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产资源目录】 矿产资源目录包括矿产资源矿种和分类,具体见本条例附录。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作为本条例附录矿种的补充。
第三条【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 战略性矿产资源,是指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矿产资源。
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保护性开采矿种】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矿种,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和矿产资源安全等状况,需要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地质调查】 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质科学技术水平和地质现象变化情况,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并定期更新调查成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效力】经依法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基本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作出总量、结构、布局安排,划定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
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特定领域、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等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八条【出让区块来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查等成果的分析利用,将符合条件的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计划,并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和市场需求,及时组织矿业权出让。
第九条【确定出让区块范围和条件】 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出让的矿业权区块进行核查,确保拟出让的矿业权区块不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禁区、文物保护等勘查开采禁止区域内。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出让方过错导致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区块位于前款规定的勘查开采禁止区域内,无法进行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新设立矿业权不得与已设立矿业权的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是,新设立矿业权与已设立矿业权属于同一矿业权人或者互不影响的除外。
第十条【矿业权出让权限】 国家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同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
出让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出让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体出让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一条【矿业权出让方式】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将矿业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矿业权人,并向矿业权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行为。
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一)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三)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已设采矿权深部和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因安全生产等要求保留的夹缝区域。
(四)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招标出让矿业权,是指有出让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经营主体参加矿业权投标,根据招标结果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矿业权,是指有出让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矿业权,是指有出让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矿业权交易场所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受让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程序】 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发布出让公告,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矿业权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约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等事项,并按照规定公示矿业权出让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应当与矿业权出让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竞得人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
第十四条【矿业权登记簿和矿业权证书】 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设立矿业权登记簿,并核发矿业权证书。
矿业权登记簿是矿业权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一经记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
矿业权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矿业权的范围、面积和矿种等自然状况;
(二)矿业权的主体、取得方式、期限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矿业权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事项;
(四)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矿业权证书是矿业权人享有该矿业权的证明,包括探矿权证书和采矿权证书。矿业权证书与矿业权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矿业权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矿业权登记簿为准。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的权利】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排他性勘查有关矿产资源;
(二)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探矿权;
(三)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四)根据勘查作业需要依法使用土地;
(五)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设施;
(六)获得并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回收的矿产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的义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并按照勘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二)依法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
(三)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四)汇交地质资料;
(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勘查活动结束后,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钻孔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及时恢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的权利】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排他性开采有关矿产资源,获得并销售采出的矿产品;
(二)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依法优先取得新发现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三)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依法使用土地;
(四)依法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五)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的义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二)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
(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进行有效保护;
(四)汇交地质资料;
