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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再次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加快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

2014-06-16 11:03来源:北京市发改委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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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重点排放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我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本单位2013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用于抵消2013年度的碳排放量,

完成履约工作。超配额许可排放的部分可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也可通过该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请尚未在注册登记簿开户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按照我委《关于做好本市配额账户注册登记和碳排放权交易开户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3]2423号)要求,加快办理注册登记簿开户手续,避免出现因开户不及时而导致未履约的情况。已在注册登记簿开户的重点排放单位请登陆注册登记簿系统,按照2013年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上缴等量的配额,在履约账户完成上缴工作。

按照《决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明确要求,我委已多次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履约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我委将按照《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具体规定开展执法和处罚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1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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