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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区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3月6日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电动汽车快速推广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号)、《上海市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21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站点、示范项目及其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充电企业”),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支持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的业主大会,支持出租车电动化替代的驾驶员。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原则,实现电能可计量,并将充电数据上传至市级平台。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由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专为个人用户提供目的地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为特定范围内用户提供目的地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由企业建设运营,为全社会或全行业电动汽车车主提供补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站点,应接受市级平台接入服务质量评价,站点评价等级应达到“三星”“二星”或“一星”。评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
(四)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应达到相应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后,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示范项目包括:
1.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取得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居民提供目的地共享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站点。
2.出租车充电示范站:评价等级达到“三星”、为电动出租车提供补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站点。
3.高水平换电站:通过市级平台后评估,为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运营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站点。
(五)本办法所扶持的市级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平台,对我市充电设施实施必要的数据采集和监测工作,按职责清单(见附件3)向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服务,且不得利用公共服务职责从事经营性业务。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若有国家资金支持,优先使用国家资金。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示范项目补贴
1.示范小区。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区充电设备,给予充电企业设备投资30%的补贴,直流、交流设施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对示范小区业主大会,按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见下表。
2.高水平换电站。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换电站(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下同)、非通用型换电站的换电设备,分别给予充电企业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投资40%、20%的补贴,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二)度电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站点服务质量评价等级给予充电企业度电补贴,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三)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电动出租车驾驶员,通过市级平台向充电企业支付两类费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付时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充电企业结算。
1.支付充电费用的,给予0.4元/千瓦时专享度电补贴;
2.支付换电包月费用的,给予包月费用10%的专享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车,其补能方式应主要为换电。
(四)市级平台补贴。自2024年起,对市级平台所承担的公共服务,经考核合格并审计其合理运维费用后,每年按实际运维成本给予补贴支持,补贴上限不超过700万元/年。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共同组成市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推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定期发布充电企业及站点评价结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资金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三)市交通委负责推进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含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下同)建设,指导市级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开展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按照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指导新建住宅落实配建及安装条件预留要求;负责在具备道路停车条件的地方,结合道路合杆、架空线入地与合杆整治等,组织推进一体化充电设施建设。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智能化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制订,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智能化充电设施应用,结合本市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确认凭证审核发放,督促指导汽车厂商为消费者提供智能化充电设施。
(六)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七)市房屋管理局负责督促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八)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六条(预算编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平台等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充电设施站点及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测算所需资金,提出年度资金需求,按要求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需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填写申请表提交市级平台,并同步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资金审核)
(一)市级平台负责对企业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定期汇总通过审核的材料,与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其中,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按半年度上报,示范项目补贴、度电补贴、市级平台补贴汇总材料和初审意见按年度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明确资金金额。
(二)市级平台按年度将平台补贴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公共服务职责清单对平台工作内容及成效开展考核,并对运维费用进行审计,根据考核和审计结果明确资金金额。
第九条(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流程对资金金额进行公示确认,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包括虚假发票、包月模式出租车不以包月换电为主要补能方式等)、存在骗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后取消其所有当年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3年内补贴资格,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失信信息上传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绩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收益。
第十二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9月26日印发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2号)同步废止。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若原办法规定的补贴及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仍按照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配套政策
