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垃圾分类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2024-03-12 09:35:16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 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