(五)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矿业权续期】 矿业权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矿业权人应当至迟于矿业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续期。除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无剩余资源可供开采等情形外,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依法准予续期,并办理登记。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矿业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探矿权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已经探明矿产资源的勘查区域或者涉及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不予核减。
第二十条【探矿权转采矿权】 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权登记。
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人不得继续开展勘查活动。探矿权保留原因解除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或者恢复勘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优先取得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发现其他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在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资源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但是,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新发现其他可供开采矿产资源需要综合开采的,可以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但是,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可以转让,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且持有矿业权不满五年的;
(二)司法机关已经查封的;
(三)矿业权权属有争议的;
(四)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
(五)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情形。
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与受让人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矿业权的期限为原矿业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三条【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抵押的,矿业权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矿业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矿业权变更】 涉及矿业权人名称、矿种、期限、范围等变更的,矿业权人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矿业权收回】 矿业权期限届满前,因国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消灭:
(一)矿业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
(二)矿业权依法被收回的;
(三)矿业权人放弃矿业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消灭的,矿业权人应当依法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或者矿业权人灭失无法办理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矿业权不因勘查许可、采矿许可的失效而消灭。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一节地质调查和勘查、开采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质调查职责分工】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调查。
地质调查工作可以由国家和地方有关地质调查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地质调查工作要求】 承担地质调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质调查成果的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组织开展的地质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质调查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地质调查机构依法开展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勘查开采方案编制要求】 编制勘查方案,应当根据登记的勘查矿种、范围,勘查技术规范、绿色勘查等勘查工作要求,合理选择并明确勘查工作方法、工作进度和勘查活动结束后的清理恢复等部署安排。
编制开采方案,应当根据登记的开采矿种、范围和资源赋存情况,开采技术规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开采工作要求,合理选择并明确开采方式、开采顺序、开采方法,以及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措施等部署安排。
第三十一条【勘查许可的审批】 探矿权人应当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前,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勘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证书;
(二)探矿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勘查方案;
(四)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采矿许可的审批】 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前,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证书;
(二)采矿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开采方案;
(四)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五)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许可程序和方案评审】 矿业权人申请勘查许可、采矿许可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认为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需要评审的,可以委托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矿业权人,并不得向矿业权人收取评审费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重大调整】 勘查的主要工作方法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应当调整勘查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开采方式、主要开采矿种、开采范围等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当调整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勘查、开采的其他许可要求】 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在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批准手续。
采矿权人在编制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与开采方案相衔接,经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第三十六条【地质勘查质量管理】 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勘查技术规范,实施绿色勘查,妥善保存原始地质资料,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勘查、开采工艺】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鼓励矿业权人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水平。
第三十八条【勘查、开采要求】探矿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对共生和伴生、低品位等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最低指标要求和一般指标要求。新建矿山不得低于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一般指标要求。
矿业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因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低品位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等情形,可以依法减缴或者免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三十九条【绿色矿山建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绿色矿山标准规范和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条【油气探采合一】 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管理制度。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矿产资源。
油气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前,开采完毕或者停止开采的,应当对钻井进行处置,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并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闭坑管理】 采矿权人报送闭坑地质报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残余的矿产资源储量,依据采矿权人的申请注销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闭坑前的安全监察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节矿业用地
