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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1-8月份对9个电力项目环评批复:火电8个 风电1个(名单)

2014-08-26 14: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风电场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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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国信高邮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90号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江苏国信高邮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04号)及高邮市环保局初审意见(邮环许可〔2014〕52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高邮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按《报告书》所述新建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及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

二、同意高邮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锅炉酸洗废水和燃机清洗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高邮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三)本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选用低氮燃烧工艺,预留脱硝装置位置。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不低于6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厂界西侧与北侧建设必要的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与地方政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加大环境风险预警和监控力度。

(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本项目建成投运后,应立即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167台小锅炉须,并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今后,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各类小锅炉。

(十一)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SO2≤113.5吨、NOx≤438.9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16901吨、COD≤3.245/0.845吨、氨氮≤0.1375/0.084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扬州市环保局和高邮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高邮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高邮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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