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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07-30 11:13来源:北极星火力发电网关键词:煤矸石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循环流化床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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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煤炭和耕地复合度高的地区应当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优先和积极推广应用此项技术,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订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方案。

第十二条 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煤矸石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发电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应根据煤矸石资源量合理配备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发电机组,并在煤矸石的使用环节配备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鼓励能量梯级利用,满足周边用户热(冷)负荷需要。

第十四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煤矸石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负责;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保留好完整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数据,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石发电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对既有的煤矸石堆场(库)的安全和环保负责,应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对确难以综合利用的,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鼓励对煤矸石山进行植被绿化。

第十六条 下列产品和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

(一)利用煤矸石生产的建筑材料;

(二)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工程;

(三)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

(四)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产品和工程项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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