第四十二条【矿业用地范围】 矿业用地包括勘查用地和采矿用地。
勘查用地包括地质勘查作业,以及为满足地质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
采矿用地包括采掘矿产资源等采矿作业,以及为满足采矿作业需要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修建工业厂房、井巷工程、尾矿库、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等临时或者永久使用的土地。
第四十三条【勘查用地】勘查矿产资源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与探矿权期限一致。
第四十四条【战略性矿产用地征收程序和标准】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实施征收。
第四十五条【采矿用地协议出让】开采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十六条【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临时用地】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掘场所以及为堆放采出的矿石、废石、废渣等需要使用土地的,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露天开采前款规定以外并且属于本地区优势矿产的矿产资源,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第三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储量管理】 国家加强对全国矿产资源赋存量及其变动情况的分类、调查、核实、统计,为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本依据。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资源储量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定期报告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储量报告编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经过地质勘查工作查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开采期间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数量、质量,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意义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储量报告审查确认】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出让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组织审查确认,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认。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十条【压覆查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压覆查询服务系统。
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查询结果,科学拟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避免和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无法避让,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并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统一评估。对已经开展矿产资源区域调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再进行矿产资源压覆查询。
第五十一条【压覆补偿】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可以依据矿业权价值评估相关标准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五十二条【战略性矿产资源压覆审批】 除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压覆石油、烃类天然气以及放射性矿产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压覆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五十三条【矿区生态修复总体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坚持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采取优化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设计、工艺流程以及预防控制等措施,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避免、减少对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五十四条【采矿权人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毁损、生态系统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采矿权人不得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转让采矿权等形式逃避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第五十五条【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废弃矿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生态修复。中央财政应当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十六条【矿区生态修复职责分工】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矿区生态修复调查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的土地损毁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价,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以及目标任务和要求,纳入相关规划。
第五十八条【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和审批】 采矿权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明确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时序安排、经费概算、保障措施等内容,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对于已完成闭库且具备复垦修复条件的尾矿库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的,应当明确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报经矿区所在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同意。
开采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作出其他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修复和年度计划】
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和修复时序,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安排,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两年内完成生态修复。但是,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报送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银行账户,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活动。
采矿权人提取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应当满足矿区生态修复实际需要。采矿权剩余期限不足三年(含三年)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第六十一条【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 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共同签订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监管协议,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的时间、数额、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生产矿山矿区生态修复验收】 采矿权人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完成生态修复后,应当及时向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分区、分期完成生态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提出验收申请。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并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加强管护和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六十三条【矿产品储备保障】 国家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考虑矿产品储备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第六十四条【矿产资源产能储备管理】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矿山生产能力、外部运输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编制矿产资源产能储备建设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产能储备建设方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矿山企业及产能储备建设规模,并与采矿权人签订储备合同,在符合启动产能储备条件时,督促采矿权人按照储备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五条【矿产地储备机制】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协调联动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产地储备机制。