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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2-14 08: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体制改革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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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采集方式:

(一)通过各方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信息,包括司法、工商、质检、金融、税务、能源、环保、安监、海关等信用信息;

(二)通过信用等级评价采集有关信用信息;

(三)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采集有关的信用信息;

(四)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采集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送:中电联信用办将拟认定的名单和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时在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章 名单录入与公示

第三十条 “黑名单”统一纳入“信用电力”等网站与信息平台。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 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市场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电联定期汇总“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备案,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能源”等网站,并在“信用电力”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黑名单”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认定事由,认定机构,认定时间;

(三)有效期限;

(四)其他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客观、准确、公正的公示名单信息,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四条 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

(一)若市场主体进入“黑名单”的原因是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市场主体主动给相关方作出补偿,并得到相关方的书面认可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二)进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完成了失信行为的全面整改,并在有关媒体对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三)市场主体在整改公示结束之日起 30 天内,可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附上信用修复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其核查后,认为已经完成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其信用修复有效,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章 申诉与移除

第三十六条 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 30 天内,可向中电联信用办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中电联信用办在接到申诉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核实发现将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有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向社会公示,恢复其名誉。

第三十九条 已被列入“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以下规定移出:

(一)异议移出: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认定信息有误的;

(二)提前移出

1.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 1 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经企业提出申请,调查审定同意后,可提前移出“黑名单”,进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2.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一年后,重新通过信用等级评价且等级达到 A 级及以上的,可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三)期满移出

1.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 3 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2. 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之日起满 2 年,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五)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经调查评审同意移除后,方可移除;

(六)列入“黑名单”与“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因注销、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的。

第四十条 市场主体退出“黑名单”后,有关联合惩戒的单位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将在中电联“信用电力”网站与信息平台系统继续保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黑名单”有效期限为 3 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限为 2 年。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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