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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十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公民应当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必须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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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龟裂,滥砍滥伐、环境污染……一道道干渴挣扎的裂缝,如同触目惊心的伤口,撕裂的声音仿佛正从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间不断传来。环境之殇亦为人之殇,撕扯的疼痛最终让我们感同身受。修法在即,期待法能疗伤,法能止痛。《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目前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修订《环境保护法》中意见分歧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修法重点问题,即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该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还是以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为主;二是环境权问题,即是否在综合性的环境法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那么现行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区别呢?以下对比列表详细说明。 现&nb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今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张鸣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dqu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那么现行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区别呢?以下对比列表详细说明。 现&n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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