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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 常委会各成员发表各自看法

2014-04-24 09:40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法环评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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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时间应增加限制性条款

李大进(全国人大代表):

环境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是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信息公开应有3个要素:公开什么内容,什么时间公开,采取什么形式。

本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得相对完备、详实,但是对在什么时间公开、采取什么形式公开却没有明确规定。

现实社会中已发生的多起环境事件,引起公众不满很多都是因为信息公开不及时造成的。因此在第五章信息公开中应当加上以什么形式进行公开和在什么时间进行公开的限制性条款,这样信息公开的内容就完善了,也便于执法。

7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开发

张云川(委员):

第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这一规定非常好,建议在这三大类产业发展的前面增加一条内容,即“国家鼓励和支持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开发”,然后才是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

第二,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个人认为这一条的语言刚性还不够。总量控制可以是控制减少,可以是控制维持在当前水平,也可以是按计划逐渐增加某些总量排放,这3种类型都可以说是总量排放在控制当中。应在其他法规中对“重点污染物”进行科学的界定,建议起码加上“严格的总量控制制度”,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总量控制。

8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手段

董中原(委员):

考虑到中国目前严峻的环境现状,第一,建议在本次修订中适应形势需要制定重典,确立解决问题的各种机制和模式,将环境保护真正放在突出位置。第二,建议在目前草案第二章中增加有关制度内容的表述。

一是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增加政府即时强制内容,比如责令停业、封存、查封、扣押等。

二是在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上,建议明确接到投诉后多长时间内应到场处理,明确调查后多长时间内应作出处理。

三是在执法手段上,建议增加公安部门与各执法部门联席工作机制;探讨环境保护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关系,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

四是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执法手段,建议专章规定政府监督检查手段、权力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权、抽样权、封存权、责令停业权、调取材料权、合理怀疑即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权力以及处罚权等。

五是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一条中专门规定企业证明责任。在环境执法中,最大的困难是调查难、取证难。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政府执法将会遭遇极大阻碍,政府主导作用也得不到有效发挥。为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有关制度,包括企业违反自行监测、记录义务的重罚制度,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利推定制度,确立企业监测记录长期保存义务,明确“企业如不能证明未造成污染,则视为其造成了污染”的规则,即行政执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如果能将这一制度引入到行政执法环节,将极大提升企业自主监测的积极性,并降低政府执法成本,有利于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六是环境保护调整范围中,建议增加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比如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汽车的标准要有利于环境保护,国家制定的汽车生产标准要达到较高的环保标准。石油、汽油、柴油生产企业生产的燃料要达到较高的国际标准等,并将此纳入《环境保护法》中。

9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权限

张玉珍(全国人大代表):

根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很多,实践中大量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都是在建成、投产、使用产生污染后才被发现,而不是在建设过程中被发现查处的,因此对第六十一条建议具体修改为,一是在“擅自开工建设的”后增加“和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对应这个方面,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增加“或者停止生产、停止使用”。

对于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不是环保部门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内的事情,长期以来环保工作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责任不落实的现状。因此建议根据目前我国环保工作的现状,实行“一岗双责”,强化政府责任。也希望通过这次环保法的修改能够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类别。

建议在第十条第一款后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行政管理职责”。因为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省份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环监局属于行政单位。从目前环境形势来看,环境执法工作应当大力强化,而不是削弱。如果环境监察机构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独立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将很难落实,希望能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权限,强化环境执法工作。

10谁来监督环境执法部门不作为

杨泽柱(全国人大代表):

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有权向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举报。此处还应增加有权向新闻媒体投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投诉和曝光应当作出及时回应和处理。

这主要是解决谁来监督环境执法部门不作为的问题。当前环境保护中的问题,既有企业、公民自身环境意识不强、工作不力的问题,同时也有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本身不作为、执法不严的问题,所以建议增加一条解决“谁来监督环境执法部门不作为”的问题。这一条要作出硬性规定。

草案新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有利于执法。一直以来环境监察部门承担着大量日常的执法工作,没有名分,现在终于名正言顺了,完全赞成。

——刘振伟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这一条很难落实,因为它不是一个机制,既然是机制应该制度化。

——陆浩

现在跨省的区域性污染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建议跨省的应该明确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协调解决。

——王中丙

这部法到底是不是一部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法?到底能不能调动公众真正参与到环境监督和保护工作中?这两个核心问题,目前的草案看不出有根本性突破。

——陈吉宁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把对土壤的保护纳入红线保护范围内。

——王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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