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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07-30 11:13来源:北极星火力发电网关键词:煤矸石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循环流化床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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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一)煤矸石井下充填;

(二)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

(五)煤矸石复垦沉陷区及矸石山绿化环境恢复;

(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 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引导、扶持、监管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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