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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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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交易品种

1.5.1 按照交易期限,直接交易分为中长期、年度、月度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的执行时间为未来二至五年,年度交易的执行时间为下一年度,月度交易的执行时间为下一月度。

1.5.2 按照交易组织方式,直接交易分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撮合交易。

1.5.3 中长期交易和年度交易电量应分解到月度,并按月进行月度电量结算,年终进行清算偏差电量;偏差电量应按照已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执行。

1.6 交易电量

1.6.1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等进行合理安排。现阶段年度交易电量暂按政府印发方案执行。

1.6.2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当所有直接交易电量之和超出总规模时,优先匹配的电量先中标,最后匹配相同时的电量等比例中标(即最后超出电量在中标电量中等比例扣减)。

1.6.3 新疆电网直接交易电量在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之外单列,发电企业直接向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试点阶段暂不剔除。后期随着直接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按照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剔除相应比例的发电容量,电力主管部门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基数电量,其交易实施细则另行修改和确认。

1.6.4 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出现偏差电量,按实施细则和三方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执行。

1.6.5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电户与电网企业的调度、结算等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用电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用电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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