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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基础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每一次修改都备受瞩目。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案)》。
历经三次修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四审将于今年进行,并且不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次,会有哪些变化,会不会是一次全面修订?
为了让《环境保护法》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专家学者们积极建言献策。记者特约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谈一谈《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基本思路。
环境法立法模式有制度法和政策法之分。制度法规定企业环境法律制度,政策法则主要规定政府责任和政府如何实施环境管理等。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法都属于制度法,在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上高度雷同。目前,《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除了对企业环境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外,还在区域和流域联防、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评价制度、区域限批、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有所突破,但仍然没有跳脱制度法的模式。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即便不完全转化为政策法,也应该兼具制度法和政策法的双重特征。
为凸显政策法特征,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增加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将“环境权”写入立法目的
第二将地方政府纳入规制对象
第三在环境管理体制上落实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权”应写入立法目的
环境法的目的是一个错落有致的体系,由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构成。
各国立法关于环境法直接目的表述尽管存在差异,但在实质内容上保持一致,那就是保护环境。
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各国均将保障人体健康作为最终目的。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唯一的最终目的,是为环境法目的的一元论,如日本和匈牙利等国即为如此;有的国家除了保障人体健康外,还要求环境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为环境法目的二元论。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因此,我国在环境法的最终目的上采用二元论。
将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联系起来,各国环境法的目的核心和共通之处就是:通过保护环境来保障人体健康。
环境权,是指公民在良好、无害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可见,环境法的目的和环境权的概念相当契合,环境是否良好自然是以能否保障人体健康为指标,将环境法的目的在措辞上转化为权利表述即为:保障公民在良好、无害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
目前,世界上约有6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其意义更多是宣示性的,绝大多数并未产生可操作的具体制度。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环境权自身的价值可以被忽略?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著名的日本环境法学者原田尚彦所言:“应该强调环境权的理想,所有的公害对策都必须把环境权理念的实现作为最终目标,环境行政、公害行政上的方针政策都必须集中于为了国民环境权的实现。”可见,环境权虽然在制度层面意义不大,但在目的、理念层面的意义不容忽视。
将公民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在理论上确定环境权在环境法中的纲领性地位。并且,其意义还远不止于此。
环境保护是我们所处时代重要的主题,整个社会需要对现在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全面变革和转型。而全面变革和转型的时代需要凝练、朗朗上口、便于传播、指导人们行为的“符号”,法律上最好的“符号”就是“权利”,人权、私权、财产权(物权)对于提升人们的思想认识和维权意识曾经和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几年前,面对非法强拆,不少人为保护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手持《宪法》和《物权法》进行维权,这与“私有财产权”入宪和和“物权”入法有直接关系。“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也具备充任权利“符号”的条件。
在面临严重环境问题的当代中国,将内容契合环境法立法目的的“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进行政策性宣示,可以指导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让污染受害者将“环境权”作为“护身符”对抗环境污染,这对于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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