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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小水电站等!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

2025-04-25 13:48来源:最高检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煤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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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湿地保护 地下水资源 协同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破坏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问题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推动开展系统排查整治,有效保护湿地水源涵养功能。

【基本案情】

四川省阿坝县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水源补给区,有多美林卡等三个湿地自然保护区。2021年至2024年期间,阿坝县某工业园区6家企业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在多美林卡湿地公园保护区旁未经许可擅自打井18口,违规开采地下水用于商业运营,导致湿地冬季核心区地下水位下降1.8米,湿地萎缩面积达30余亩,黄河支流径流量减少并引发局部草场退化,直接影响部分珍稀高原水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1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牧民先后向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坝县检察院)举报上述问题。2025年1月8日,阿坝县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该院成立专案组,联合水务、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卫星遥感、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雷达探测等方式,查明阿坝县某工业园区6家企业偷采地下水,威胁多美林卡湿地水源涵养功能。

经调查后,阿坝县检察院向阿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以下简称县科农畜水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查处违法行为。县科农畜水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封填违规水井,依法向案涉6家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并会同相关部门核算应补缴的水资源费,责令其制定湿地生态补水与修复专项方案,推动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替代地下水开采,并要求种植树苗30亩,4月上旬已开始种植。

在该案基础上,阿坝县检察院与水务部门牵头,与生态环境、林草等四部门共同制定《关于阿坝县地下水开采禁令+替代工程+生态补偿的实施方案》,建议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要求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以“每抽取1吨地下水,修复10平方米湿地”为标准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修复义务,并利用雨水收集替代地下水,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平衡。

阿坝县检察院联合水务等相关部门向县委汇报,推动开展黄河上游湿地保护拯救行动,封填全县范围内所有违规水井,回补地下水80万立方米,重建湿地生态缓冲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当地黄河上游水源涵养的重要生态区位特点,在办案中强化与水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通过调查取证协作、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共同制定湿地地下水禁采令方案等方式,推动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企业违法疏干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地下水资源 煤矿开采疏干排水 水资源税

【要旨】

针对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违法疏干排水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纠正案涉企业违法取水行为,并依法追缴水资源税。同时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煤矿开采行业违法取用水问题进行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西川河是黄河的三级支流,流经咸阳市旬邑县和铜川市耀州区,下游系桃曲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陕西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于2008年9月在咸阳市旬邑县开工建设,矿井依渭河支流西川河而建,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业公司未取得取水许可长期在采煤过程中疏干排水(对含水介质进行疏干),仅2022年疏干排水量即达296万吨,导致煤矿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损害地下水生态环境,且未缴纳违法疏干排水涉及的水资源税,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关中平原检察院)专门管辖黄河流域关中平原地区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在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查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经走访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旬邑县水利局与矿业公司,调取该公司环评、取水、疏干排水量等相关证据,查明了矿业公司无取水许可实施疏干排水的事实。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关中平原检察院于6月28日向旬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矿业公司非法取水行为依法处理。同时,关中平原检察院从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旬邑县水利局、工信局调取了水计量设施验收、水资源税缴纳和年度煤炭开采量等数据,根据《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应纳税额进行初步测算,查明了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事实,并于10月26日与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旬邑县水利局进行磋商座谈,建议两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水资源税协作征收机制,依法核准并征缴矿业公司所涉水资源税。

收到检察建议后,旬邑县水利局责令矿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向税务部门移送有关疏干排水量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经核查核算督促矿业公司缴纳了水资源税190.77万元,滞纳金62.05万元,共计252.82万元。2023年11月17日,矿业公司获得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恢复正常生产活动。

为提升办案效果,关中平原检察院推动旬邑县水利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用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114家用水企业的取水许可情况等进行检查,吊销未续期农村自备水井取水许可23家,行政处罚1家超许可用水煤矿企业。以本案为切入点,该院从煤炭、水利、税务等部门调取相关数据,研发了煤矿行业水资源税缴纳异常数据监督模型,得到全省多个基层院应用,通过办案督促税务部门征缴水资源税累计3504万元。

【典型意义】

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无证疏干排水不符合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更严重影响地下水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有效保护黄河地区地下水资源和国家水资源税安全。结合个案办理,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类案监督模式推动煤矿开采行业涉水资源保护问题综合治理。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生产建设活动 矿山开采 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保持补偿费

【要旨】

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措并举引导企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地处黄土梁峁沟壑区,是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区。辖区内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其中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各1个;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5个,欠缴费用共计232.25万元;4家石料开采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水土保持监测滞后、项目区排水渠堵塞、挡土墙破损、开采区域裸露坡面未按规定设计苫盖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州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取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卫星遥感图片、现场勘察等查明上述事实。

2024年5月21日,秦州区检察院向秦州区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秦州区水务局积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石料开采企业依法开展整改工作,完善水土保持措施,积极开展日常水土保持工作,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持续的人力和资金保障。2024年7月,案涉企业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232.25万元。相关生产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清理排水渠约8.3公里、清理杂物270余吨;修复破损挡土墙和排水渠约1200平方米,对开采区台阶坡面按方案恢复植被,栽植树木3万余株,种草90余亩,整改工作全部按期完成。

