角度,什么交公平的价格和收费?不同类型用户采用相同的价格,以及对系统成本不同的用户类别收取不同的价格,哪个是公平?取决于如何看待能源输送管网设置。如果看为公共品,公平意味着应该对所有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服务,采用相同的价格;如果看为商品,从公平的角度,应该对具有不同供给成本的服务采用不同的价格。
第九章附则
相关能源的定义【75】主要的能源类型包括化石、非化石、氢能。非化石包括可再生核核能,可再生能源包括水、风、太阳、生物质、地热、海洋等相关的能源。
特殊领域能源开发的规定【76-77】军队、核能开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相关条款【77-79】有关能源国际活动的规定: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等。
施行时间【80】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五、《能源法》原文及解读、讨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这一条说明了能源系统,或者说相关能源政策的目标:1)能源高质量发展(高质量、低成本),2)国家能源安全;3)绿色低碳转型(碳达峰碳中和);4)可持续发展,最终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解读:这一条说明本法的对象:所有类型的有用能,包括各类一次能源及二次能源。
第三条能源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解读:这一条给出了一些实现相关目标的方式:推行四个方面的革命,消费、供给、技术、体制。四个革命其实是从两个维度的描述:一个是供需方面,包括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供给侧和需求侧都需要革命;具一个是具体革命内容方面,包括技术和体制两个方面。
第四条国家坚持多措、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完善节约能源政策,加强节约能源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防止能源浪费。
解读:从消费侧这个角度,强调要节能。
第五条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解读:强调要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政策,手段是优化供给和消费两侧的结构;目标包括清洁低碳、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解读:这一句与前面的描述衔接,说明优化开发利用政策的一个具体内容:能源相关政策的关注点从能源消耗转向碳排放,控制目标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说明,现在相关体系尚未建立,需要加强相关研究。
第六条国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解读:这一句强调要建立能源市场体系,特点包括四方面。1)主体多元,多元可以从多方面理解:多种类型能量、源网荷储多缓解主体、大中小不同体量主体、国有民企多种所有制主体。2)统一开放。统一体现在多个维度:多种能源市场体系的统一,不同地理、行政范围的统一。3)竞争有序。强调要加强竞争,但要保证竞争的有序,合理竞争。4)监管有效。能源市场一定存在一些市场失灵等问题,需要政府的监管,但需要通过合理、科学的方式监管。
第七条国家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
解读:这一条提出能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的要求。一方面,强调需要建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特别,在能源系统进行市场化、机制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何种方式保证能源储备和应急能力?对电力市场来说,保证充足、合理的发电容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何种方式保证充足的发电容量,保证极端情况下的供电是电力市场机制设计必须考虑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解读:这一条强调建立相关能源标准体系的重要性。具有比较健全的标准体系,可更好促进相关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九条国家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解读:这一条强调国家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相关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在电力市场相关建设中,也需要考虑相关示范工程参与市场的相关机制。
第十条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
解读:这一条提出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能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解读:赋予了相关政府机构进行能源相关工作的权利和责任。但也明确,政府主要进行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调政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应包括能源相关的内容。对学术研究机构,需要研究帮助、支持政府解决能源领域重大问题的方法和工具。
第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
解读:指出各级、各类型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国务院/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性/地方的能源工作,国务院/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种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由于涉及多级、多类型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机制设计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整体性、系统性问题,避免不同级别、不同类型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不一致、不协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
解读:政府在能源方面的一项工作是节能、绿色、安全方面的宣传。
第十四条对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解读:政府在能源工作表彰、奖励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能源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
解读:明确政府具有能源规划的职责,并指出了能源规划的具体内容,全国及省级行政区的综合能源规划及分领域能源规划。
第十六条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
解读:明确不同级别、类型规划的责任单位及编制的依据:资源禀赋、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规划。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明确各级行政区的能源规划的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解读:强调规划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需要征求多方意见,这个非常重要,是避免规划变成“鬼话”的重要保证。首先,在能源领域,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支持相关规划的编制;其次,需要建立促进相关方了解、理解规划,对规划充分发表意见的平台,以促进能源规划真正在能源发展中起到指引作用,并通过科学的规划以更低成本实现多方面的目标。
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解读:能源规划需要确定保障措施,即保证规划能落地、实施的措施。计划体制下,可以直接由相关部门、企业落实、执行规划。但是,市场环境下,如何保障相关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是什么?是需要研究机构、学术界解决的问题,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以电力行业为例,容量机制、政府授权合约等是实现规划的一种手段。英国电力市场中,通过政府主导的差价合约,落实政府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经过多年的实施,证明这种市场化的机制降低了能源成本。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尚比较初步,需要凝聚多领域专家加强研究。
第十九条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批准的能源规划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解读:计划体制下,相关规划可以直接通过对相关能源建设项目的核准来实施。市场环境下,为加强规划执行的效率,降低成本,可以采取招标等竞争形式,一方面避免相关规划部门的权利集中,降低相关机构的廉政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能源成本。对中标的机构,如何对其供给能力、价格等进行管制,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内容。在非市场化的领域,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通过招标直接确定建设方,确定能源的销售价格。对于已经市场化的领域,如何结合招标确定能源的价格?比如,规划中确定了电力生产中风电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规模,并通过招标确定了风电的建设企业。在已经开展了电力现货市场的地区,对风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如何核定?是否、如何对风电企业进行补贴?
