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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

2013-08-02 11: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保法二次审议稿环境保护法全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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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十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公民应当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必须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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