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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3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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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龟裂,滥砍滥伐、环境污染……一道道干渴挣扎的裂缝,如同触目惊心的伤口,撕裂的声音仿佛正从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间不断传来。环境之殇亦为人之殇,撕扯的疼痛最终让我们感同身受。修法在即,期待法能疗伤,法能止痛。《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目前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修订《环境保护法》中意见分歧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修法重点问题,即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该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还是以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为主;二是环境权问题,即是否在综合性的环境法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那么现行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区别呢?以下对比列表详细说明。 现&nb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今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张鸣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dqu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那么现行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区别呢?以下对比列表详细说明。 现&n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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