为巩固办案成效,2024年8月,秦州区检察院与秦州区水务局联合召开“天水市秦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启动培训会”,邀请81家生产建设单位的132个生产建设项目参会,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培训。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是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推动生产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体责任,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联合开展普法培训,进一步扩大监督效果,增强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推动辖区水土保持工作提质增效。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小水电站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流域小水电站 过鱼设施建设 环境监测 生态流量监测

【要旨】

针对小水电站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影响鱼类洄游等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改善小水电站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宝库河位于青海省大通县,是青海湟水流域二级支流。建于宝库河上的俄博图、纳拉滩2座小水电站,未按湟水河干支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相关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水质、流量监测等工作,影响鱼类产卵繁殖洄游和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属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所涉的整改类水电站,大通县水利局牵头整改工作,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共同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小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逐级交办。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县检察院)核查发现该问题涉及部门多,整改进度较慢,遂于2024年2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过程中,大通县水利局向大通县检察院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因所涉及部门较多,希望依托“河(湖)长+检察长”等机制,加快推动整改进程。大通县检察院经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存在未按照《湟水河干支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环境监测,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导致鱼类产卵繁殖洄游通道受阻,尾水不符合水质要求,生态流量泄放、监测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

2024年4月,大通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多次召开圆桌会议,督促依法履职。三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农业农村局督促案涉水电站加快完成过鱼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局督促开展环境监测,水利局督促及时安装生态基流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监管平台。2024年6月,三部门书面回复完成整改,并邀请大通县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共同在宝库河水域俄博图、纳拉滩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放流花斑裸鲤8000余尾。大通县检察院跟进调查查明,过鱼设施已建成,增殖放流已实施;经第三方公司检测,水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小水电站生态基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规范设置生态基流泄放公示牌、完善生态流量台账,实现生态流量实时监控,相关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以本案为契机,大通县检察院加强与大通县水利局的协作,依托水行政执法监管数据构建“无证违规取水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并在最高检模型管理平台上架。2024年7月,大通县检察院与大通县水利局等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并进一步完善“河(湖)长+检察长”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

【典型意义】

小水电站存在未按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环境监测、落实生态流量等问题,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多部门协作联动整改,维护水生生物生存环境,促进小水电站绿色健康发展,助推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葡萄酒庄企业非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 排污许可 府检联动

【要旨】

针对葡萄酒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发现案件线索,研发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违法行为主体,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企业严格落实排污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东麓地处黄河流域平原地带,东接黄河及引黄灌渠,是最适合种植酿酒葡萄的“黄金地带”之一,有种植基地44家、葡萄酒庄28家。其中12家葡萄酒庄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违规生产经营。相关部门未及时将上述葡萄酒庄纳入排污许可监管范围,导致废水排放对黄河支流水质、贺兰山东麓砂质土壤结构及地下水安全造成污染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夏区检察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要求,与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行动,发现部分葡萄酒庄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鉴于案涉问题具有普遍性,西夏区检察院依托辖区内葡萄酒庄名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水监测情况、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等数据,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辖区内12家葡萄酒庄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违规生产经营和排放污水。2024年8月7日,西夏区检察院决定对负有生产排污监管职责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立案。同年8月23日,西夏区检察院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生产排污监管职责,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及时查处案涉葡萄酒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的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将已建和在建葡萄酒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及时组织召开西夏区酿酒酒庄排污许可证审查暨督办会议,责令辖区内12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葡萄酒庄限期办理排污许可手续。2024年9月至10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区分局先后对7家取得排污许可的酒庄所排放废水进行抽样监测,确认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要求其余5家酒庄进行生产排污设施改造,待所排废水监测合格后,再行恢复生产经营。

2024年11月2日,西夏区检察院联合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实地查看案涉酒庄整改落实情况,确认案涉酒庄均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实现合法持证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

巍巍贺兰山与汤汤黄河水赋予了宁夏贺兰山东麓得天独厚的风土,造就了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文化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效发挥“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聚焦葡萄酒庄生产排污乱象,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为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

陕西省定边县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黄河流域环境污染 跨省倾倒废水 多部门协作 综合履职

【要 旨】

针对跨省倾倒工业废水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深化与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内蒙古某能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环保公司)因设备检修,处理能力不足,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处理污水(天然气井返排液处理过的中水),并以市场均价支付每吨80元的处置费用。2024年3月12日至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罐车先后从能源环保公司厂区拉出11车中水,擅自将10车中水(共计398.53吨)倾倒至定边县盐场堡镇水滩子村一养殖场后院挖好的土坑内。被告人王某某又准备倾倒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共计40.49吨污水。

经检测,提取的水体中重金属铅、镉、银、锰四项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且镉超过标准3倍。提取的现场土壤中锌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5月20日,定边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取证,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同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商请定边县水利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专业人员经评估认为,案涉地点靠近定边盐湖等生态功能区及城市污水处理厂,且时间临近雨季,案涉地块污水如未及时处理,将在更大范围内引发水质、土质恶化。据此,定边县检察院建议立即对水体和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测显示现场水体和土壤中重金属超标,能源环保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抽取污水,挖掘被污染土壤并做无害化处置。经检测,恢复地貌后的土壤质量满足植被生长及生态恢复需求。

2024年6月14日,定边县检察院对王某某批准逮捕,并于9月13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6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跨省倾倒天然气井返排液污水,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惩处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中加强与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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