第二十条组织编制能源规划的部门应当就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能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为支持相关部门对能源规划的评估,需要建立对规划进行评估的方法,以及支持评估的工具,加强评估的科学性,需要支持相关独立机构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解读:这里进一步明确了能源开发利用政策的依据:依据是禀赋情况,目标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等。
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各类能源发展的原则。可再生能源是优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需要清洁高效利用并合理开发。总体目标是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非化石能源目标是能源规划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并按年度监测。市场环境下,在没有补贴情况下,通过市场信号吸引、引导的非化石能源数量可能达不到政府指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这种情况下需要建立相关的成本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 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解读:明确固定需要指定可再生能源在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一方面,需要谨慎设定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目标,防止因为目标的不合理过高提高能源成本。市场环境下,需要由相关的市场机制和政策机制保障最低目标的实现。相关机制和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相关市场交易、定价机制的情况,应尽量减小对市场价格的扭曲。这一条还列出了具有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主体,包括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消纳中具有什么责任,是需要细致研究的问题。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解读:明确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在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及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考核机制需要科学指定,即有效消纳目标的实现,又避免过于增加社会成本。
第二十四条国家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小型水电站。
解读:明确对水电,特别是小型水电建设的指导意见。
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水电站,应当符合流域相关规划,统筹兼顾防洪、生态、供水、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解读:水电具有外部性,在建设时需要考虑。电力市场环境下,需要考虑具有外部性的水电如何参与市场。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
解读:明确了风电、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政策。电力市场环境下,如何支持,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既要保障相关目标的实现,又要避免过快发展、要降低成本。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和生物液体燃料、生物天然气。
国家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
解读:对生物质、海洋能等,存在与风电、太阳能类似的问题,采用何种方式支持,是需要研究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依据职责加强对核电站规划、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解读:目前在多个地区核电已经进入电力市场,需要研究市场机制下核电参与市场的机制,需要研究针对性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解读:明确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作用: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需要有机制保证其在电力环境下煤电企业的合理的收益,特别在市场初期,相关市场机制和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 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国家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 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三十条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储能在电力系统中的调节作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四条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讨论:【24-34】明确了对各类能源的发展政策。需要研究在市场环境下是否可以引导出规划期望的数目,如果不可以,则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解读:明确绿证是促进绿色能源消纳的一种机制。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一项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促进绿色能源的手段:公共机构的采购。
第三十五条能源企业、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 能源用户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使用能源,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国家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解读:明确要加强需求侧管理。电力市场环境下,对电力消费,提高电价与供需情况的一致性,让电价准确反映供需情况,并提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或面对实时电价的途径,这是促进需求侧相应的有效方法。
第三十六条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 道等,并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解读:明确定价、限电需要有法律依据或约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 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能源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管网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解读:明确能源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特别对油、气、电管网企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国家按照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提升服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的能源发展,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能源发展,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第三十九条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
解读: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市场环境下,如何鼓励、引导?需要建立适合市场机制的鼓励和引导方法。
第四十一条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依法加强对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
解读:明确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原则。电力领域已经放开了发电领域和售电领域的竞争。已经实现了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按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是规则的优化问题。包括,1)对仍然保持垄断的环节,如何“依法”监管和调控?2)对竞争环节,如何支持?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
解读:大范围的市场利于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全国电力市场是电力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已经有了建设的路径,需要对相关机制进行更加深入具体的研究。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筹调度组织,保障能源运输畅通。||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解读:公平、开放的统一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是调度的统筹以及管网设施的公平、无歧视开放。公平、无歧视反映在接入、使用和价格等多个方面。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通过订立长期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合作、协同发展,提升能源市场风险应对能力。
解读:通过上下游企业的长期协议对冲供需风险,提高相关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国家协同推进能源资源勘探、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项目融资、流通贸易、资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提升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
第四十五条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解读:这里明确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解读:电力市场环境下,同一个市场中如果有部分运营主体基于政府指导价定价,部分运营主体无政府定价,全部参与市场,由市场定价,这些不同类型的主体如何在同一市场竞争并保证价格信号的准确性,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国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
解读:这条主要涉及防范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机制。要实现这个目标,即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首先明确什么是能源价格“异常”风险。比如,电力现货市场下,短时的价格大幅波动不一定是价格异常波动,是供需情况造成的应有的波动。需要关注的是,这种波动是否会造成能源终端用户无法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一些配套机制降低这种风险,比如对零售企业的信用管理、风险控制机制等。能源价格调控主要应针对市场无法应对和解决的风险,通过配套的制度防范相关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环境下,不能简单采用计划体制下的价格调控手段,否则在实现一个目标时,可能影响了另外的目标。
第四十六条国家积极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
