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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规划选址等方面不作单独审批要求(全文)

2015-08-28 10:3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发电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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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可研报告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包括处务会研究、会审会签、分管领导审签、委主要领导签发等。

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保审批、工程招标和节能审查方面不作单独审批要求。

第九条 央企驻晋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

(一)央企驻晋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由集团按程序审批后,由央企驻晋一级单位报省经信委备案登记。

(二)可研报告和集团批复文件齐备的,省经信委予以备案登记,其技术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的根据。

第十条 相关责任

(一)省属企业集团、央企驻晋一级单位、陕煤化及京能集团等驻晋相关企业对可研报告所述情况及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三)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人员在可研报告编制、评估、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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