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地储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资源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油气、放射性等矿种的矿产地储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域除油气、放射性矿种以外其他储备矿种的矿产地储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矿产储备地划定和轮换动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因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技术条件等原因暂时不宜开发利用的矿产地,符合矿种、地质工作程度和储量规模要求的,可以划定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在保障矿产地储备规模总体平衡的前提下,储备的矿产地可以进行轮换动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破坏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第六十七条【矿产资源安全预测预警】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供求变化、价格波动以及安全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监测、分析,并定期进行安全预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矿业权勘界】 矿业权出让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业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矿业权勘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信用监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以及从事地质勘查、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组织定期填报、公示相关信息,并进行抽查检查。
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在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等方面对其进行禁止或者限制。
第七十条【矿产资源督察范围】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
(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
(三)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四)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
(五)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十一条【配合督察义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案件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七十二条【督察整改】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指导。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对违法勘查、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违法勘查、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矿产资源目录
一、能源矿产
石油、烃类天然气、油页岩、油砂、煤、石煤、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镁、镍、钴、钨、锡、铋、钼、锑、汞;钌、锇、铑、铱、钯、铂、银、金、锂、铷、铯、铍、锶、锆、铪、铌、钽;钇、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铼、镉、镓、铟、铊、锗、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硼、金刚石、石墨、磷、硫、砷、碘、溴、萤石、盐矿、钾盐、镁盐、水晶、玛瑙、高纯石英矿、刚玉、金红石、水镁石、石榴子石、锆石、蓝晶石、红柱石、矽线石、黄玉、电气石、透辉石、透闪石、硅灰石、滑石、石棉、蓝石棉、叶蜡石、云母、蛭石、长石、沸石、绿泥石、重晶石、天青石、石膏、芒硝、明钒石、方解石、菱镁矿、毒重石、天然碱、硝石;石灰岩、泥灰岩、白垩、白云岩、砂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硅藻土、页岩、高岭土、皂土、蛋白土、凹凸棒石黏土、海泡石黏土、伊利石黏土、累托石黏土、膨润土、耐火黏土、其他黏土、铁矾土、泥炭、橄榄岩、辉石岩、辉长岩、辉绿岩、玄武岩、闪长岩、安山岩、花岗岩、流纹岩、正长岩、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浮岩、火山碎屑物、片麻岩、石英岩、角闪岩、大理岩、蛇纹岩、绢英岩、板岩、天然油石、宝石、玉石、颜料矿、麦饭石、建筑用砂石黏土、陶瓷土、含钾岩石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天然矿泉水、氦气、氡气、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10日,恩捷股份在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中表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265.00万元-10,73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320.00万元-10,790.0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9元/股-0.11元/股,整体业绩预计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8日,璞泰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披露业务布局情况。在半固态电解质膜方面,半固态电池生产仍需要采用湿法+涂覆的工艺,但工艺参数要求和技术难度更高,公司已有相应的技术和产能储备。公司产品在340Wh/kg高硅碳体系、400Wh/kg锂金属体系中,Ah级别电芯1C充电倍率循环已达到约500周
我国固态电池再获里程碑式进展。近日,由奇瑞参股的安徽安瓦新能源宣布,其自主研发的GWh级新型固态电池生产线首批工程样件成功下线。至此,我国目前的GWh级固态电池生产线有望增至7条,并且超过30条固态电池中试线几乎齐头并进。这些项目的推进,一方面标志着国内固态电池产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已预
作者:刘德帅1朱慧琴1孙睿浩1李蒙2巩文豪2李晓辉2钱伟伟2,3单位:1.郑州中科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南省储能材料与过程重点实验室2.龙子湖新能源实验室,氢能储能中心3.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离子液体清洁过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引用本文:刘德帅,朱慧琴,孙睿浩,等.双添加剂协同提升钠离子电池循环稳
2025年6月30日,蜂巢能源与泰国万浦集团合资建设的泰国春武里SVOLT泰国工厂迎来第10000套EV电池包下线。蜂巢能源泰国基地总经理陈磊、副总经理张建欣,万浦集团子公司BanpuNEXTCEOSmittiponSrethapramote、高级副总裁Suwit作为合资方代表,长城东盟副总裁李光宇作为客户方代表,莅临现场共同见证这一里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30日,据恩捷股份消息,为加速推进硫化物固态电解质材料的规模化量产进程,完善固态电池核心材料战略布局,恩捷股份旗下湖南恩捷前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玉溪恩捷前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玉溪恩捷前沿”)日前在云南玉溪正式成立。恩捷股份表示,玉溪恩捷前沿将
6月30日,硅宝科技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硅碳负极材料主要用于高能量密度锂电池制备,可以应用于液态、半固态和固态电池。公司将积极拓展市场,加大销售,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
近日,蓬溪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省盈达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前驱体技改项目进行环评公示。项目位于四川蓬溪经济开发区,投资30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技术改造,最终形成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前驱体的生产能力。资料显示,四川省盈达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9日,欧洲议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通过《清洁工业协议决议》及《电网自主倡议报告》,旨在推动欧盟工业脱碳进程并提升能源系统灵活性。《清洁工业协议决议》核心内容该决议聚焦工业部门的绿色转型,提出以下措施:能源成本降低:通过《可负担能源行动计划》推广清洁能源,目标到2030年将欧盟能
受供需突变、债务高企、技术竞争力不足、供应链脆弱、地缘政治加剧贸易与投资不确定性等多重因素冲击,锂电产业链公司正经历前所未有的生存挑战,行业分化加剧,洗牌步入深水区,一场关乎存续与出局的战役已经打响。“红海”搏杀从高歌猛进到销声匿迹2025年全球电池行业破产、退市事件频发。在国际市场
6月23日,湖南省工信厅印发关于开展先进制造业创新联合体征集工作的通知。根据文件,创新联合体是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以解决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为目的,通过市场化机制,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组成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合作组织。创新联合体聚焦湖南省“4×4”现代化产业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9日晚间,天赐材料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陈春财、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山金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六氟磷酸锂产品技术秘密信息的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法院准许。