解读:有两个方面的意思,1、明确国家促进量能源领域的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2、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中,需要注意防范和应对相关的市场风险。
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
第四十七条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解读:这一条1、明确关于能源储备和应急的要求,包括1)能源储备体系的建立,要求健全、高效、协同;2)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确定每种能源储备的类型、规模和方式。2、实现储备目标的方式,包括1)政府主导,说明政府是起主要作用,兜底作用;2)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需要通过一些机理机制引导市场化的供应,市场无法满足的再由政府负责。
第四十八条能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这一条是对上一条的进一步说明,明确如何实现能源储备的目标。1、从责任主体上,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两大方面。如前所述,政府储备是解决市场、企业储备不足的部分。因此需要1)首先估算总储备需求;2)估算企业储备的量;3)确定政府储备的量。对企业储备包括两种,一种是结合市场运营情况,会自主进行的初步,一种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储备,这部分储备需要有相关的机制保证。2、从储备形式上,包括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实物储备上,更多是一次能源。产能上,应包括一次能源开发、利用、转换的各种能力,包括电力系统发输配电能力。
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
解读:这一条主要对政府储备部分,说明要建立弹性的,随市场价格对储备量进行调整的机制,避免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
第四十九条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安全。||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等落实储备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能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这一条主要对各种类型储备的管理办法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第五十条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
解读:这一条明确在能源储备监管机制、能源储备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 能源预测预警信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
解读:这一条明确在能源预警方面的要求,预警的内容包括:供需变化、价格波动、能源安全。明确预警信息的发布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定期开展能源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能源应急能力。
解读:这一条明确对能源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包括管理体制的建立,应急演练,培训等。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的能源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能源应急预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能源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规模较大的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单位能源应急预案。
解读:这一条明确不同政府部门、能源企业在能源应急预案方面的要求。对电力部门来说,黑启动等属于应急预案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
(二)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
(三)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源供应的其他物资;
(四)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五)按照规定组织投放能源储备;
(六)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
(七)其他必要措施。
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
应急处置措施。
解读:这一条明确出现应急的问题时的处理步骤和具体内容。
第五十五条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因执行能源应急处置措施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解读:这一条明确出现应急的问题时能源企业、用户等的义务。
第八章能源科技创新
第五十六条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解读:指明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要求,强调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解读:明确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中重点鼓励和支持的领域。
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解读:明确能源科技创新的重要性,需要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发展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
第五十八条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
解读:通过相关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行能源科技创新。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解读: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的要求。
第六十条国家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科技攻关和应用示范的一种方法: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
第六十一条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解读:这一条明确信息技术在能源生产和供应中的的重要性,支持信息技术的应用。
第六十二条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
解读:这一条明确相关人才培养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合作进行高素质人才培养。
第七章监督管理
解读:63-68条,明确相关政府机构在履行本法的监督职责方面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解读:不同的政府部门在进行能源监管时,需要加强协同,这个非常重要。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七条因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接入、使用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对政府能源相关行为做出规定和约束。一方面不能滥用职权,不该管的不应管;另一方面不能玩忽职守,该做的必须要做。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对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服务,或者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这一条是对能源供应和价格方面的规定。相关企业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1)不能拒绝或中断营业区域内能源用户的能源供应,2)不能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小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这也意味着,如果有法定或约定是由,是可以拒绝或终端供应、改变价格和收费、限制供应量和购买量的。在相关市场机制建设中,需要注意相关市场机制中有相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这一条要求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否则由相关政府进行处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是,什么是公平、无歧视开放?市场环境下,不仅包括在使用权的分配方面,还应反映在价格方面。再进一步,从价格角度,什么交公平的价格和收费?不同类型用户采用相同的价格,以及对系统成本不同的用户类别收取不同的价格,哪个是公平?取决于如何看待能源输送管网设置。如果看为公共品,公平意味着应该对所有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服务,采用相同的价格;如果看为商品,从公平的角度,应该对具有不同供给成本的服务采用不同的价格。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二)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
(三)能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四)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解读:这一条明确对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解读:这一条明确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下服从相关统一指挥和安排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这一条明确未遵循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化石能源,是指由远古动植物化石经地质作用演变成的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二)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自然过程不断补充和再生的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
(三)非化石能源,是指不依赖化石燃料而获得的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
(四)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和城乡有机废物通过生物、化学或者物理过程转化成的能源。
(五)氢能,是指氢作为能量载体进行化学反应释放出的能源。
解读:这一条给出了相关能源的明确的定义。主要的能源类型包括化石、非化石、氢能。非化石包括可再生核核能,可再生能源包括水、风、太阳、生物质、地热、海洋等相关的能源。
第七十六条军队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核能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对核能的利用可以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解读:为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流出灵活的政策空间。
第七十八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解读:应对国外的对中国不利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对境外组织核个人危害能源安全相关行为的约束。
第八十条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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