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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2013-08-02 11: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保法二次审议稿环境保护法全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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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七)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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