近日,普利特公告,公司控股孙公司广东海四达钠星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30MWh钠离子(聚阴离子体系)电池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立即生效。本次合作有助于公司在储能业务中进一步提升和拓展竞争力。公司形成了涵盖各个技术路线的电芯到模
继四川省雅江市探矿取得进展后,湖南省郴州市也探获一超大型锂矿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7月8日披露,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鸡脚山矿区已探获超大型蚀变花岗岩型锂矿床,共提交锂矿石量4.9亿吨,氧化锂资源量131万吨。同时,该矿产伴生铷、钨、锡、铌、钽等多种战略矿产,均达中型以上规模。能源资源安全是关
重卡电动化引领“换电生态圈”本刊记者曲艺作为新能源汽车补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换电模式凭借其高效、便捷、集约的优势,成为破解充电焦虑、促进交通领域低碳发展的关键路径。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换电站纳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之中。近来,由重卡电动化驱动,这张“补能网”正织得愈加细密。加
7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的《大而美法案》(OBBB)以微弱优势生效,标志着美国能源政策发生重大转向。其核心内容在于,提前终止IRA下的部分关键清洁能源补贴,并大幅收紧对“受关注外国实体”(ForeignEntityofConcern,简称FEOC)的限制。这种政策的快速更迭,不仅正在重塑美国本土新能源产业格局,也将对
作者:刘德帅1朱慧琴1孙睿浩1李蒙2巩文豪2李晓辉2钱伟伟2,3单位:1.郑州中科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南省储能材料与过程重点实验室2.龙子湖新能源实验室,氢能储能中心3.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离子液体清洁过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引用本文:刘德帅,朱慧琴,孙睿浩,等.双添加剂协同提升钠离子电池循环稳
电池的研发与设计创新模式,正在被重构。中国科学院院士欧阳明高曾预测,锂电下一个十年的技术竞争核心在于材料,而人工智能(AI)正在改变材料的研发范式。欧阳明高院士这一预测,正在被一家有着深厚电池基因和AI技术能力的企业变为现实。(文章来源:电池中国)今年4月底,SESAICorporation(简称“S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7日,星源材质向港交所递交了公开发行H股并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申请。星源材质成立于2003年,是电池隔膜龙头代表企业。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陈秀峰教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并在2023年9月获委任为华中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的教授,为期三年。招股书显示,是业内首家实现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7日晚间,天赐材料发布公告称,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等重要议案,正式启动赴港上市计划。天赐材料作为国内领先的高新材料企业,一直致力于全球化战略布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4日,深圳坪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落实“双碳”战略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明确,鼓励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开展数字能源服务衍生业务。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每年按响应收益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4日,容百集团仙桃基地6000吨钠电聚阴离子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开工仪式在湖北仙桃隆重举行。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依托容百集团自主研发的钠电材料创新技术体系,产品能量密度与循环寿命等关键指标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时,项目首创“原料处理-成品烧结”全流程一体化工艺,生产效
据欧盟委员会近日发布的消息,欧盟将拨款8.52亿欧元(约合人民币71.6亿元)发展电动汽车电池,以支持欧洲向清洁、有竞争力和韧性的工业基础转型。电池网注意到,2024年底,欧盟启动1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84.2亿元)的“IF24Battery”计划,旨在推动电池技术发展和绿色工业体系建立。这笔资金来自欧盟创
继四川省雅江市探矿取得进展后,湖南省郴州市也探获一超大型锂矿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7月8日披露,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鸡脚山矿区已探获超大型蚀变花岗岩型锂矿床,共提交锂矿石量4.9亿吨,氧化锂资源量131万吨。同时,该矿产伴生铷、钨、锡、铌、钽等多种战略矿产,均达中型以上规模。能源资源安全是关
作者:刘德帅1朱慧琴1孙睿浩1李蒙2巩文豪2李晓辉2钱伟伟2,3单位:1.郑州中科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南省储能材料与过程重点实验室2.龙子湖新能源实验室,氢能储能中心3.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离子液体清洁过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引用本文:刘德帅,朱慧琴,孙睿浩,等.双添加剂协同提升钠离子电池循环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4日,深圳坪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落实“双碳”战略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明确,鼓励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开展数字能源服务衍生业务。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每年按响应收益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4日,容百集团仙桃基地6000吨钠电聚阴离子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开工仪式在湖北仙桃隆重举行。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依托容百集团自主研发的钠电材料创新技术体系,产品能量密度与循环寿命等关键指标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时,项目首创“原料处理-成品烧结”全流程一体化工艺,生产效
近期充电宝安全问题频登热搜,背后是行业监管与产业模式的双重震荡。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披露,6月28日实施的3C禁令已拦截多起充电宝风险,该政策源于全球民航今年15起充电宝起火事故的严峻现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数据显示,充电宝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高达43.6%,罗马仕、安
近日,容百科技与加拿大清洁能源公司RockTechLithium达成战略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计划在欧洲共同建立一条本地化、一体化的锂离子电池材料供应链。据报道,未来,RockTech将向容百科技在欧洲的正极材料工厂,长期供应其电池级氢氧化锂,用于满足当地电动车和储能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容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今年以来,储能行业政策利好不断,企业上市融资动作明显加快,市场越来越热闹。近期有包括高特电子、麦田能源、亿纬锂能等多家储能企业申请IPO,又掀起了一波上市小高潮。欣旺达7月1日晚间,欣旺达公告,为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提升国际品牌形象及综合
北极星储能网讯:据外媒消息,2025年7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推动的“漂亮大法案/大而美法案”(简称OBBB)以51:50的微弱优势通过。此前,拜登政府的《通胀削减法案》(IRA)曾允许储能项目独立申请投资税收抵免,推动美国2024年大型储能装机达到29GWh。但OBBB法案不仅取消该抵免,还禁止将储能系统接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日,赣锋锂业公告称,全资子公司赣锋国际以自有资金3.427亿美元向LeoLithiumLimited收购其旗下MaliLithiumB.V.剩余40%股权。近日,赣锋锂业已向LeoLithium交付收购MaliLithium股权的全部对价款,并完成股权交割工作。至此,赣锋锂业持有MaliLithium100%股权。MaliLithium旗下的
作者:贺瑞璘1张通1吴镓淳1王朝阳3邓永红1张光照1许晓雄2单位:1.南方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2.南方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学院3.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引用本文:贺瑞璘,张通,吴镓淳,等.骨架型材料与设计在高比能锂电池中的应用研究进展[J].储能科学与技术,2025,14(5):1758-1775.DOI:10.19799/j.cnki.2095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