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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加快西柏坡电厂、上安电厂余热入市工程建设(全文)

2016-06-22 12: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火电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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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见附件下载。

附件3

石家庄市城市区域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推进省会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部署和《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削减煤炭、大气污染治理要求,通过集中供热,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和洁净燃料(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压块等)替代,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2016年~2017年采暖季,省会中心城区力争实现分散采暖无煤化,县城建成区实现分散采暖洁净燃料替代。省会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20万吨以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做到应改尽改,洁净燃料应用尽用,散煤压减替代全覆盖。

三、实施范围及方式

东三环路、南三环路、西三环路及北延至京昆高速公路交汇处、京昆高速公路向北至滹沱河交汇处、滹沱河向东与原京港澳高速公路交汇处、原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南与石黄高速公路交汇处、石黄高速公路向东与东三环路交汇处围合的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采用以下方式和顺序实施散煤压减替代。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依托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完善和改造城镇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

(二)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适度布局建设燃用洁净燃料的大型清洁高效供热站,实现小区域集中供热和散煤减量替代。

(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实施“煤改气”方式替代。

(四)不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包括即插即热的电采暖设备(材料、技术)、储热式电暖气、储热式电锅炉、各种热源的热泵技术(包括空气源、污水源、土壤源、余废热源)等电供热方式实施“煤改电”替代。

(五)以上方式均不具备的,实施以洁净型煤为主的洁净燃料替代,同时配套推广型煤专用炉具。

四、支持政策

(一)“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生活和燃气采暖初装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煤改气”燃气采暖设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安装和使用,费用自理。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煤改气”中应自行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4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6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用户当年每户给予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二)“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对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实施“煤改电”的,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用户可在《石家庄市城镇供热“煤改电”试点采暖设备中标入围企业及产品目录》(石煤改电〔2016〕1号)中选择“煤改电”电采暖设备,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技术最新发展,自行招标适用当地的产品供用户选购。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

3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4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鼓励政策。鼓励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方式的电能供热模式。储热式电采暖和热泵项目可按省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

1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需同时购买2吨以上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3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拆改支持政策

对涉及“煤改电”、“煤改气”实施燃煤锅炉拆除以及燃煤采暖用户实施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改造的,燃煤采暖锅炉拆除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对居民供热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拆除后,新建燃气锅炉,每蒸吨/时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按1蒸吨/时供热1万平方米折算),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落实责任阶段(6月中旬前)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全市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逐级签订责任状,将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辖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

(二)调查摸底,规划布局阶段(6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分散燃煤用户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燃煤居民户数及人口数、单位户数、建筑面积、采暖面积、采暖现状、年燃煤用量等基本情况。会同燃气企业、供电公司通过综合分析,科学规划布局,分类确定分散燃煤采暖的替代方式(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燃料替代等)。

(三)施工组织,协调推进阶段(10月底前)

1“煤改气”工程准备工作。6月20日前,完成拟“煤改气”老旧小区、城中村(社区)地形图提供、规划路由确定和工程报批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

2区域市政燃气管线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新建和改造市政燃气管线项目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新建和改造管线、管网施工。

3街区、庭院和入户燃气管网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区域街区和庭院燃气管线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9月底前完成街区、庭院和户内燃气管线施工建设、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

4“煤改气”燃气采暖设备招标、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燃气采暖设备企业入围招标工作;8月底前,完成“煤改气”居民用户燃气采暖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统计造册;10月底前,完成居民用户燃气采暖设备、自购燃气灶具与计量表安装、调试和验收,具备运行技术条件。

“煤改电”工作依据《石家庄市城镇供热“煤改电”试点工作方案》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并比照“煤改气”的实施步骤同步推进。

凡是年内不能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分散燃煤采暖用户,不得使用散煤,一律实施洁净燃料替代。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要加强散煤销售、使用行为的管控,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的登记交款及配送工作,确保9月底前完成登记交款,11月15日前完成配送。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筛选我市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实施配送。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推广程序及要求,继续按照《石家庄市2015年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函〔2015〕57号)和《关于做好无烟煤型煤专用炉具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石型煤办〔2015〕1号)执行。

六、工作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具体项目的验收、补贴资金管理及拨付、后续运转等工作。做好燃煤管控工作,组织实施以洁净型煤为主的洁净燃料替代和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工作。

(二)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配合,做好中心城区二环路以外区域、各县(市)区县城建成区分散燃煤采暖“煤改气”、“煤改电”和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做好“煤改气”所需燃气采暖等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工作。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研究制定阶梯气量、气价调整政策。

(三)市住建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配合,做好中心城区二环路内老旧小区、城中村分散燃煤采暖“煤改气”、“煤改电”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五)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六)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七)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煤炭经营单位监督和煤炭质量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八)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行为。

(九)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十)市外宣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做好散煤压减替代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散煤压减替代数量评估并纳入全社会煤炭消费核算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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