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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2013-08-02 11: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保法二次审议稿环境保护法全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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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3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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