2.资金申报细则
3.市级平台公共服务职责清单
附件1
配套政策
一、支持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一)进一步落实相关方支持配合责任。街镇和居委会应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的应用推广、政策宣传和业主意见征询等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做好全体业主的意见征询、表决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业主需求,积极支持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相关充电设施电力接入报装,为电力配套设施落地创造条件。
(二)支持老旧小区共享充电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将共享充电桩纳入综合改造工作范围的,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指导小区改造实施单位和充电企业合作,统筹推进小区车位增设和共享充电桩布局。已建共享充电桩的小区,应结合充电桩布局制订停车管理方案,有效防止油车占位、单车独享等行为,确保充电桩满足共享需求。
(三)支持道路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中心城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在小区周边路边停车泊位试点划设“新能源车专用充电车位”,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示范小区标准享受设备补贴,按公用充电设施标准享受度电补贴。
(四)支持小区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创新。按照国家和本市智能充电桩相关技术标准落实汽车厂商新售电动汽车智能桩配建要求,鼓励消费者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智能桩。支持充电企业、保险企业与个人用户商定商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费优惠、节能费用分成等,实现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一桩多车”分时共享等功能。商务模式涉及需用户预付消费的,充电企业应严格落实《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合理控制预付消费金额。
(五)支持按照“统建统营”模式建设示范小区。支持充电企业与街镇、居委会、小区相关方、电网企业做好衔接,统筹小区整体充电需求,在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向小区提供充电设施规划、新建、改造、运营一体化服务。“统建统营”模式纳入示范小区支持范围,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二、落实智能化充电设施配套责任
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汽车销售服务保障体系,严格落实汽车厂商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鼓励汽车厂商将充电设施落实方式纳入购车服务协议,与新购电动汽车的消费者协商一致,采用汽车销售网签形式予以明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通过企业承诺、企业自查、定期报告、第三方抽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汽车厂商充电设施配建责任。
三、电费政策支持
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力配套政策支持
(一)电网企业对符合充电网络建设指引规划的充电设施给予电力接入支持,全面推广一网通办、网上国网等线上办理模式,利用营业窗口及“95598”服务热线等,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
(二)电网企业进一步延伸电力接入服务界面,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接网工程,鼓励采用分防火分区集中装表方式解决小区装表条件受限问题。
(三)老旧小区充电设施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共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
(四)对于企业单独报装、具备独立装表条件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
(五)对于小区智能充电桩报装,电网企业应简化审核手续、加快响应速度,压缩接入时间,优先办理接网流程。
五、规划土地政策支持
(一)对充电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申报政府补贴资金的示范项目,应到区域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由区域供电公司按季度集中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办理信息报备。
(二)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对于在加油站、加气站、变电站等站内合建充电设施的,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土地、施工许可手续。
六、车位管理支持
支持充电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价格机制等方式加强车位管理,鼓励在长期租赁或自有的专用充电停车位上安装地磁、摄像头等智能化配套设施,同时采用加收合理的累进停车、超时费用等价格手段,来实现对油车占用、超时占用等现象的规范引导。
七、掘路修复费用优惠支持
对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的电力排管工程,经综合平衡后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5年内,或在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掘路修复费用按实收取(不按沪价费〔2018〕8号文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八、金融服务支持
按照《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优惠利率信贷专项支持和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根据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附件2
资金申报细则
一、诚信要求
申报资金的充电企业和获得补贴的出租车驾驶员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且未被列为“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包括:示范项目补贴申报应填写《示范项目补贴申请表》,其中代业主大会申报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的充电企业还应填写《示范小区业主大会补贴申请表》;度电补贴申报应填写《度电补贴申请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申报应填写《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专享补贴申请表》;市级平台补贴申报应填写《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示范项目补贴
1.基本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充电设施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项目信息报备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单独征地项目),设备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其它材料。
——示范小区(含统建统营、道路停车场)补贴还应提交示范证明材料。代业主大会申报一次性补贴的,还应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充电企业申报补贴代办协议。
——高水平换电站补贴还应提交换电站后评估报告。
(二)度电补贴和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
1.基本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充电设施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补贴明细表。
2.其他材料。
——度电补贴还应提交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凭证或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其中,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度电补贴还应提交示范证明材料。
——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充换电补贴由先行垫付补贴的充电企业申报,应做到专用卡与出租车VIN码的唯一绑定,应提交市级平台出具的支付证明。其中,出租车驾驶员换电包月专享一次性补贴申报还应同步提交驾驶员与换电企业的换电包月服务合同。
(三)市级平台补贴
包括市级平台运维费用凭证,公共服务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成效报告,上年度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分析报告。
附件3
市级平台公共服务职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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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到,降低用能成本。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发电企业降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电价。研究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电转供电加价幅度,引导园区在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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