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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有关行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第十五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 第十六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 |
实施联合防治的重点区域、流域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 | |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 | |
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根据现场检查目的,可以检查以下内容: | |
(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 |
(二)污染物排放和监测记录; | |
(三)环境保护责任制; | |
(四)限期治理计划的实施; | |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 | |
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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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人士处获悉,环保法三审将在本月进行。环保法目前已经进行过二审,并在8月份公开征求意见,本月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将对该部法律进行三审。上述人士告诉大智慧通讯社记者,目前从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来看,争议意见比较集中的为“将公益诉讼主体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大智慧通讯社记者了解到,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就针对此条意见向全国人大提交了意见。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也认为“公益诉讼主体限制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不合理。“其余意见反馈比较分散,此条意见最为集中,会议将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引发关注。6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6月27上午,人大常委会将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修改方向是正确的,和一审稿相比很多条款进步大。”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对本报表示。“不过仍有不少条款存在细化、讨论和改善的空间。比如在针对未批先建的处罚和按日处罚,能否增加对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王曦认为,《环保法》的主要改革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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