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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有关行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
“实施联合防治的重点区域、流域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
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根据现场检查目的,可以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污染物排放和监测记录;
“(三)环境保护责任制;
“(四)限期治理计划的实施;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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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龟裂,滥砍滥伐、环境污染……一道道干渴挣扎的裂缝,如同触目惊心的伤口,撕裂的声音仿佛正从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间不断传来。环境之殇亦为人之殇,撕扯的疼痛最终让我们感同身受。修法在即,期待法能疗伤,法能止痛。《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目前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修订《环境保护法》中意见分歧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修法重点问题,即综合性的环境法律应该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还是以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行为为主;二是环境权问题,即是否在综合性的环境法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那么现行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区别呢?以下对比列表详细说明。 现&nb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今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张鸣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dqu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之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那么现行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哪些区别呢?以下对比列表详细说明。 现&n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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