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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王志轩:如何使煤电联营成为“煤电联赢”?

2016-06-27 10:11来源:中国电力报作者:王妍婷关键词:煤电联营火电企业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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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1+1>2的效益就不可取

中国电力报:在实施煤电联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王志轩:一是要注意优势互补,而非“劫富济贫”,不能强制拉郎配或变相强制企业实施。煤炭与电力是不同行业,有各自的市场、发展和生产运行规律,不论对于企业还是社会,如果没有1+1>2的联营效益则不可取。二是要注意防止形成新的垄断。煤炭与电力是上下游关系,从全社会来看,如果煤电全部合为一体了,有利于形成新的垄断,对市场竞争不利。

所以,煤电联营是有条件的,尤其是具有较好自然条件的项目应当鼓励和引导。对于仅仅是资本层面的煤电联营,政府应当从反垄断和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促进,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电力报:在联营过程中,监管方面应该有哪些作为?

王志轩:监管方面应该针对煤电联营项目本身,从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严格监管,有些项目或者环节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加强信用评价等行业自律管理。另外,一方面鼓励性的政策要到位,使企业有看得见、落得实的短期效益,更要有长期利好,避免先宽后严“关门打狗”。二是鼓励不能放松监管,只有依法严格监管,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电力为主导更利于项目运行

中国电力报:在您看来,以什么样的方式联营更能有效理顺煤电关系?

王志轩:联营方式应该从具体项目上来看,除了企业自己能够算得出的效益之外,从社会层面衡量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提升能源总体效率、是否有利于提高绿色发展水平、是否有利于电力或能源安全。具体项目合作时是煤来控电,还是电来控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谈判来确定,政府不宜干预。但个人认为,从理顺关系、协同发展的角度来讲,由于电是最终产品,且电的技术特点、网络特点、经济特点、市场特点决定了其在项目中的核心作用,电力为主导应当更有利于项目运行。

煤电联营的前提是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要在国家碳减排的框架下进行,不能影响到国家碳减排目标的实现;煤电联营,不等于鼓励提高煤电占能源的比例。而且,就总体来说,能源效率还应更高一些,比如说减少了运输成本,有利于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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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访丨王志轩:煤电联营需政府引导企业自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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