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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 常委会各成员发表各自看法

2014-04-24 09:40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保法环评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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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禁止从城市向农村转移污染企业

邓秀新(委员):

草案个别条文有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感觉。提几条具体建议:

第一,这部法律应该明确写上以更严格的标准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明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第二,关于城乡一体化问题,这部法讲城市多,讲乡村少,应该把城乡一体化放在更高的高度来看待,建议增加有关禁止从城市向农村转移污染物及有污染的企业的规定。现在大量企业往中西部转移,不少是高污染、重污染企业。第三,第十九条,关于环评,没有说明项目环评由谁来评价,什么资质的机构可以评价。对于不同项目的环评应该有相应资质和级别,才能落实监督的责任。对于环评单位和人员应该终身追究责任。

17应规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黄献中(委员):

关于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问题,法条中治污讲得很细,但清洁能源讲得不足,尤其是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法律层面上基本没有硬性要求。另外普及宣传不够,像清洁能源、核电,政府很支持,群众却比较排斥,建设核电项目,老百姓担心对环境污染太厉害,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实际上这是对核电生产过程和当前生产状况不了解。

草案仅仅讲了企业可以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但是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的也应该给予鼓励,甚至给予必要的奖励,从法律层面给予支持,对于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18生态补偿制度应具可操作性

陆浩(委员):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问题。这里提到“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际也在这样做。但是“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这一条很难落实,因为它不是一个机制,既然是机制应该制度化。“国家指导受益地区”,我们国家大了,大江大河,流域范围很广,协调起来难度非常大。

另外,这一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又不一样,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这样就能落实了。“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这个关系非常清楚,首先是上级政府协调或者是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也是个制度规定。

去年就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问题,环资委进行了广泛调研,到了4个省,各省都反映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明确一个省内的、不跨流域的、上游和下游之间的,省里负责协调解决;一个市范围内的,市里解决;一个县范围内的,由县里来解决。跨行政区的,比如跨县的,就由市一级协调解决;跨省的,由中央政府来协调,这样才有权威性,也才有解决的可能,不然各省之间会扯皮。生态补偿制度这一条应该仿照第二十条来写。我们划定了主体功能区,有的地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补偿政策又不落实,那就是很大的矛盾。既然是一个机制、是一个制度,就要规定得比较合理,而且能管用。

第四十四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面这句话比较软,“应当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样对企业就没有太大约束。首先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是应该执行的,但是后面还有总量,总量超标就不能排放甚至该停产的停产,或者根据排放总量来确定生产周期、生产小时数,均衡生产。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重点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也要核定排放指标、控制指标,有这个才能管住。没有这个,只是“应当怎样”,就没有约束或者约束力不强。建议这一条作一些修改。

王中丙(全国人大代表):

现在跨省的区域性污染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建议在第20条里面加一段话,即“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相对应的这里面已经有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在前面加一行字,即“前款规定以外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在省级行政区域里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是比较有效的、高效的,跨省的应该明确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协调解决。

19应引入环境教育理念

马瑞文(委员):

建议在修改中引入环境教育理念,本法第九条讲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但是层次不够,因为环境保护的宣传普及更多的指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而环境教育不限普及知识,应当是全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环境保护法》能够有效实施的一个基础工作,同时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叫环境教育条例,对整个自治区环境教育,从政府职能到社会组织、企业、学校、教育部门,一直到媒体,都有相应规定。应该把环境教育理念引入法律,放在第九条,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工作”,后面的可以作为对整个环境教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0对环境有影响项目应多次论证

黄志明(全国人大代表):

草案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议把“对环境有影响”这几个字删掉。增加“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在规划过程中进行多次论证。”现在建房子都要求有环境评估报告,而这里说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进行环评,反而缩小评价范围,突出了影响环境的项目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要多次论证,看能不能建,在规划编制时尽可能限制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从源头抓起。

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在规划过程中进行多次论证和评估。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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