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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版):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采取费差方式

2024-12-20 14:19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键词:电力零售市场电力零售用户黑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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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版)提到,本细则适用于现货市场模式下的黑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与代理资源的交易规定另行约定。

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或手机e-交易APP端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零售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服务绑定关系应至少在一季度内保持不变。

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方式与零售用户开展零售交易,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向自主选择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同,电力交易机构依据零售套餐出具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交易结算依据。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三方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电网企业依据“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开展电费结算。

关于零售市场结算,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以绑定的零售用户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出具日清分单据,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以零售用户可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按月出具结算依据。

批发市场以15分钟作为一个结算时段,零售市场以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要求为依据开展结算。

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采取费差方式,即: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零售市场售电费-批发市场购电费。售电公司结算电费为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中的运营收益。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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